1、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
2、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
3、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