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研究力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郑新蓉、刘复兴)、教育管理学院(褚宏启);华东师范大学,主要侧重政策研究(袁振国)、教育管理学院(吴志宏)。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张维平、谭晓玉)。,二、什么是教育法学,(一)教育法学的含义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等。,、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公共性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家庭社会国家教育现象教育法律现象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条,“地方各级人民
2、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乞讨权。治安处罚法第41条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熊猫烧香病毒。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3、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二)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零星立法阶段教育立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大教学论:应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提倡要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同时认为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一般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有些教育法令甚至就是教会直接制定和发布的。,、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强制性: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
4、追究其法律责任;免费性: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世俗性: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三权分立中行政立法的作用加大、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三)教育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教育学为教育法学提供伦理基础(教育性问题)。师道与对教育的伦理诉求。教育法学与法学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为教育法学提供学科框架和知识基础。,(一)了解一些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之后,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
5、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专业研究组织,比如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专业期刊,比如年的德国青少年法和教育法、年美国法律与教育杂志;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三、我们怎样学习教育法学,一些基本法律1981的学位条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1994年教师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2003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二)掌握一些要掌握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教育法律,学会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的教育问题。当前教育法学界主要研究的热点问题有:校园伤害事故问题、教育合同纠纷、民办教育问题、学生隐私问题、受教育权问题、体罚学生问题、中小学生择校问题,等等(三)反思一
6、些,四、参考书籍,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教育部人事司组织编写,褚宏启主编:教育法制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杨颖秀:教育政策法规专题,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2004,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004,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1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孙葆森主编:教育法学基础,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
7、育法制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黄葳,胡劲松:教育法学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劳凯声、郑新蓉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李连宁,孙葆森:教育法制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国家教委人事司组织编写,李连宁、孙葆森主编:学校教育法制基础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教育法导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张维平:平衡与制约20世纪的教育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中期考核,主题: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与预防、学校伤害事故要求、按照个人兴趣,选择一个题目,并结成小组;、每一小组选择一名
8、或多名代表,对本组选择的题目做课堂总结汇报。小组其他成员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课后提交一份与主题相关的小论文,字左右;、主题是宏观的,可任意选择一个角度加以论述。,第二讲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内容,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
9、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行政制裁,也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性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条)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
10、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7条)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二)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8条)1、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也是一个价值概念;、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当前的利益,也包括社会的长远利益;、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个体概念,也是一个全体概念;4、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也是一个政治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
11、第25条)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8条第2款),(三)公平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12、起点公平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过程公平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三)等。”教育法第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13、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结果公平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14、”。“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四)终身性原则法保罗朗格朗终身教育导论第一次提出“终身教育”的思想.:“教育并非终止于儿童和青年期,它应当伴随人的一生而持续进行。教育应当借助于这种方式,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永恒要求。”以埃德加 富尔为首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联合国 的学会生存报告中将终身教育思想的实施同创建“学习化社会”结合起来。原因有三:一是知识的爆炸;二是人本身是一个学习的动物;三是教育的特性与教师职业的特点。,我国在1989年“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教育的观念将进一步更新,教育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教育的结构将更加多样、更加灵活,教育将成为一个覆盖全社会、纵横交错的网络”。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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