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第六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O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定 岗、定员不定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财会工作、 扩大知识面、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轮换时应 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一定时间的 后续教育。第三节岗位职责第九条财务经理岗位职责。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 务管理工作;组织
2、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 运作等进行总体控制。(2)主持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 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 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的调整。(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督促贯 彻执行。(4)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 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5)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和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 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6)参与确定公
3、司的股利政策,促进与投资者的沟通顺畅,保证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7)与财政、税务、银行和证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 介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8)向总经理汇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的具体 情况,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9)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会计人员 的使用和调配。第十条总账会计岗位职责。(1) 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2) 指导监督各会计岗位的日常工作;审核记账凭证。(3)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 证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4) 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
4、划与管理,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协调。(5) 协助上级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和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 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6) 与财政、税务、银行和证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 介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7) 向上级主管汇报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为 公司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第十一条出纳岗位职责。(1) 负责公司日常资金收付工作。(2) 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支付款项,及时准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 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3) 负责相关票据结算,建立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备查簿。(4) 及时与银行定期对账,库存现金余额符合管理制度规
5、定。(5) 按周编制现金收支报表。(6) 配合会计人员做好每月的报税和工资的发放工作。(7) 负责管理员工备用金欠款事项。(8) 完成其他由上级主管指派及自行发展的工作。第十二条往来结算会计岗位职责。(1) 建立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台账。(2) 办理往来账款的结算业务;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分类核算;及时登记 更新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台账。(3) 负责往来账的核对工作。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如双方余额不符及时查 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8) 负责做好领导分配兼管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成本费用核算岗位职责。(1) 拟订成本核算办法。(2) 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3) 负责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和项目
6、成本分类核算。(4) 协助管理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5) 编制成本报表,进行成本分析。(6) 拟订费用管理与控制办法。(7) 编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报表,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加强费用控 制。第十四条税务会计岗位职责。(1) 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2) 积极协调与当地税务的关系,及时关注税务政策,对公司有利信息, 提出合理化的建议。(3) 每月按时完成税务申报,依法纳税;负责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4) 负责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用发票,进项税发票的勾选认证。(5) 关注增值税进项税与销售税的差异,及时催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
7、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 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 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十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 核对点收。第十九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 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节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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