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培训以提高 服务素质为目标,以有利于 发展和提高 形象为宗旨。第四条 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二、内容和形式第五条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员工都要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技术、职务层次进行的培训,由 通过各种渠道分批统一组织。第七条 工作人员也可选择脱产培训或业余自学的形式。三、培训教育管理第八条 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内部培训教育规划。第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行业内外专家举办培训、
2、教育讲座。第十条 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第十一条 员工参加各类上岗培训学习取得资格认证以及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 均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第十二条 审批原则、程序1. 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教育应与本职工作有关,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学习效率。2. 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3.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参加脱产或影响工作的岗位、资格培训。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作需要、培训规格、占用时间、费用等情况,附上招生简章(资料),按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同意,到办
3、公室备案、初审,交协会秘书长、会长批准方可报名。第十三条 员工培训教育成绩,纳入整体考核。第十四条 凡 出资外出培训进修而取得学历及资格证的人员,须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 承诺必须为 服务至协商约定的期限。四、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培训教育费用可在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凭学校证明、证书、学杂费等收据,经办公室核准,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为提升学历、与本岗位工作无直接关系、以及属个人兴趣等自学者,其培训教育费用自理。第十七条 凡 出资外出培训进修而取得学历及资格证的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向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补偿 出资该项培训费用。转岗再就业、 决定将其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员工不用作出培训费用的补偿。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