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扶持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扶持范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于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规范化建设扶持、合作社业务培训。第四条扶持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二)有固定的办公
2、场所,有合作社牌子,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三)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社员总数在 30 个以上。第六条优势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优势:(一)产业基础好。合作社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 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二)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三)品牌效益高。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 者优先。(四)融资能力强。合作社取得金融部门信贷支持,在授信贷款额度内,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
3、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五)服务内容全。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资统一供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六)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 30 户。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七)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百分之二十以上。(八)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九)管理民主化。合作
4、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股金设置合理。(十)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七条申请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本社章程。(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五)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国家及省级商标品牌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
5、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表彰的相关文件。第八条扶持内容:(一)土地流转租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土地流转面积在 500 亩以上, 对土地流转租金给于适当补助。(二)规范化建设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2、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三)合作社业务培训1、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2、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全市每年培训不少于 500 人。第九条评分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条
6、件的合作社,由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入选合作社,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分别确定合作社排名。总分 100 分(一)合理认购股金。注册资金在 6 万元以上,每个社员以现金认购股金在 2000 元以上(以检查社员股金帐本为准)。10 分(二)统一技术服务。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以合作社统一采购时取得的发票为准)。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每年五次以上(以培训人员花名册为准)。20 分(三)统一产品销售。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 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 社员产品 80%以上经合作社销售(以对外销售实际履行的订单和社员的交货凭证为准)
7、。(四)统一品牌经营。有自主商标品牌,社员统一使用,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经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论证优先(以取得的相关证件为准)。(五)会计制度健全。核算程序规范,报帐手续齐全, 科目应用正确,各项凭证合法,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准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相关原始资料为准)。(六)实行民主管理。每年召开社员大会三次以上, 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以检查会议纪录为准),重大事项认真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县(区)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办法规定,经过民主程序,按照资金扶
8、持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送县(区)级农业、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二)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区)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合作社项目进行考察审核,报请市政府主管农业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三)项目申报书一式 5 份,合作社 1 份,市、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各 1 份。第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第十二条合作社必须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对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 5 年的申请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农民合作社办法通知鹤壁市财政局办公室2010 年 11 月 25 日印(共印 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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