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15279*被告一:*,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身份证号:36220119861*1587959*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0746.44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汽车维修纠纷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750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汽车维修纠纷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500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造成车辆损耗损失费3223元整(车辆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三十)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修车费10746.44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200元
2、整。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15419.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16时,被告*驾驶车牌照为赣K831*的货车沿宜春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于驾驶不当,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张斌驾驶的赣C3U*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已由宜春市公安交管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赣K831*号货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发票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746.4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750元,车辆损耗损失费3223元。垫付资金收益200元。合计15419.4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此致袁州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原告姓名2018年0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