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第二题: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
2、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 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
3、全,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 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 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 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 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 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 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 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 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作业2胡某,女,33岁,无业。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
4、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赵某,男,15岁,无业。赵某与张X 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 。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 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手持尖刀
5、闯人张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 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 、Tx 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 被赵某开枪打死,TxX 被韩XX 用刀刺伤。韩XX 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
6、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业3韩某,男,28岁。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
7、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 答:(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 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 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
8、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 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强行索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案中, 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 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 随后以此要挟胡某, 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 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 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4韩某在本案中, 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起
9、了主要作用, 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 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属于自首犯。胡某,男,29岁,无业。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到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
10、年4月缓刑期满。2、答: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业4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陈某上任
11、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 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 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 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15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10 万余元、美元 1 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 人民币 2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2 万余元。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间,陈某明 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 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 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 本。方所在公司持这 38 本手册 ,多次从海 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 20 余万吨
12、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 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 8238 万元 【问题】 问题】 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中,陈某,男,48 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陈某任职 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2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2 万余元、美元 1 万元。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 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 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 本。致 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 38
13、本手册 ,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 的 20 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 应纳税款 8238 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 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2 万元、现金人民 币 2 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 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14、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 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 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 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行贿陈某 财物折合人民币 15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10 万余元、美元 1 万元。行贿朱某财物 折合人民币 2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2 万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 38 本手册 ,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 20 余万蜡油、 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 8238 万 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对方某实行数罪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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