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为甲方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或乙方主动知悉一定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和合作得以开展,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须签订此协议后方可取得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该协议从乙方接受评审邀请起生效,乙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第二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涉及及到保密事项时,甲方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 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乙方,但甲方未尽提醒并不能免除乙方泄密的违约责任。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
2、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 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施工图集、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他相关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形式。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可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2 、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3 、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4 、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
3、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务、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第四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第五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第六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作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务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第七条、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 既因乙方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固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
4、权管辖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机房损害无法计算的,根据违约情形,乙方应支付200-600 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甲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乙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 14 天内)返还甲方并销毁乙方所保留的所有复印件。如有按国家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甲方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 以后政府有权机构调阅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到场方可提供。此行为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他保密义务。第九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政府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乙方披露 资料或信息或其
5、他任何部分或者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 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乙方照此办理。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被要 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露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 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其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 机会。第十条、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第十一条、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 20年或本协议被接触或终止之后20年。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日期: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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