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节其他规定50第七章立案、撤案53第一节受案53第二节立案55第三节撤案58第八章侦查60第一节一般规定60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62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66第四节勘验、检查67第五节搜查69第六节查封、扣押70第七节查询、冻结74第八节鉴定76第九节辨认79第十节技术侦查80第十一节通缉83第十二节侦查终结85第十三节补充侦查89第九章执行刑罚90第一节罪犯的交付90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91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93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94第十章特别程序95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95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98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100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01第H章 办案协作102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105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109第十四章附则1122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 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3、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 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 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 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
4、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督。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 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 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 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 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 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
5、,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 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 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 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6、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 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 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二章管辖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 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 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 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 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 人有证据证明
7、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 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3页共112页(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 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 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蚕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 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 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机
8、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 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 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 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 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 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 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9、在地与登 第4页共112页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 地。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 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 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十八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 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 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
10、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 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 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 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 明犯罪事实的。第二十
11、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 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 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 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 公安机关。第二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 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 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 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
12、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 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 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 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 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五
13、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 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 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 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 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 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 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在列车上发生
14、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 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 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 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 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 关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 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 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 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
15、发生的刑事 案件。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 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 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 罪等刑事案件。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 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 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 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 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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