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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法的概念文档格式.docx

1、人事行政法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全部共同特征。即:以国家的名义颁布,国家通过其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体现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规范性,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导引人们的行为方向;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等等。人事行政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而最终实现和发挥作用。人事行政法必须从内容到形式都与整个法律体系保持着内在的和谐一致,而不能彼此矛盾和相互抵触;人事行政法与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只有在整个法律体系正常运转,形成依法治国的大格局里,人事行政法才能最终实现和发挥作

2、用。我国的人事行政法,是指由依法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调整人事行政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关于人事行政管理共同意志,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后盾而保证实施。人事行政法除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人事行政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属于行政法中的一个分支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等。这些大的法律部门相互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

3、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由两个大的部分构成,即公共行政法和专业行政法。公共行政法,规定的是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都应当遵循的共同规则,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专业行政法,则分别规定各专业行政工作(如人事行政、财政、民政、工商行政等)的具体活动规则。人事行政法,是众多专业行政法中的一支。(二)人事行政法是以人事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种法律规范这是人事行政法区别于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根本标志。所谓人事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人事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政府人事部门下达工资计划;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理解人事行政关系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区分“

4、人事行政”与“人事管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异同。一般来说,“人事管理”的外延大于“人事行政”的外延。首先,任何社会组织(包括国家)都有“用人以治事”的问题,因而都会有人事管理活动。但人事行政则专指国家这一特殊社会组织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所以,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内部的人事管理,就不属于人事行政的范畴。其次,国家的人事管理也并不都是人事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管理的人事事务及其过程才属于人事行政的范围。例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决定任命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是国家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但不属于人事行政的范围。概括起来,我国的人事行政关系,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1.

5、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中专门行使人事行政管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下同)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2.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3.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4.国家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员(如转业军官、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国际职员、受政府奖励表彰人员等)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5.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人事行政关系。这五种人事行政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人事行政管理权的一方,是人事行政的主体;而其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员、公民及其他有关人员则是被管理的另一方,是人事行政的相对人。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人事行政关系中,具体的国家行政机关既可以管理者(即人事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也可以被管理者(即人事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三)人事行政法是对关于人事行政管理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指某一具体的法律文件我国没有一部包括所有人事行政法律规范的总法典,有关人事行政的法律规范分别包含在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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