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426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大批城市桥梁投入使用,桥下空间的利用也逐渐成为城市一种新的土地利用形态和空间形式。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一、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民生优先
2、、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3 / 3协调的原则,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一)安全使用原则。安全是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的首要前提,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确保城市桥梁自身安全,也应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内设施对周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的安全。(二)民生优先原则。桥下的用地附属于城市桥梁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不能投入到土地市场进行开发,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优先考虑设置用于为公众服务的公用基础设 施。(三)合理利用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作为相关城市专项规划的有益补充,适当配套城市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厕、环卫工具房、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 站、环卫车辆充电站等城市基础设施。(
3、四)兼顾现状原则。对于现状已利用成熟、符合规划、满足使用规定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遵从兼顾现状的原则,不变动和破坏现有桥下空间的设施,不增加改造成 本。(五)整体协调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兼顾市容环境形象,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一致,不对整体的环境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二、利用模式结合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现状利用和实际利用需求情况,将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分成城市管理类、交通设施类和绿化休闲类三种模式。(一)城市管理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作为环卫清洁、市政维护、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照明管理、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公安管理等城市管理部门使用的场所,细分为市政环卫停车场,城市管理材料工具的摆放点,道路抢修、抢险、养护的配套用房,治安岗(亭)等,公厕、环卫工具房,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环卫车辆充电站等。(二)交通设施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用于车辆通行或临时停放,满足行人的通行需求,细分为交通通道,公交站(场)、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站点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三)绿化休闲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为公众提供绿化景观和休闲健身的场所, 可用作公园、广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