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第六条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第七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八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第九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第十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
2、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三)垂
3、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四)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一)依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4、8时至16时。(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第十四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
5、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6、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八条 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7、;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二)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第二十一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
8、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 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
9、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四章 插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10、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第二十八条 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第二十九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第三十条 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
11、的连贯与过渡。第三十一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第三十二条 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明晰。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三条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五章 日照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应依据经
12、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按照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作为公寓式住宅,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公寓式住宅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使用年限、产权登记、水电等费用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公寓式住宅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但公寓式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第三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
13、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标准不应减少(以原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现状日照最低值为标准)。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上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第三十六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已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手续的除外);(二)临时建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第六章 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
14、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第三十八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第四十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或城市设计要求调整退让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 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8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第四十三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第七章 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均应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建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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