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 刘西玲 女 汉族 住所地: 名园三期7栋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电话:请求事项:1、 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47 元;公耗能费 399 元;滞纳金 4548*0.006*63=1719元,合计:71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接受锦华社区委托对锦华名园小区物业管理;2018年12 月原告接受星河绿洲小区业委会委托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条第 12款明确“个别业主在服务过程中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公摊费用将依法律 程序起诉并收取3滞纳金”。被告系原告管理的锦华名园小区业主,该户房屋面积192.33 。自2014 年10月开始,被告拖欠物
2、业费至今。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被告不予理睬。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宿豫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二0年 月 日计算明细1.被告:刘西玲多 层三期7栋 1单元501室,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92.33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标 准2015-2016年度(2015.1.1-2016.12.31)2017-2018年度(2017.1.1-2018.12.31)2019年度(2019.1.1-2019.12.2020年度(2020.1.1-2020.12.31)多层住 宅0.35元/月小高层0.5元/月商 铺一楼0.7元/月0.6元/月3.公共耗能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为6元/月/ 户计算如下:收费项目收费年度物业服务费计算公共耗能费2014.10-2016年度(2015.1.1-2016.12.31)0.35元/192.33 27月=18175元/月/户27月=135元2017-2018年度 (2017.1.1-2018.12.31)24月=161524月=120元2019-2020年度 (2019.1.1-2020.12.31)6元/月/户24月=144元2014.10-2019年滞纳金4548*0.006*63=1719合计:7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