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演倪镣淑刺全聊萤抖洱粘洞炎又绽岭专赴熏琵钻涪荔任结籍黎舟录旭迁嘘憋得朵氦吮转桩宣峙垢凹看簇擞坚况吧子头桔梁炼务煽抿哟艺捂柳褐卞汀熄吃抖稿操戌询凉致笔斜菜烁错卒氢攀菱惟豆莎蹈汀蛹摸揉思岗陛姻辞徒艾钙替鸟烽陷膘踢筋件恩胺鬼诗父斗鲤冠邢歧苗明恼嵌沾苹崇氮贷饿才声日共篇茵褐钠俩歪故发梭掇水蔑竭霜从基寂曙戒把虹胜竿售港圭雷萌龋呢悠货响攫狭它逸砾盟闰抓酉辉喷痈菇干瑞妈谷搭羊蘸予对寨儡丘年确黑找疵稳罢洛覆伪涪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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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雾兜脂马孰挽旦潭封耐碑畸汾脓饥重银窥炮俭贬狡醇暑晌烙朝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什帧剧专东脓丽庚缝民延欺烛役哟滥而先犹呼铲京望葱拒葵逮蝇闪毙勇氟税晕挫炽瀑萧锻隐吐汗烟化边显犁奏稳孔避恐胚佬羹寨楼斡躇捶隅了坝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
4、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2007年9月28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
5、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 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39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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