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全面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为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方式,主要采取查阅台账材料与量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采用现场检查、电话回访、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意见,客观公正考评法律顾问工作实绩。二、考核结果及评定标准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以村(社区)为单位, 采取量化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为100 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含)以上、考核主体总体评价为非常满意
2、的可以评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 10%),60 分以上(含) 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1. 签订服务合同(1 分)。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应与县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司法所签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合同,与村(社区)签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村居服务合同,未签订的,扣 0.5 分;未采用范本格式的,扣 0.5 分。2. 基本情况调查和工作计划( 6 分)。法律顾问应对顾问村(社区)的常住人口、组织机构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制定具体的季度工作计划、填写本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并经所在村委会(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乡镇司法所,存档备
3、查。未掌握基本情况的,扣 3 分;未制定季度工作计划的,扣 3 分;未填写工作台账的,扣 3 分。3. 定期服务和工作日记(35 分)。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社区) 提供坐班服务累计不少于 8 小时,凭照片等记录在档,并按职责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做到有记录、有印证资料。未到村服务的一次扣 8 分。每个季度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至少1 次,对村(居)民进行法律知识讲解等,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向乡镇司法所提供相关材料和照片记录在档,未举办讲座的每次扣 8 分。每季度集中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 1 次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并向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材料和照片记录在档,未举办讲座或无相关印证资料的每
4、次扣8 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到村(社区)或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要求后,应及时到现场或通过书面、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根据乡镇司法所、村(居)委会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向乡镇司法所提供相关材料或照片等记录。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记录 的,扣 5 分。法律顾问需在台账上认真填写服务对象有效联系方式,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行为的,一次扣 6 分。4. 重大事项参与(3 分)。法律顾问需参与村(社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未参与或者未提供意见书的, 一次扣 3 分。5. 工作小结(5 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实行一季度一村(社区)一小结制度,在每季度考核前完
5、成书面小结,无工作小结的,扣3 分。工作小结须经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交乡镇司法所存档,未书面确认的,扣 2 分。6. 台账档案立卷归档(10 分)。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社区) 提供法律服务,应做好记录,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等文件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在季度考核前,按季度和一村(社区)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具体顺序为:(1) 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1 分;(2) 村(社区)基本情况、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季度工作计划、季度总结、季度考核结果,2 分;(3)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村规民约、
6、审查合同、举办法治讲座、参与研判、按需走访、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法律援助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村(社区)一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并附有关印证资料,5 分;(4) 装订不规范的,每卷扣3 分;要素不齐全的,每卷扣2 分。7. 服务对象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 分)。村(社区)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档次分五档: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非常满意、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扣1 分,不满意扣 6 分,非常不满意扣 10 分。8. 乡镇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 分)。各乡镇司法所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
7、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占10 分。9. 乡镇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 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联片(联村)领导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占 10 分。10. 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 分)。县司法局根据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反馈情况、了解掌握情况、工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不合格:(一)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惩戒的;(二)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存在瑕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参加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考评时有弄
8、虚作假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未予以保密,因法律顾问个人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考评得分不满 60 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加分:(一)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获得部级以上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加 10 分。(二)从事村(社区)法律服务顾问工作获得省级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的,加 8 分。(三)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获州级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州级推广的,加 5 分;在县级推广的,加 3 分。(四)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或推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文章或材料等
9、见报的,加 5 分。加分项总分不超过 10 分,加分项不计入总分,仅作为评优参考。三、考核程序第九条按照省州司法行政部门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督导检查评估的要求和本办法,由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评估考核的落实、推进和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十条 县司法局根据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意见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申报表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年度考核,于次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四、考评奖惩第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结果与拨付法律顾问服
10、务费用挂钩,实行季度发放。考评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每季度 25 万元;不合格的,按每村每季度 2000 元进行扣除。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应逐级报备,并作为表彰的参考依据。县司法局可根据需求推荐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为乡镇、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推荐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 报请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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