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董事长 住所地: XXXX被告:XX,X,XX年X月XX出生,XX,身份证号码:XXXX 户籍地址:XXXX 通讯地址:XXXXX 联系方式:XXXXXX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款项共 XXXX元、担保费XXX元、担保违约金XXXX元,合计金额XXX元;2、因诉讼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XX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被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对XXX托公司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00%,被告承诺前59期每月于放款日对应日期的
2、前一日归还本息10833.33元,第60期于2023年3月29日归还本金8333.33元及利息(本金*年利率/360*上期还款日至该期还款日实际天数),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包括首次担保费15000元、期付担保费(前59期每月于放款日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支付担保费2950元,第60期于2023年3月29日按上一期支付日至本期支付日的实际天数计收,每日98.34元)。并由原告为合同项下所欠对XXX公司的债务,包括所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如因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一期还款,应按逾期未还的本息以每日0.1%的费率支付罚息及扣失费,对XXXX公司有权宣布合同贷款提前到期(合同立即解
3、除),被告应立即偿还对XXX公司全部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若被告不能及时偿还对外经贸信托公司上述应还款项,导致对XXXX公司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足额追偿,还应支付全部的担保费158218.46元(已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及违约金15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XXXX公司依约将贷款5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借款后仅归还了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共6期应还款项,之后被告便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2月8日,XXXX公司以与被告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付给XXX公司剩余本金、利息等应还款项共计45129.19元(其中
4、本金449600.02元、利息7500元、罚息1029.17元),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项、担保费以及担保违约金,但是被告均拒不履行。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贵院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下述款项:1原告向X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偿的款项458129.19元(其中本金449600.02元、利息7500元、罚息1029.17元);2担保费 158218.46元(295059-29506+98.3419);3担保违约金1500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