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案例:假如确认 A 公司和 B 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 504 万元和 216 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 A 公司和 B 公
2、司支付银行存款 56 万元和 24 万元。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 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即被分立企业悦来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需要确认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悦来公司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A 公司=(1000-800)(561000)=11.2(万元)B 公司=(1000-800)(241000)=
3、4.8(万元)注意:大家共同讨论应该除以 800 万,还是 1000 万,因其中包括着200 万元债务。除以 800 万,得出与银行存款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所得共为 20 万元,而不是 16 万元(11.2+4.8) 对于悦来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 360 万元,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的规定,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分配比例,悦来公司可以弥补的亏损额为: 360(38001000)3800=265.26(万元)由于好滋味公司支付的对价中包含非股权支付银行存款 80 万元,且悦来公司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 16 万元(11.2+4
4、.8) ,所以好滋味公司在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考虑悦来公司已确认的该部分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好滋味公司取得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资产的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悦来公司已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800-80+16 = 736(万元)注:红字注明与前页 PPT 问题关联 需要说明的是:(1) 如果未来好滋味公司转让此部分资产,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是 736 万元,而不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 1000 万元,因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64 万元。(2) 此外,对于悦来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 360 万元,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由好滋味公司继续弥补的亏损为
5、:360(10003800)=94.74(万元)。(3) A 公司和 B 公司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注: 减资 300 万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其中,A 公司应确认旧股转让所得:(504+56)30070%56(504+56) =35(万元)B 公司应确认旧股转让所得:(216+24)30030%24(216+24) =15(万元)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 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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