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报建时间:前期准备阶段结束后、工程发包前。报建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2.1.3 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一 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 招标准备。(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的,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2.1.
2、4 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 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 自行规定。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2.1 建筑施工许可的相关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是 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2.2.2 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外
3、,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 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 型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4.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5.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6.军用房屋建筑2.2.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
4、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2.2.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向发证机 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 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 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 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布发施工 许可证。2.2.5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的,在施工
5、许 可证期满前建设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 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 过3个月。2.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 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发生特 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中,造成中止施工的特殊情况主要有:(1)地震、洪水、台风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3)停建缓建在建工程;(4)建设资金不到位等。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 消除,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
6、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建筑工程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 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1)开工报告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及时向 批准机关报告情况。(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快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 等。(3)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7、,开 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 向批准开工报告机关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3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2.3.1 从业单位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2 从业单位的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 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 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8、事建筑 活动。2.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 务分包三个序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 级、二级、三级。2.资质申请与审批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 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 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 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
9、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 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 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 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直
10、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 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4.承包工程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 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 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 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 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
11、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5.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 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2.3.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
12、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2.承担任务范围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 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 目,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 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 区范围
13、内。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 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 限制。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 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 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 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 专项工程设计业务。3.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
14、及铁 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 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 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 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4.监督与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 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15、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 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2.3.5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 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 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 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 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2.业务范围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监理业务。专业资质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 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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