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保安设备设施与生产、安全、环保、消防、通讯等设备设施相结合,并应遵守资源共享原则第18.1.3条二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要求2-1港区周界采用永久性实体围墙、围网或栅栏,进行封闭。(高度不低于2.5米)第18.2.1条交通行业标准2-2围墙、围网或栅栏围墙、围网或栅栏,应为不间接、全封闭隔离设施(无破损、无缺口);其下方无敞开的排水沟、管道等出入口。第18.2.2条2-3港区周界入侵探测系统根据传感器不同种类,选择不同的入侵探测系统(如:红外对射、静电感应、振动电缆、泄漏电缆和脉冲电子围栏等类型)第18.2.3条2-4港区主要出入口在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室第18.2.4条,2-5其
2、它(重要)场所在中心变(配)电所、办公大楼、中控室、计算机中心、危险品堆场等限制区域,设置门岗、门卫室或电子门禁系统。2-6港区车流量大的出入口在车流量较大的车辆出入口、停车场等,设置道闸、出入口机,实现对车辆的识别、控制和信息管理。(信息保存30日以上)第18.2.5条2-7国际客运码头配置人员及行李物品检查设备第18.2.6条检查设备的性能和数量,应满足通过本港口设施的全部人员和行李物品实施检查的需要。2-8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包括:各出入口、码头前沿水域、港区内限制区域和主要道路、重要财物和基础设施、港区周界及其相邻的敏感区域。第18.2.7条2-9集装箱码头在集装箱车辆出入口通道上方
3、,应设置摄像机,对箱(车)顶进行监控。第18.2.8条2-10标识与标志港口设施应设置相应的保安标识与标志。第18.2.9条保安标识与标志主要包括:保安等级告知牌;限制区域标示牌;保安信息联络告知牌;保安警示标识;紧急撤离路线图;保安巡逻车辆标识等。2-11石油化工码头库区的汽车装卸区:宜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隔开,并应设置出入口。第18.2.10条行政管理区:宜设置围墙或栅栏与其他区域隔开,并设置单独对外的出入口。码头引桥: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并设立门卫室或门岗。2-12港内设置的中心变(配)电所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高度不低于1.8米)第18.2.11条三、保安设备设施类型及基本配置要求见下表保安设
4、备设施配置基本要求表保安设备设施类型多用途码头干散货码头修造船厂码头周界保安设备设施围墙(围网、栅栏)*入侵探测系统o通道控制设备设施门卫室大门或栏杆隔离墩、道钉电子门禁系统车辆道闸、出入口机人员快速通道/保安检查设备设施安检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行李物品x射线检查设备爆炸物探测器防保桶或防爆毯车底检查镜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生命探测仪保安监控设备设施巡逻车巡逻艇(船)电子巡更系统照明设施保安通信设备设施电话、对讲机、传真机保安信息管理系统广播设备甚高频无线对讲机保安标识与标志备注:(1) 石油化工码头,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气、液体化工品码头。(2) 国际客运码头,包括国际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
5、船、高速客船及邮船码头。对于停靠客箱班轮的国际客运码头,应配备生命探测仪。(3) 多用途码头,这里是指件杂货码头、通用码头。对于在同一港口设施内,集装箱年吞吐量超过30万TEU的多用途码头,其保安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同于集装箱码头。(4) 表中符号示意”*”,-表示应配备。”o”, -表示宜配备。“/”, -表示可以不配备。四、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要求港口管理部门年度核查检查依据一)港口设施保安基础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建立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相适应的保安组织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负责保安工作的部门、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助理保安员等配置合理、
6、职责明确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原镇口港发(2006)117号文【2009年修订稿】“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51条经营人或管理人履约职责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经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指定担任;按规定配备助理保安员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全面落实批准后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34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讯装备,按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
7、07】10号)第35条建立和完善保安制度建立健全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详见市口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4】保安工作制度主要包括:1、保安人员工作职责;2、保安管理制度;3、其他保安管理制度;4、与保安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保安制度发布符合企业内部程序保安规章制度(计划书)1、公司保安工作职责根据港口保安工作发展需要和本港口设施落实保安计划的要求对制度进行及时修订2、进出码头前沿作业区车辆管理制度3、多用途码头港区保安巡逻检查制度4、保安人员检查、登记制度5、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制度1-4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以及
8、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ISPS规则要求参加交通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4、66、83条6、港区临时出入证发放管理制度7、保安资料保密制度8、应对不同保安等级的保安应对措施9、保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10、保安费征收缴纳使用规定11、码头限制区域管理规定12、码头监控室管理规定13、保安声明签署制度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6条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年度计划开展培训1-5港口设施人员配备标
9、准港口设施保安人员持证资质配置: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6人,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3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5条1-6评估报告和计划修订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25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每五年一次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上申请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并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应做好审查记录。按规定程序对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进行局部修订;同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1-7保安文件资料管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27、33条按要求对港口设施保安文件资料和工作台账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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