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银行)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出口商之间的欺诈性交易,能 否合理控制客户的风险,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通常会要求申请保理业务的客户将 全部应收账款交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建立在买卖双方 商品赊销(0A)或承兑交单(DA)方式的基础之上。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账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 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非常大。这就需要银
2、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代理行少,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不 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特别是开办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于丧失对融资方的追索权,需要对资金风险进行控 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在开办保理 业务及其相关保险中,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也无合作经验。由于没有保 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 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率。2.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还没有正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之
3、前,评估保理商的信用状况十分困难,由此面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保理业务强调的是对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准确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额度的设定。准确评估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是防范保理业务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会员,享受相应的对各国保理商评级、信息通报等有关服务。但目前我国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银行加入了该组织,能够享受相应的服务。未加入FCI 的其它商业银行也就不能享受 FCI 提供的服务,造成了信息不对称。3. 缺乏法律保护的风险。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使保理业务无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虽然我国早
4、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并接受了 FCI 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及仲裁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4. 贸易争端带来的直接经营风险。随着我国加入 WT0 和外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但由于一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间短、经验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争
5、端。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为出口商履约不当,势必会引起进口商拒付货款,从而给办理保理业务的银行带来直接的经营风险。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全球金融风险隐患也越发严重,如果国外的进口保理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也会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进口商公司倒闭,则付款风险就会全部由我国银行来承担。二、发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1. 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入 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它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成立于 1968 年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是保理公司的世界性联合体,其所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已经成为世界保理业务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目前,FCI 组织已经有 50
6、个国家和地区的 980 多家保理公司会员。FCI每年请其会员相互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广泛发布给会员在开展业务时参考,因而参与这个组织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获得各个会员的资信状况,以便确定合作对象。因此,国内银行要想顺利开办此项业务,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加入 FCI 是基本前提。2. 在办理保理业务中采取双保理商保理模式。从国外保理业务运行模式来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目前我国的单保理模式,因而更具有优势。单保理模式因保理商承担了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双重责任与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缺乏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协作,使得单保理模式对保理商而言风险较大。因此,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基本上全部
7、采用双保理模式以避免保理商的经营风险。所谓双保理模式,即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一项保理业务的保理。根据保理协议,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在这种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通过双保理业务,一方面,解决了单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而且,由于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3. 商业银行要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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