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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x

1、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客户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质物外

2、,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3、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

4、力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原则。第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第二章 质物范围第六条 贷款人可接受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

5、代理发行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保险机构签发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人寿保险单(保险单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定期储蓄存单。(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基金公司销售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外汇资金。第七条 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一)借款人

6、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本行存款;(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人寿保险单(保险单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基金公司发行借款人本人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外汇资金。第八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

7、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质物。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到期日(自动转存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质物为下列之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一)本行外币存款;(二)他行定期存款单;(三)开放式基金;(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第十条 以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且为借款人本人质物质押(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

8、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到期日。借款人申请展期,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第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90%。(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三)以开放式基金

9、为质押物,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60。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跨档,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

10、)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二)所申请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提供贷款人认可有效质物作担保;(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人规定其他条件。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无折(单、凭证)类质物;(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第十五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本人

11、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有效质物证明: 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四)质物为共有财产,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书面证明。(五)贷款人要求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以非“银保通”人

12、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质押,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人寿保险单质押,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

13、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以基金质押,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第三人质物质押,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书面证明上签字。第十七条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二)以基金质押,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

14、移冻结。(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真实性、质物证明合规性和质物冻结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三)质物真实性;(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同意

15、质押书面证明等;(五)质物冻结止付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第十九条 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调查人同意,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主调查人不同意,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第二十条

16、 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人对贷款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

17、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移交贷款签批人;对于审批不同意,退回贷款经办行。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签批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副行长负责,超过授权权限,由上一级有权限行长或经授权副行长签批。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定个人质押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第二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要素核对无误

18、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账户发放贷款。第二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作业监督人员逐笔监督。第二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

19、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质物信息等事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第六章 贷款归还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退还质物证明。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收押凭证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第

20、二十八条 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押物冻结。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款归还,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押物冻结。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押冻结,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包括网上银行质押贷款)贷后管理包括贷

21、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质物处置等工作,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行分工负责。第三十一条 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第三十二条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指定账户。对作业监督发现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个人质押贷款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

22、测。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各种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比值计算,具体如下: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基金预警线为1.2,平仓线为1.1。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分行营业部,还要负责监测全行网上银行个

23、人质押贷款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其中市区B、C类支行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A类支行由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管理支行及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信贷管理分部负责。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贷款经办行贷后催收人员要通

24、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第三十六条 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 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

25、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甬2005558号转发)同时废止。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26、2007年版)(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一章 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人员贷款经办行(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审批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职责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协助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真实性负核验责任。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真实性、质物证明合规性和质物冻结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调

27、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真实性及质物冻结有效性负调查责任。审批人(贷款行有权限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签批人(有权限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约人与签批人一般为同一人。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交接和传递,对资料安全性和传递及时性负责。任职要求审

28、批人、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操作基本要求一、业务受理(一)接受咨询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条件和应提交资料。(二)贷款申请受理受理人按照个人贷款业务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有效质物证明:(1)本行存款单(折):须提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

29、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本行个人存款单(折);(2)国债:须提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储蓄国债凭证;(3)人寿保险单: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人寿保险单(保险单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须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4)个人外汇买卖资金:须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借款人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5)开放式基金:须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借款人本人理财

30、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4.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书面证明,或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书面证明;5.贷款人要求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三)初步核验受理人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贷款条件,核验要点包括:1.借款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3.质物是否合规。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受理人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四)业务处理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1.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质押,借款申请人须填

31、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查询借款申请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3.以基金质押,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4.以第三人质物质押,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书面证明上签字。(五)质物联机冻结止付受理人查询质押账户有无挂失、冻结,通知柜面会计人员根据质押品种类,选择相应质物类别对质押品进行冻结登记。1.如果客户持有质押品为我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纸质),则选择“储蓄类质物”对质押存单按账户逐笔进行实时冻结,依次输入借款人及质押品相关信息,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2.如果客户持有质押品为我行代理销售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则选择“债券类质物”对质押债券按产品逐个进行实时冻结,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3.如果客户持有质押品为我行代理销售非货币型基金,则选择“基金类质物”对质押基金按产品逐个质押冻结,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基金质押采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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