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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3.docx

1、特许经营协议3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特许机关: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签约单位: XXXX公司签订日期: 二零XX年XX月XX日第一条定义和解释5第101款定义5第102款解释8第二条特许权 .8第201款特许权的授予8第202款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9第203款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权9第204款特许期9第205款特许权的独占性9第三条项目场地和前期工作.10第3.01款项目场地的获得.10第3.02款项目场地的使用限制.10第3.03款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改变性质或抵押.10第四条项目设计.11第4.01款乙方的主要责任.11第4.02款设计原则.11第4

2、.03款设计要求.11第4.04款设计文件.12第4.05款设计的审核和批准.12第五条项目建设13第5.01款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 .13第5.02款场地的准备. .13第5.03款建设工程的质量. .13第5.04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第5.05款设备及材料. 13第5.06款建筑承包商的选择.14第5.07款进度报告.14第5.08款建设中的预计延误.14第5.09款设计改动 14第5.10款监督14第5.11款不可免除15第5.12款扩建和更新改造15第5.13款设备要求.15第六条初步验收、试运行和完工验收.15第6.01款竣工手续.15第6.02款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15

3、第6.03款试运行.16第6.04款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16第6.05款不自动免责.17第七条完工延误和放弃.17第7.01款 特许机关导致的完工延误.17第7.02款 项目公司导致的完工延误.17第7.03款 放弃.18第7.04款 视为放弃.18第八条项目的运营及维护.18第8.01款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 .18第8.02款不得停运和非计划停运.19第8.03款不履行运行或维护义务. .19 第8.04款公共安全19第8.05款特许机关进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20第8.06款分包和转包.20第8.07款医疗废物处理流程.20第8.08款医疗废物处理费22 第九条协调委员会.22第9.01款

4、组成.22 第9.02款决定事项.23第9.03款诚信原则.23第9.04款协调委员会表决机制. 23第9.05款协调委员会的决定.23第十条双方一般义务.24 第10.01款特许机关的一般义务.24第10.02款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24 第十一条 陈述和保证 .25第11.01款特许机关的陈述利保证.25第11.02款项目公司的陈述和保证.25第11.03款依赖. 26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26 第12.01款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 .26- 第12.02款 对特许机关的例外. 26 第12.03款 通知 . . 27 第12.04款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27 第12.05款 不

5、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27 第12.06款 协商和减少损失利责任. 27 第十三条 终止.28 第13.01款 特许机关的终止 .28 第13.02款 项目公司的终止 .28 第13.03 款 补救之累计 28 第十四条 终止后的补偿 29 第14.01款 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 .29 第14.02款 特许机关违约导致的终止 . . .29 第14.03款 因第十二款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29第十五条 管辖法律 .29 第15.01款 管辖法律 .29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30 第16.01款 争议解决 .30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第17.01款 修订 30 第17.02款 完整协议

6、.30第17.03 款 保密 . . . . .30 第17.04款 未尽事宜 . 31第17.05款 生效 . . . . . . . . . . . . . .32 第17.06款 签署 .32本特许权协议 (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签订:(1)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简称”特许机关”),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并存续的政府机关;(2) XXXXXX (简称”项目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鉴于(A) 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环境所造成的潜在威胁,为发展城市环境保护事业,利用先进技术建设和发展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

7、集中处理设施和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水平,乌鲁木齐市政府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依法授权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组织实施。(B)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项目(简称“项目”)利用国内投资商投资方式,建设年设计处理能力为五千五百(5500)吨、日设计处理能力为十五(15)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并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选择具有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资质及经验的投资者;(C) XXXX年XX月始,通过充分调研和评审程序,特许机关选定对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由拥有丰富经验及专长的深圳潮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作为项目发起人(简称“发起人”),发起人已成立XXXX公司以实施本项目;(D) 项目公司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项目公司将使用发起人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自行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收取医疗废物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和偿还贷款,并获得合理回报;因此,本合同各方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特许经营之事宜经充分协商后,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第1.01款定义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协议中具有被给定的含义。“项目”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开发、设计、监理、融资、建设、装备、保险、完工、测试、试运行

9、、运营、维护、培训、移交及所有相关的活动。“项目场地”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所占有场地及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的权利。“批准”指项目公司根据法律和法规需从政府获得的,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乌鲁木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直辖市)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

10、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直辖市)级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包括特许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物价主管部门”指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机关”指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发起人” 指XXXX公司的控股公司一深圳瀚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法律和法规在中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医疗废物产生者”指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如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以及特许权机关认为应纳入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范围之内的其它单位

11、和机构(如科研机构、生产单位等)。 “建筑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雇用且特许机关不持异议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协调委员会”指按第九条的规定成立的委员会。“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特许机关不持异议的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设计、监理、采购、建设、完工和测试的一个或多个合同或协议。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建设合同、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维护、培训、移交有关的协议或合同。 “生效日”指本协议在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特许机关和项目公司正式签

12、署本协议的日期。“特许期”具有第2.04款所确定的含义。“医疗废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境和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所界定和划分的医疗垃圾 (如但不限于一次性医疗用品、锐器等)。具体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调整。本协议中,“医疗废物”不包括医疗放射性废物。“服务区域”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郊县。禁止收集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废物。“试运行”指根据本协议上下文的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根据第6.02款进行的调试或测试。“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根据第6.04款完工证书被签发之日。从该日开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能够提供医疗

13、废物无害化处理服务。“医疗废物处理价格”指发起人提出、经物价主管部门选择和核定并规定在本协议第8.08款中的价格。“环境污染”指与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不符,并不被允许的任何大气污染、地面污染、土壤污染、地表、地下或周围的水体及生物体污染等其他方面的污染。“不可抗力”具有第12.01款所确定的含义。“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其它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被迫停止运行。“项目公司的违约事件”指第13.01款所列事件。“特许机关违约事件”指第13.02款所指的事件。“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运营商、

14、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a)在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拥有的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耗材、化学处理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的有效的按照制造商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并能处理紧急情况;(c)拥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d)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使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

15、并确使设备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e) 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含量、排放标准等的限制要求。第1.02款 解释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a) 各小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b) 单数词语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c) 提及人时,亦包括任何公司、合伙组织、信托、合资企业、社团、公司或其它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d)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协议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e) 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

16、内;(f) 提及任何文件之一方时,应包括该方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第二条 特许权第201款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机关在此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占的权利以设计、投资、建设、试运行、运营、维护、培训和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设计处理能力为五千五百 (5500)吨、日处埋能力为十五 (15)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第202款 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特许期内:(a)依照本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设计、投融资、建设、采购、测试、试运行、运营、维护、修理、培训、移交;以及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b)项目公司应对服务

17、区内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按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203款 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有权运营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并拥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同时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前提条件是,须事先获得特许机关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害特许机关的权益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除了为本项目融资外,项目公司不得为其它目的在本项目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或其它具有担保性质的行为。第204款 特许期除非根据本协议进行修改,特许期从项目正式运营日起满二十五 (25)年止。特许期满,除非项

18、目公司在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有重大违约行为(尽管项目公司已根据本协议或特许机关的要求给予改正及补偿),特许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延长或终止特许期。延长或终止特许期的时间期限另行协商。第2.05款 特许权的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权是独占的。特许机关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特许权的任何部分授予第三方,前提条件是项目公司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第三条项目场地和前期工作第3.01款 项目场地的获得(a) 特许机关以无偿使用方式使项目公司获得乌鲁木齐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亩净地,使用期限二十五(25)年(从项目正式运营起算)。(b

19、) 特许机关应保证项目场地在移交给项目公司之时未设置任何抵押。除此之外,特许机关无义务对项目场地做出任何性质的声明、承诺或保证。第3.02款 项目场地的使用限制项目场地为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特许机关的书面许可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之前,项目公司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第3.03款 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改变性质或抵押(a) 项目公司不得转让或分租或转租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b) 如果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申请将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特许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可予考虑,但项目公司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等),

20、并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埋有关手续。(c) 如果项目公司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决定将特许期内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第三人,应事先征得特许机关的书面同意。第四条项目设计第4.01款 乙方的主要责任乙方同意并承认对本项目的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性和可靠性等。第4.02款 设计原则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a) 本项目设计采用收集、运输与焚烧处置一体化的模式,确保365日安全达标运行;(b) 本项目选用技术为深圳市汉氏固体废物处置设备有限公司的LXRF立式旋转热解焚烧技术;(c)本项

21、目的焚烧设施及其他必要支持系统、总图布局应预留扩建用地,满足特许经营期内医疗废物处理量增加的需要。第4.03款 设计要求本项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 (2004)第15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第206号)等标准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对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废渣及臭气必须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焚烧烟气、废水、残渣和恶臭

22、排放和焚烧区大气确保达到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CJ3036-1995)中有关要求。总图布局、土地利用、给排水、供电、绿化等应符合国土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4.03款设计文件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总图布局; (b)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和包装、转运容器; (c) 医疗废物计量、储存及输送系统; (d) 医疗废物焚烧系统; (e) 飞灰捕集系统和废渣收集、冷却与处置系统; (

23、f) 消毒、清洗及处置废水处理系统; (g) 尾气净化、废水处理系统; (h) 在线监测与数据传输系统(不低于国控要求); (i) 电气与自控系统;(j)建筑房、供电、给排水。第4.04款设计的审核及批准 在设计阶段前期,项目公司应将设计所适用和列明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书面知会特许机关。特许机关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对该书面报告中的不明确之处做出澄清或进一步的提供资料。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的基建程序规定将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等报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机关审核和批准。第五条项目建设第5.0l款 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遵守建设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第5.02款场地的准备除非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自费安排建设场地及设施。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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