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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docx

1、整理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整理表姓 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A4打印 / 修订 / 内容可编辑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2、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三)

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4、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5、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

6、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第三章 学分管理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

7、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

8、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

9、,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三)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其中:拥有1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部门(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承办以面授课程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学分。 第四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

10、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提交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并提供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收集及评估有关承办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年度公告。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

11、准等情况。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指导和监

12、督权。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

13、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行为,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投诉、举报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加强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财会201462号同时废止。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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