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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docx

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重点县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第三条 年度验收以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省级财政

2、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第四条 年度和总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五条 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三)资金拨付文件。(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六)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

3、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四)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年度建设目标的要求。(七)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第七条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

4、组织总体验收:(一)各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年度验收。(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第四章 验收组织第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各重点县年度验收、总体验收情况报送水利部、财政部。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对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情况实施重点抽查。第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自验时,应会同有关部

5、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第十条 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验收现场核查全部工程,省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一)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二)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6、三)实行招投标的重点县,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四)实行建设监理的重点县,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五)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预决算资料。(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十二)重点县建设年度绩效考评资料。(十三)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第五章 验收评价第十二条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三条 年度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未按年度建设(实施)

7、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二)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三)未经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 (四)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五)资金筹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六)未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全部完成。(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第十五条 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

8、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第十六条 重点县年度验收、总体验收完成后,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写重点县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和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报水利部、财政部。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第十八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评分细则,报水利部、财政部。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重点县名: 省 县 验收年度: 县级验收时间: 省级验收时间: 验收内容验收指标信息反馈说明县

9、级验收省级验收(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完成工程量实际完成投资占批复投资的比例()、项目变更变更内容涉及的资金占工程总投资比例()(二)工程标准质量、工程质量单位工程优良率()单位工程合格率()、材料设备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比例()、工程外观工程外观描述性评价(美观、一般、较差)、新技术应用农田水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运用描述性评价(有、无)(三)工程建设与管理、建设机制、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民办公助建设机制的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地点公示情况的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档案

10、管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四)资金管理、资金管理资金筹集、整合、使用、管理情况的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市县配套资金实际到位占应到位的比例()(五)工程运行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管护制度的工程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县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覆盖乡镇占全县乡镇总数的比例()。、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已实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工程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水价改革情有水价改革方案的工程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六)效益、效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等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的描述性评价(好、中、差)(七)竣工验收总结、验

11、收材料准备验收材料准备情况的描述性评价(规范、一般、较差)、验收总结总结材料的描述性评价(好、中、差)附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重点县名: 省 县 省级验收时间: 验收指标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任务数重点县建设方案计划数重点县建设实际完成数工程效益新增灌溉面积(万亩)恢复灌溉面积(万亩)改善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补充灌溉面积(万亩)新增蓄引提水能力(万)新增节水灌溉面积(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节水能力(万)新增粮食生产能力(万公斤)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 (万元)受益人口(万人)项目区农民年人均增收(元)工程投资(万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级以下财政群众自筹资金整合其他建设内容渠系工程改造渠道长度()渠系建筑物新建座数(处)改造座数(处)水源工程整治塘坝(处)整治引水堰闸(处)配套改造泵站处数(处)装机功率()机井(眼)建设内容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工程处数(处)容积(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道灌溉(万亩)喷灌(万亩)微灌(万亩)排涝工程更新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处数(处)装机功率()排水闸改造处数(处)排涝沟道续建改造长度()工程管理责任落实服务机构和用水户协会健全水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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