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XX,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被告:XXX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 区 XXXX 路 X 号院 X 号楼 X层X 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12345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XX 商城招商服务协议XXXX 套餐保证金X 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赔偿金 X 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XX 年 10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 商城招商服
2、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 XXXX 套餐保证金 X 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属于个人, 按被告规定原告是不符合资质的(需要公司资质才可以),当时,被告说明入驻名额很紧张,要求原告写个公司名称先签订合同,原告就写了一个当时未注册公司(XXXX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此名义签订了XX 商城招商服务协议, 并且在保证金收据中写明“审核不通过退还全部保证金”。20XX 年 10 月 19 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原告提交的商家入驻申请,符合入驻的基本标准,通知通过审核,并要求原告继续缴纳相关费用。根据被告提供的XX 商城平台评审资料表格及相关证件,需要提交企业资料才能顺利通过审核,具
3、体的资料有:营业执照扫描件(需盖章)、税务登记证扫描件(需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需盖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需盖章)等资料,原告没有提交任何审核资质资料就通过审核,原告当时就决定被告处理非常不专业及不合规,并申请退款,但被告以原告通过审核为由,不予退费,经过原告多次要求退还后,仍然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和被告签订XX 商城招商服务协议明显
4、是被告欺诈的手段(原告没有公司资质,要求以公司资质签订)导致原告签订,原被告双方签订XX 商城招商服务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另,被告明知道原告不符合相关公司资质,且没有提交公司资质材料情况下,通过原告通过审核,明显属于违规操作,理应按保证金收据的约定退还保证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向被告缴纳的 XXXX 套餐保证金 X 元。被告违规扣留原告保证金,导致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方面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损失赔偿金X 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此致北京市 XX 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