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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docx

1、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第五条拆迁人

2、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 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 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

3、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 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

4、订立的其他条款。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第八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居住区位补偿款等于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对原住房面积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为计算单位)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所 能购买的安置住房达不到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拆迁补 偿款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拆迁补偿款超过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足6万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

5、条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单位 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 除房屋承租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含他处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 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归被拆 除房屋所有人所有。第十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公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 人。第十一条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 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

6、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 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 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 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对拆迁公告前,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并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可以认定为非 住宅。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 费三部分组成。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业区位结合调节因素确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费情况综合

7、确定,支付给被 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第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等级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补 偿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因素进行调节:(一)非住宅房屋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调节系数:4.大于1(含1),小于1.2,不作调节;(二)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 补偿为准,当次临街面: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50%),调节系数1.05;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节系数1.1;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含100%),调节系数1.15.两面临街调节系数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三)

8、营业用房以区位补偿价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3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40%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60%.底层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开间进深比调节系数乘以两面临街调节系数。二层以上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楼层调节系数。非住宅房屋上述区位调整累计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第十五条拆除由政府定价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 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 以选择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商业区位补偿款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承租期不满2

9、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二)承租期超过2年,不满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 给承租人;(三)承租期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 付给承租人;(四)承租期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 付给承租人;(五)承租期超过1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3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70%支付给承租人 .承租期是指被拆除房屋租赁契约中租赁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第十六条拆除按照协商议定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解除租赁关系(租 赁合同有约定的,

10、从其约定),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第十七条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人 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拆 迁人不得以现款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应当由被拆迁人专项用于购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销售的商品住宅及其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购房存款单不得随意兑取现金,但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或被拆迁 人确有别处住房,且面积达到届时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提取房屋

11、拆迁补偿款。购房存款单不得转让、质押。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拆迁人购置非住宅用房。第十九条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 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 额转帐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第二十条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属于购房人所有,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的,可以按照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第二十二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下列补助费:(一)一次搬家补助费;(二)六个

12、月的自行过渡补助费;(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四)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拆迁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小于1,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 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 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 件生产场地。第二十四条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 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第二十五条

13、本办法中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居住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 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调整,适 时公布。第二十六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执行。附件:1.住宅房屋居住区补偿价格2.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费3.生产场地补偿价格4.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5.无锡市一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6.无锡市二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7.无锡市三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8.无锡市四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附件1:住宅房屋居住区补偿价格单位:元/平方米被拆除房屋所

14、在地段一二三四居住区位补偿价格230019501250800注:住宅房屋居住区位按房改售房地段划分确定。附件2: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单位:元/平方米年纳税额10150050110001001200020013000300140004000以上调节价1002004006008001000注:1、年纳税额指前两年纳税额的平均值;2、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纳税额低于100元的,不享受此项补贴费用。附件3:生产场地补偿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区位一二三四补偿价格800600400300附件4: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单位:元/平方米被拆除房屋区位等级补偿价格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一类地区一等

15、38002700二等32002600三等27002500四等25002400五等24002350六等23502300二类地区一等31002200二等26002100三等23002050四等21002000五等20001950三类地区一等24001700二等18001500三等15001400四等13001250四类地区一等1400900二等1100850三等800800附件5:无锡市一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等级 区域一等中山路:恒通大厦-胜利门口县前街:好买得-明珠广场人民路:健康路-新生路崇宁路:中山路-新生路二等健康路:复兴路-学前街口后西溪:健康路-中山路新生路:人民路-县前街复兴路:石皮

16、路-中山路人民路:新生路-解放北路人民路:健康路-解放西路学前街(学前东路):锡师-新生路口解放(西)北路:县前西街-通运路三等后西溪:健康路-解放西路学前街:健康路-锡师解放北路:通运路-人民路解放东路:新生路-中山路新生路:学前街口-人民路解放西路:后西溪口-县前西街崇宁路:新生路-解放东路中山路:中山路1号-恒通大厦以南县前街:新生路-好买得以东中市桥巷公园路四等解放东路:人民路-学前东路县前街:解放北路-新生路县前街:明珠广场以西-解放西路复兴路:石皮路-解放西路健康路:体育场桥北堍-学前街口 南市桥巷五等新生路:解放南路-学前街口解放东路:学前东路-新生路解放南路:中山路-后西溪路口

17、学前东路:新生路-解放东路学前街:解放西路-健康路东河头巷、勤学路、北禅寺巷、前西溪六等一类地区不在以上道路的其它区域附件6:无锡市二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等级 区域一等北大街:胜利门-北塘大桥五爱路:五爱广场-通德桥人民西路:五爱广场-锡惠桥通运路工运路五爱北路二等县前东街:解放北路-古运河人民东路:解放东路-古运河振新路:健康路-清扬路清扬路:文化宫桥-耕渎河健康路:体育场桥-振新路三等南长街:解放东路-振新路口县前西街:解放西路-外城河人民西路:解放西路-五爱广场东梁溪路、西新街四等向阳路:解放东路-古运河绿塔路槐古路西梁溪路五等二类地区不在以上道路的其它区域附件7:无锡市三类地区商业区位

18、等级表等级 区域一等锡澄路:通惠东路-锡澄三村锡沪路:广瑞路-江海东路广瑞路:上马墩路-广勤路清扬路:耕渎河-金星路五爱路:通德桥-梁溪大桥梁溪路:青山西路-展览馆永乐路:清扬路-通扬路通惠东路:北新河-兴源路北塘大桥:春申路-北大街二等锡沪路:锡澄路-广瑞路春申路:通惠东路-江尖大桥通惠东路:建设新村-凤翔路口广瑞路:广勤路-江海东路江海东路:北新河-学前东路清扬路:金星路-清扬公园健康路:振新路-梁溪大桥青祁路:梁溪路-梁溪河湖滨路:梁青路-梁溪河梁溪路:江南学院-青山西路,展览馆以东至湖滨路口永乐路:通扬路-南长街,清扬路以西梁青路三等长江路:学前东路-金匮东路兴源路:学前东路-金匮东路

19、塘南路:古运河-金匮东路青石路:通惠路-春申路南长街:金匮东路-清名桥县前西街:春申路-外城河人民西路:锡山大桥-锡惠桥蠡溪路:梁溪路-梁溪河青山西路:梁溪路-上里东小区春申路:江尖大桥-运河东路吴桥东路:吴桥-春申路金匮东路:江海东路-运可东路江海东路:学前东路-金匮东路学前东路:古运河-江海东路金城路:清扬路-运河东路清扬路:清扬公园以南-金城路红星路:健康路-红星桥通惠东路:建设新村-通惠立交桥上马墩路、锡惠路、通扬路、建业路、惠河路、广勤路 、通惠西路四等三类地区不在以上道路的其它区域附件8:无锡市四类地区商业区位等级表等级 区域一等锡沪路:江海东路-友谊路锡澄路:锡澄三村-锡澄立交桥梁溪路:江南大学-荣巷江海东路:凤翔路-锡澄立交桥梅梁路、石门路、灵山路二等盛岸路:通惠西路-石门路青祁路:梁溪河-金匮西路湖滨路:梁溪河-中南路梁溪路:荣巷以西-钱荣路蠡溪路:梁溪河以南长江路:金匮东路以南兴源路:金匮东路以南惠钱路:通惠西路-石门路金城路:苏锡路-金城大桥金匮西路:环湖路-金匮大桥苏锡路:金匮西路-金城路青山东路:惠河路-团结新村江海东路:锡澄立交-北新河红星路:红星桥以南吴桥西路、湖山路、中南路、古竹路、丽新路、凤翔路三等 四类地区不在以上道路的其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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