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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

1、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相关要求,特重新调整制定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统

2、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城镇集中区、文化科研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定目的通过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与长效管理,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推进生态化养殖,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

3、效益的协调统一。本方案中所称养殖场是指达到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常年出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及以上;常年存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家兔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三、划定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4、(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建成区、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优先原则;(六)饮用水源、主要河流、水库、工业开发区和集聚区优先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四、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九)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十一)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十二)风景名胜区条例(十三)基本农田保护条

5、例(十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十六)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十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十八)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十九)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7-2006)(二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二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二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五、划定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

6、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六、划定范围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兴文县行政区域内所辖8个镇(古宋镇、莲花镇、共乐镇、五星镇、石海镇、周家镇、九丝城镇、僰王山镇)、4个乡(大坝苗族乡、麒麟苗族乡、仙峰苗族乡、大河苗族乡)。七、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定(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 饮用水

7、水源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及建制乡镇饮用水(含备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风景名胜区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僰王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及规划的区域。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建成区。4. 经济开发区四川兴文经济开发区建成区范围。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1. 县城及各建制乡镇、非建制场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域。2. 县境内古宋河两岸(十年一遇洪水位)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其他河流两岸(十年一遇洪水位)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3. 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官上、三洞桥、石宝天、九龙、新坝、棉少坡、九道河、大地方、新厂沟、万丰岩)准保护区。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

8、(月亮田、易家庄、玉带桥、百花、新民、东风、流水岩、青坪、隆安、芭茅沟),按照水库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4.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及规划的区域外延500米以内,国家级地质公园一、二、三级保护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5. 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建制乡镇规划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6.四川兴文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到规划区以内的区域。7.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限养区以内畜禽养殖必须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和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限养区应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兴文县行政区域内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9、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八、工作要求(一)禁养区内相关要求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4.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二)限养区内相关要求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扩)建大型养殖场和建设有

10、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必须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2.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三)适养区

11、内相关要求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12、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实现河长清、景更美的目标。4.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行政审批单位不得为此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办

13、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四)其他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禁设置排污口。九、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生态环境、畜牧牵头,发改、农业、财政、住建、水利、林业、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工商、旅游、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和关停、转产、搬迁等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县生态环境局要

14、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环境治理行为。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三)严格督查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

15、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不按划定方案要求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十、附则(一)本方案划定后区域发生调整、新增或变更的,参照此方案执行。(二)本方案由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兴文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览表附件:兴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览表划定类型类别划定范围相关要求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县城及农村供水工程一、县

16、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三角沱一级保护区为麒麟苗族乡顺庆村四组至麒麟苗族乡崔家坡村五组,长度1000米,沿河两岸纵深各50米;二级保护区为麒麟苗族乡崔家坡村五组至麒麟苗族乡麒麟村八组,长度2500米,沿河两岸纵深各200米。2.官上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和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地表径流分水岭),)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集水区域。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僰王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10566E,282018N)取水口下游100m至上游1000m、左岸至渠道左边界、右岸至第一重山脊线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至万丰岩水库大坝、两侧至分

17、水岭,以及一级保护区外侧至分水岭区域。2.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1045624E,281227N)取水口下游30m至上游1000m、地表径流集水区。3.周家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1045724E,28167N)取水口下游100m至上游1000m、沿溪流两侧至地表径流;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地表水集水区域。4.莲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1051645E,282417N)水域百花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范围,陆域,陆域地表径流集水区(不含百花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三洞桥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区域,陆域三洞桥水库地表径流集水区。5.九丝城镇饮用水

18、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10521E,28107N)取水口下游及两侧30m范围(围堰范围内)、向上游上溯至地表水分水岭并向两侧延伸至地表水分水岭区域。6.仙峰苗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105224E,281415N)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一级保护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约200m至大地方工区边界线,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地表水集水区域。7.石海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取水点(105536E,281135N)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约200m地表径流集水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地表水集水区域。8

19、.大河苗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取水点(1052030E,28945N)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约200m地表径流集水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地表水集水区域。9.大坝苗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与大鱼洞大鲵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同,为出水口(104815E,28741N)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所有地表径流集水区。10.麒麟苗族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出水口(105940E,28941N)及其周围50米范围区域。僰王山镇(原玉屏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石宝天水库取水点(1051139E,28272

20、0N)上溯1000m至石宝天水库大坝、左岸至分水岭范围,二级保护区为石宝天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区域,石宝天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分水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禁止排放污染物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现有养殖场禁止排放污染物。禁养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级地质公园石海洞乡旅游风景区、僰王山旅游风景区核心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光明新城区、空铁湖区中心城区建成区、九丝城镇建成区、周家城镇建成区、五星城镇建成区、莲花城镇建成区、石海城镇建成区、共乐城镇

21、建成区、僰王山城镇建成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经济开发园区兴文县建成区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兴文县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现有养殖场禁止排放污染物。限养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县城及各建制乡镇、非建制场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河流岸线县境内古宋河干流两岸(十年一遇洪水位)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内的区域;晏江河、建武河、建设河、文印河、德胜河、玉秀河

22、、泼浑河、文家河、落岩河、建设河、久庆河、博泸河、泥沙河(十年一遇洪水位)两岸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重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官上、三洞桥、石宝天、九龙、新坝、棉少坡、九道河、大地方)的准保护区域,其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新厂沟、月亮田、易家庄、玉带桥、百花、新民、东风、流水岩、万丰岩、青坪、隆安、九道河、芭茅沟),按照水库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级

23、地质公园石海洞乡旅游风景区、僰王山旅游风景区、石菊古地核心区及规划的区域外延500米以内。国家级地质公园(小岩湾、凌霄城、太安石林、僰王山)一、二、三级保护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限养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光明新城区、空铁湖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建制乡镇规划建成区周边外围直线距离5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业园区四川兴文经济开发区以建成区到规划区以内的区域。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主要交通干线成贵铁路、宜遵铁路、宜叙高速、国道G547、省道S214、S444、S312两侧各200米的区域范围。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适养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范围。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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