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联通CPSP合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CPSP合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CP/SP合作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CP/SP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为加强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合作效率、优化配置合作资源、确保业务和服务质量,促进增值产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有关国家电信业务、信息服务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中国联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是中国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明确了全网及本地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政策,包括商务合作模式、计费结算模式、准入机制、考核退出机制、违约处理、信用评价管理、客户服务管理、营销管理、创新业务合作管理以及两级管理
2、等。 本办法确定的合作方式是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主要合作方式。包括中国联通与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的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分两级。全网合作管理由总部产品创新部及其指导设立的专业运营公司负责,本地合作管理由省级分公司视具体情况设立的相应机构负责。 本办法适用于全网和本地合作管理。 第二章 增值产品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是指基于中国联通的网络(移动网、固网、数据网)平台,通过与合作方开展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营销推广等合作,面向中国联通客户(个人、家庭、企业)推出的各类电信增值业务的总称。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具体内容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进行扩充。 一、 按产品成
3、熟度划分 按产品成熟度可分为成熟类产品(如联通在信、IVR业务、语音短信业务、个性回铃音业务)和重点成长类产品(如手机报、手机音乐、手机视频、IPTV、宽带互联网业务)。 成熟类产品主要指固话网络、PHS网络、宽带接入网络、移动2G网络阶段已形成一定的收入规模和影响的基础增值业务;重点成长类产品主要指基于宽带提速、固网智能化、移动2.5G网络不断完善后,增长较快的固定/移动数据类业务及基于3G网络的创新业务。 二、 按产品覆盖范围划分 按产品覆盖范围可分为全网增值产品和本地增值产品。 全网增值产品是指总部接入,服务范围为中国联通全网客户的产品。 本地增值产品是指本地接入,服务范围为本省客户的产
4、品。 三、 按产品平台划分 按产品平台可分为短信类产品,即用户通过PHS/GSM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形式开展的各项业务(如联通在信、小灵通短信、固话语音短信、短信秘书);语音类产品,即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固话或移动)的形式开展的各项业务(如无线语音10159、PHS语音、固话语音1169、IVVR、电话导航);宽带数据类产品,即用户通过PC/电视/移动电话等终端利用宽带/数据网络上开展的各项业务(如手机音乐、3G门户、手机视频、宽带我世界、IPTV、神奇宝典、彩信)等。 第三章 商务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原则,按照“提高质量、优选内容”的方法,与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合作伙
5、伴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就共同促进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发展进行公平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一、 内容提供类 中国联通与CP合作的商业模式。 中国联通:负责产品规划、产品平台建设、业务系统建设、业务运维、营销推广、业务定价、业务计费和收费、客服。 CP:负责按照中国联通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内容(版权或者产品)。 表1 CP合作的开展方式 合作方式 CP职能 结算方式 说明 CP1 提供内容 内容买断 部分影视类、音乐类买断版权,如手机音乐部分曲目买断版权 CP2 提供内容 单位固定成本订购量 点播类,如手机音乐,手机视频等,是CP主要合作方式 CP3 提供内容 参与营销 按收入
6、比例结算 包月类,如手机报,合作方需开展宣传和营销 对于具备行业领导性、技术领先性、特殊的垄断性、独有的专利技术性的CP,深化合作和运营,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 服务提供类 中国联通与具备合法资质的SP合作的商业模式。 中国联通:负责产品规划、产品平台建设、业务代计费和代收费、客服。 SP:负责内容提供、业务系统建设、业务运维、营销推广和客服。 业务类别:宽带邮箱、数码冲印、娱乐互动、CNCMAX、联通在信、语音信息服务业务、互动视界、神奇宝典等。 第四章 计费结算模式 一、 计费模式 1(计费原则 (1)按月计费的业务以客户成功订购到业务为计费发起点,包月计费业务以客户真实定制为计费发起的
7、前提。 (2)中国联通明确开通各类增值产品的客户(号段或子品牌)为计费客户的有效范围,中国联通有权对无效客户号码(含销停号、沉默客户等)、非业务开通范围等非正常使用客户号码产生的信息费进行稽核。 (3)增值产品的计费周期为自然月。 2(计费模式 (1)2G/PHS/固话等产品采用通信费加信息费的计费模式。 (2)宽带互联网产品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分别采用帐号捆绑包月模式,卡注册消费模式、按次/按时长/包频道/包内容等多种计费模式。 (3)3G产品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采用不同的计费模式。 A(非数据类2G迁移产品(联通在信、IVR、炫铃等),仍然采用通信费或功能费加信息费的计费模式。 B(数据类
8、产品,内网业务采用M/T计费模式,按次点播或下载按nM/T,,计费;包月/天/周按内容费(含流量和信息费)计费,内容费中的流量成本由联通进行测算,业务定价时进行匹配;内网业务均不另计流量费。外网仍然收取流量费。 多媒体使用费(M):是对使用具有基本价值的多媒体内容计价单位 ,多媒体内容包括图像、音频、视像及相关应用程序内容下载及流媒体播放服务等; 文本使用费(T):是对使用具有基本价值的文本内容计价单位 ,文本内容包括短信、信息服务等以文字为主的内容浏览和下载。 3G产品对用户收费主要包括四种方式: A(按次计费模式:引入M/T度量单位,以“n(M/T),,”模式收费。 B(包天/周/月模式:
9、针对使用时长进行包天/周/月收费。 C(“功能费+使用费”的计费模式:功能费按x元/月收费;使用费根据业务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如炫铃定制产生的费用、使用手机邮箱产生的流量费用。 D(按流量计费模式:按x元/KB收费,并有流量套餐。部分业务引入套餐自动升级模式,主要针对上网卡和手机访问外网。 M/T、功能费、通信费和流量费,均不参与合作结算。 二、 结算支出比例 依据产品类型、资源投入和职责分工的不同,对不同类型产品按不同方式进行结算,通信费和功能费不参与分成。 2G和固网、小灵通、宽带业务主要按信息费分成;3G数据业务,按次点播或下载类M/T不参与分成,只对,进行分成;包月/天/周类信息费部分按
10、收入比例结算。 具体结算支出比例范围如表2。 表2 各合作模式下结算支出比例 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成本支出、信息费结算支出范围 业务举例 CP模式 按内容固定成本一次性买断 按市场规则议价 手机音乐、手机报、手机视频、宽带我世界、个性回铃音、IPTV 按订购量单位固定成本 按市场规则议价 按收入比例结算 50%以下 SP模式 非数据类业务 50%,80% 联通在信、IVR业务、PHS短信 数据类业务 60%,85% 互动视界、数码冲印、娱乐互动、神奇宝典 注:M/T、功能费、流量费、通信费都不参与结算,CP按成本支出结算,SP按信息费分成。 全网、省分结算支出信息费比例不能高于上表中结算支出比例
11、的上限。 为体现“公平和公正”,同一种商业模式、同一业务类在全网或本地执行同一结算支出比例原则。 三、 结算规则 为保证收入和结算的真实准确,2G类按信息费分成的全网和本地业务,统一按“应收预结、实收清算”进行结算,并统一出帐、销账、结算规则。为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培养合作伙伴的行业操守和自律性,根据合作伙伴的信用评级情况,加大优质合作伙伴的预结算比例。 按照成本进行支付的CP合作,按单位固定成本实际订购量进行结算。3G联通自有业务(手机音乐、手机视频和手机报)和按M/T计费的合作业务(3G手机上网),按业务平台的应收数据扣坏帐(8,)结算。 固网、小灵通业务、宽带互联网业务、IPTV业务
12、在营帐系统不具备实收结算条件之前仍按应收金额扣减一定坏账比例后进行结算。 “应收预结、实收清算”是指根据实收率情况,对于信用等级良好以上的合作伙伴,在业务发生帐期次月先按一定比例(小于平均实收率)的应收收入进行预结算,在后续帐期再按实收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准入机制 为避免业务同质化、鼓励业务创新、改善服务、提高业务质量、保障增值业务市场有序竞争,对于受资源限制的业务合作,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或评审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和业务内容。 一、 基本准入条件 1(CP模式 (1)具备专项行业经营牌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年检通过
13、记录以及有关信息来源合法证明文件等。 (2)所属行业中,在市场规模、运营能力、内容或技术能力具有明显领先地位。 2(SP模式 (1)具备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资格,包括公司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等,其资质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3)具备电信级运行维护能力,在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接入方式、性能关键指标、运维人员调条件等方面符合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4
14、)具备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客户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符合工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国联通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 (5)根据中国联通3G数据类产品采取的内网M/T计费,内网业务不再单独收取流量费,与中国联通合作开展3G数据类业务的SP为获取内网IP,需将服务器托管至联通机房,并承担相应的IDC机房托管费用。同时,合作SP需对网络信息安全负责。 二、 准入策略 1(CP模式 (1)重点引入具有新歌、原创歌曲、首发歌曲版权的唱片公司/授权的CP。 (2)重点引入特殊垄断性、覆盖面广的专项内容资源(新华社、国家气象局、央视、上文广等)。 (3)重点引入具有一定营销资源和渠道的CP。 (4)重点成长类的自
15、有业务,以CP合作模式为主,与具备稀缺资源的C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采取多元化、个性化的合作策略。 2(SP模式 (1)成熟类业务:按“规模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采取标准化、规范化的合作策略;参考SP其它相关业务类开展情况、与省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与其他运营商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收入、增长率、定制用户的活跃度、信用积分),进行优选。 (2)重点成长类业务:按“鼓励创新、扶持发展”的原则,根据整体规划,优选准入;优选具有行业代表性或者技术领先性的SP开展合作,鼓励能够促进用户自传播的、具有跨平台互相引导拉动用户能力的、移动和宽带互联网融合交叉引导流量的业务类开发。 三、 优选机制 优选机制是指
16、对于受资源限制的业务合作,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或评审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和业务内容。 合作伙伴评审标准包括公司规模、资源整合能力、推广渠道整合能力、业务开发与运营能力、运营经验及信用情况等;业务内容的评审标准包括业务质量、业务性能、内容资源、业务成熟度、创新及特色等。 招标和评审的组织实施由产品创新部或产品创新部委托的运营公司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六章 考核退出机制 一、 考核机制 为实现合作伙伴的优胜劣汰、业务的推陈出新,中国联通对合作伙伴资格和单个业务分别实行考核退出管理。 合作伙伴资格考核依据业务发展情况、客户服务质量、运行维护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等
17、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合作伙伴终止其合作。单个业务考核依据单个业务收入、使用用户数、业务维护质量等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业务进行退出。 考核退出定期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 新接入的SP和新接入的业务三个月(业务开通后三个完整计费月)内为扶持期,不参与考核退出。 对考核退出的SP,原则上一年内不接受其再次提交的资格申请。对考核退出的业务类别,原则上一年内不接受再次提交该业务类别的业务申请。 二、 业务转让 中国联通原则上不允许合作伙伴间进行业务转让,只有在合作主体发生变更(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变更)的情况下,并结清所有应支付中国联通的费用、无任何未结的违约处理等事项且受让方满
18、足中国联通合作伙伴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变更完成后,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新主体继续承担,受让方的初始信用分数及等级延续出让方的最终信用分数及等级。 业务转让的出让方或受让方须向中国联通交纳由于协助、配合业务转让所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线路调测、数据变更以及客户服务等成本。 三、 退出原则 1(对首次接入的SP,开通半年后分别对其产品收入规模和信用积分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退出。 2(通过业务考核,对所有业务类的业务都已考核退出的合作伙伴,进行资格退出。 3(定期对客户服务标准(系统接通率、20秒人工接通率等)进行检查,累计三次受到警告处理或一次整改时间超过两周
19、,终止合作资格。 4(按照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进行退出处理。 5(一年内受到重大违约处罚三次(含)以上的SP进行退出。 6(合作伙伴及业务类别的退出实行三级审批制,即初审、复审和终审。 第七章 违约处理 一、 违约定义 合作伙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承诺、违反中国联通在合作协议中的规定、业务规范或合作管理办法,给用户和中国联通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业务无法继续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低级低俗、不健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违法,例如涉及封建迷信、赌博、毒品
20、、黑社会、*、迷药等内容。 3(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涉及反动内容。 4(用户未定制业务,利用技术手段欺骗、强迫或私自给用户定制。 5(通过擅自群发业务推广信息,或通过其它手段诱骗用户回复定制或扣费。 6(用户未主动拨打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却被非法发起呼叫并扣取信息费。 二、 业务屏蔽机制 对于内容涉黄、违法、反动或涉嫌诱骗定制/点播(用户投诉大于等于20起)、强行定制/点播(用户投诉大于等于20起)、私自群发(用户投诉大于等于200起)等情节严重的违约业务依据“先取证屏蔽、后违约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界定行为性质之前,先采取屏蔽机制,再转入业务违约处理流程。 由中国联通根据投诉对相关业务
21、实施业务屏蔽后,在增值业务服务系统PRM上对相关合作方发布业务屏蔽通知。 基于固网/PHS/宽带互联网所开展的各类增值产品,在业务网络屏蔽后,经调查取证界定为违约的,进入违约处理流程;未达到违约标准的,两周后自动取消屏蔽。 三、 违约处理机制 中国联通对已发生的合作伙伴违约行为除纳入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度减分处理外,还依据合作协议进行相应违约处理。 对总部接入的全网SP,由总部和各省分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违约处理两级管理”,省分公司违约处理包括警告、业务屏蔽、业务下线、关闭本省业务通道、违约扣款;总部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业务屏蔽、业务下线、关闭业务通道、违约扣款、暂停结算、终止违约业务
22、类合作、停业整顿等。 根据违约行为对用户和中国联通造成影响的程度和性质、违约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程度等因素,违约处理分为警告、一般违约、严重违约、重大违约、暂停结算以及停业整顿。 1(警告处理 对合作伙伴违反中国联通业务规范、合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其情节严重程度未达到一般违约级别以上的行为,中国联通予以警告处理。 2(一般违约处理 (1)违约业务实施屏蔽处理。 (2)自中国联通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为业务整改期,整改期间中国联通对违约业务实施屏蔽,并暂停受理该SP该业务类别新业务申请(对于全网联通在信、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关闭违约行为发生省份的业务通道不超过一个月)。 (3)
23、整改通过则取消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开通业务通道;整改不通过则对违约业务维持屏蔽状态,直至整改通过,恢复受理其新业务申请。 (4)双倍抵减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所处计费周期发生的违约所得信息费总额,并收取违约期间所处计费周期该业务类别分成前实收信息费总额(含违约业务所得信息费)30%作为违约金。 (5)通报中国联通分公司及其它SP。 3(严重违约处理 (1)违约业务实施下线处理。 (2)自中国联通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为业务整改期,整改期间中国联通暂停受理该SP该业务类别的新业务申请(对于全网联通在信、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关闭违约行为发生省份的业务通道不超过两个月)。 (3)整改通过则恢复受
24、理新业务申请,开通业务通道;整改不通过则继续整改,直至整改通过,恢复受理其新业务申请。 (4)双倍抵减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所处计费周期发生的违约所得信息费总额,并收取违约期间所处计费周期该业务类别分成前实收信息费总额(含违约业务所得信息费)50%作为违约金。 (5)通报中国联通分公司及其它SP。 4(重大违约处理 (1)终止违约业务类别合作。 (2)自中国联通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受理合作伙伴该业务类别新业务申请。 (3)双倍抵减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所处计费周期发生的违约所得信息费总额,并收取违约期间所处计费周期发生的该业务类别分成前实收信息费总额(含违约业务所得信息费)80,作为违约金。
25、 (4)暂停违约行为发生月份所属计费周期的结算,视整改情况及违约扣款完成情况恢复其结算。 (5)通报中国联通省分公司及其它SP。 5(暂停结算处理 对合作伙伴违反中国联通业务规范、合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中国联通可予以暂停结算处理。 6(停业整顿 由于SP原因,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通报停业整顿的,中国联通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第八章 信用评价管理 为科学、有效地评价合作伙伴运营情况,集中资源扶持优秀合作伙伴快速发展,遏止不良经营行为,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差异化合作管理。 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合作伙伴在业务运营中的违约
26、情况、用户投诉、合作协作程度等情况,对合作伙伴的合作信用和诚信程度作出评价,并根据该评价适用相应的激励约束政策。 为满足SP对于其信用积分的知情权,中国联通定期发布SP信用积分。 一、 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设置 1(信用积分变动范围:0-100分 2(一般合作伙伴信用初始积分:80分,信用初始等级:良好。 3(信用等级:共设置四个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良。 二、 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 表3 信用等级评定表 信用等级 信用积分 适用政策 优秀 90?积分?100 扶持发展 良好 75?积分,90 标准政策 一般 60?积分,75 限制发展 不良 0?积分,60 终止协议 第九章 客户服务管理
27、 中国联通增值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和中国联通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包括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客户品牌服务标准、中国联通“联通10010”服务规范等)执行。 第十章 营销管理 一、 总体原则 1、合作伙伴必须保证其产品宣传营销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合作伙伴应根据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开展多样性和创新性的宣传。 3、合作伙伴
28、在各种形式的宣传中,未经中国联通授权不得使用中国联通企业标识、业务品牌和客户品牌,以及不能出现中国联通客服热线。全国范围宣传必须由中国联通授权,区域宣传须经当地联通公司授权。 4、除CP外,其他合作伙伴有责任配合中国联通有关业务整合营销的所有活动。 5、合作伙伴所有的促销推广奖品不得使用中国联通竞争对手关联产品,并不得参加由竞争对手冠名或提供奖品的活动。 6、未经客户同意,合作伙伴不得向客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彩信、WAP PUSH、IVR外呼等。 7、因合作伙伴自主宣传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 8、禁止合作伙伴和终端厂家直接进行终端内置业务的合作。 二、
29、 宣传要素 为保证业务宣传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合作伙伴在所有业务宣传中,必须同时包含以下业务信息要素:包括业务内容、业务开通范围、业务使用方式,单项业务资费(包括业务价格、发送频次)等,客户服务电话和业务退订方式(订制类业务必须说明)等。 第十一章 创新业务管理机制 为鼓励、发现、支持合作伙伴业务创新,吸引有价值合作资源,创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建立并实施创新业务合作管理机制。 一、 创新业务定义 1(业务或功能具有独创性、具有专利或发明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业务。 2(便于用户互相转发,能够促进用户自传播的业务。 3(可以跨平台互相交互,引导拉动用户使用的业务。 4(移动互联网和宽带互联网融合交叉引导流
30、量的业务。 5(内容资源、业务设计、合作资源、营销资源和渠道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现网业务具备显著差异的业务。 6(内容资源具有垄断性和稀缺性的业务。 7(能满足并引导或创造客户需求,体现出业务在功能性或体验性等方面对客户的价值,并能给现网带来较好的经济价值和/或社会价值的业务。 二、 创新业务合作管理 合作伙伴信用积分需达到合格分数才能申请业务创新。因未入网或入网时间不足,尚未取得信用积分的合作伙伴可直接申请业务创新。 对创新业务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即在业务受理、审核、测试、上线等环节优先处理,对合作伙伴进行创新业务资料的准备、业务测试等协助和辅导,对业务受理全程跟踪、协调并反馈。 创新业务扶持期
31、延长为半年,扶持期内业务不参加考核退出。 创新业务需遵循中国联通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两级管理 按照有利于增值产品发展的原则,根据产品的属性和成熟度等因素分别采取不同的合作管理模式。根据公司增值产品的统一规划和整体安排,凡能有效在分公司开展的业务,一律实行分公司合作管理;凡通过全网管理更加有效的产品,均由总部进行合作管理。为优化配置核心资源,促进全网与本地业务协调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增值产品采用总部和省级分公司两级分工下的三种合作管理模式。 一、 总部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进行全国统一规划、集中进行运营的增值产品,按照“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统一结算、两级监督”的办法由总部集中进行合作管理。适用于中国联通全国性自有业务、全网统一门户类业务、全国性互动业务、战略性业务以及需要全网共享的内容资源类业务。适用产品类别:固网语音类IVR1169、宽带互动娱乐、统一客户端、手机广告、掌上股市、手机视频、手机音乐、手机搜索、手机上网门户(WAP门户、WEB门户)等。 二、 全网统一规划、分级运营管理模式 由总部进行全国统一规划、总部与省分公司分别进行运营的增值产品,由总部和省分公司分别组织内容资源、选择合作伙伴及运营实施。 适用产品类别:短信业务、彩信业务、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含各类终端)、OTA业务、超级炫铃、宽带内容应用业务、宽带增值服务类应用业务等。 手机音乐、手机视频、手机上网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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