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件( 编号:1523 阅读数:619 )浦银发2001第96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 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及管理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该规范文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是对几年来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一些主要环节和急需解决问题的总结提炼,本规范中未尽事宜,各行应按照个人信贷有关管理办法及其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范有关贷前调查规定中,涉
2、及借款人借款能力确定的内容适用于除助学、留学贷款业务以外的所有个人信贷品种(包括综合授信业务的额度设定),各行应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规范贷前调查工作。 三、本规范对档案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各行应根据业务品种及当地实际对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 四、本规范文件下发后,各行应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文件,并将有关文件向总行备案。 今后,各行应将本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作为个人信贷业务检查的制度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主题词:金融业务管理 个人信贷 操作规范 通知正文附件: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
3、务操作规范(试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各项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 个人信贷业务的总体操作要求 第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是我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根据总行风险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权限规定,制定个人信贷业务的授权管理办法及各业务品种权限(业务权限及金额权限)规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建立个人信贷业务逐级授权制度,各项业务必须按照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条 各级行在开发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品种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先行。各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
4、时,必须先建立管理办法、操作细则、操作规程及权限管理等规章制度,再开办业务; 二、及时报备。各级行在开办上级行已开办的业务品种时,必须将本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向上级行备案; 三、新业务报批。各级行在开发个人信贷新业务品种或对上级行有关业务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创新或突破的,必须向上级行报批; 四、及时反馈。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报备的有关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由个人信贷主管部门对报备内容给予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反馈;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报批的有关资料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由个人信贷主管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有关报批内容做出书面批复。 第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贯彻我行信贷管理的审贷分离原则,并根据权限管理
5、规定审批贷款。 第四条 凡针对项目或与企业合作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我行应对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项目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向合作方提供适当的授信额度,在形成书面审批文件后,与合作方签订合作(或授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我行资金安全。所有协议及审批文件资料均应妥善和长期保管。 第五条 我行对个人发放的信贷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个人消费、教育助学、购房、购买汽车或正常的生产经营(适用于经批准开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机构)等合法用途。 第六条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行处均应设专人对个人信贷业务产生的各项文件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并建立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前调查操作规范 第七条 贷前调
6、查是保障个人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应高度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第八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资信和收入来源、水平以及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的有效性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核心内容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下面规定对贷款进行调查: 一、质押类贷款的调查:质押类贷款调查的核心是质押品的真实性、质押率、出质人对质押品的支配权利等内容,经办人员应按下述要求对质押类贷款进行调查: 1、质押品的真实性调查包含以下内容:(1)该质押品是否是我行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质押的质押品;(2)该质押品的真实性;(3)该质押品是否可以进行有效的冻结止付;(4)保管及处理该质押品的可能性。 2
7、、质押率的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中对质押率的有关规定;(2)结合质押品种类,根据当时利率及汇率的变动情况,考虑风险因素确定贷款的实际质押率。 3、对出质人对质押品支配权利的调查:质押类贷款原则上借款人应出具本人名下的质押品申请贷款,借款人与出质人不是同一人的,应要求出质人当面签署质押合同,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出质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文书应载明借款人与出质人为监护关系的内容。 二、抵押类贷款的调查:抵押类贷款除调查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资产的支配权利外,借款人的还款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或借款人资产实力为调查的核心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对抵押物
8、价值的调查:除购房贷款、汽车贷款可将所购房产、汽车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外,其余以可设定抵押权利的商品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的,必须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价值确定: (1)以两年内新购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抵押物的,可直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2)以其它各类房产(包括新购两年内的别墅、高档公寓、商业用房等)及其它商品作为抵押物的,必须由具有相应商品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估价证明,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3)各类抵押物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各类贷款管理办法对抵押率的规定。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利调查:所有抵押类贷款的抵押物必须
9、由抵押人本人在借款申请、抵押合同上签名,抵押人的配偶或抵押物的其它共有人必须在办理借款申请或签署抵押合同或公证时当面确认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并至少在其中一份文件上签名确认。 3、借款人收入来源、水平及资产实力的调查:对于普通商品住宅房产抵押率超过50%、其它房产抵押率超过40%或其它商品抵押率超过30%的所有抵押类贷款在确定借款人可借贷款额时,除考虑抵押物本身价值外,必须对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借款人收入来源不稳定、收入水平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必须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资产证明其借款能力,借款人出具的收入或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的,应降低其借款额或拒绝其借款申请。 随本文下发
10、的对自然人收入调查及收入水平认定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对如何审查各类人员的收入来源、水平提供了参考,各行可根据该附件精神对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及水平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借款人可借贷款金额: (1)由借款人稳定收入水平决定的借款人借款能力原则上应按下述要求执行:1、借款人家庭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年(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月)收入的60%;年收入在15-20万元的,年(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月)收入的55%;年收入在10-15万的,年(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月)收入的50%;年收入在6-10万的,年(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月)收入的45%;年收入在4-6万的,
11、年(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月)收入额的40%;年收入在2-4万的,年(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月)收入额的35%;年收入在2万以下的,年(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月)收入额的30%。 (2)以收入确定的借款人借款额低于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就不足部分出具相应的流动性金融资产作为借款人资产实力的证明或追加抵押物直至达到根据上述规定抵押率低于50%、40%及30%的要求。如借款人不能、不愿出具相应证明,并拒绝追加担保的,应降低其可借金额,直至拒绝贷款申请。 三、第三人保证类贷款的审查:凡以第三人提供保证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借款能力、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借
12、款人借款能力的审查:借款人必须提供收入证明,并由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借款人的可借款金额,可借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时,应要求借款人就不足部分出具相应的流动性金融资产做为其资产实力证明,借款人不能、不愿出具相应资产证明的,应降低其借款额,直至拒绝其借款申请。 由收入水平确定的借款人可借款金额的确定按上述抵押类贷款的借款额的确定标准执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个或多个保证人为其借款进行担保。 2、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查: (1)保证人为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的,应要求每个保证人按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出具有关收入或资产证明,并按照信用评定标准测算出的金额确定每个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多个保证人的可担保
13、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人的借款金额; (2)除购房贷款外,原则上不能接受法人为自然人做出的贷款保证。特殊情况需接受法人为自然人贷款提供保证的,仅限于以下两类企业:一是由多个自然人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与我行关系良好、信誉卓著、在我行公司评级中达到AB级以上的客户。保证人保证的有效性及保证能力的审查按我行公司金融客户审查标准执行,自然人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时,应要求所有股东出具同意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做保证的文件。 所有保证类贷款,均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信用类贷款的审查:以借款人个人信用取得贷款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出具有关证明资料,根据信用评
14、定标准对借款人的信用借款额进行评定,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由信用评定标准评定的借款额。 第九条 个人信贷经办人员在完成贷前调查的基础上,应按照以下要求,写出规范的调查意见: 一、质押类贷款:明确写明借款人、出质人姓名、质押品种类、质押品价值、质押率、该笔贷款是否符合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二、抵押类贷款:明确写明借款人姓名、职业、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按收入水平确定的可借款金额、提供了何种其它流动性金融资产作为补充资产实力证明、抵押人姓名、抵押品性质、抵押物价值、抵押率、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三、第三方保证类贷款:明确写明借款人
15、姓名、职业、收入来源及水平、按收入水平确定的可借款金额、提供了何种其它金融性流动资产作为补充资产实力证明、保证人姓名(名称)、职业、担保能力,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四、信用类贷款:明确写明借款人姓名、职业、学历、家庭状况等、按信用评定标准确定的可借款金额、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将借款申请表、调查意见、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其它相关资料送贷款审查、审批人员审查、审批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各级贷款审查及审批人员应按照各级行风险业务授权管理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按下述要求对个人信贷做出
16、审查及审批,并出具意见: 一、审查该项贷款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审查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备; 三、审查贷款经办人员调查意见是否规范,结合经办人员所提交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资料,判断经办人员的贷款调查意见是否正确并符合调查要求; 四、提出同意贷款与否的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完成合同签订(必要时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办理保险、凭证制作等贷款发放前的手续。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填制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我行原则上至少保留两份; 二、正确制作贷款凭证。贷款金额、期限、借款人姓名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必须正确填列,不得
17、缺省。 第十三条 贷款全部手续办妥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时,凡我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专款专用的,必须将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转入指定的收款人帐户;凡未规定专款专用的,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或其指定的帐户或发放现金。 第四章 贷后管理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凭证及还款凭证登录贷款台帐,经办人员的贷款台帐应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计算机管理系统有要求的按要求登录):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供职单位名称、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 二、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额、贷款笔数、贷款期限、还款计划、借款人还款记录及催收记录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日前,贷款经
18、办员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发生逾期,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贷款逾期10天,经办人员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第十六条 贷款全部归还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办理有关解除抵押、质押手续,借款人有要求的应将有关收入、财产证明等资料归还借款人。 第五章 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是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个人信贷档案由规章制度文件、各类合作协议文件及客户贷款资料文件等三大类基本文件资料组成。各级行均应设专人负责上述三类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
19、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个人信贷相关规章制度文件是我行各项个人信贷业务开展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各级行应根据“以文件内容为分类依据,以行属级别为排列顺序”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规章制度文件按文件内容分类,并以专夹形式保管。专夹首页应设文件清单,标明专夹内各项文件名称,并及时增补清单内容,所有专夹封面必须注明“个人信贷规章制度(列示内容)”如:个人信贷规章制度(个人购房贷款规章制度)。 二、各专夹内以上级行来文为首,依照行级及规章制度的管理范围排列,文件排列顺序举例如下:总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分行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支行个人
20、消费贷款规程等;再如:总行个人信贷操作规范、分行个人信贷规范、档案管理规定、支行操作标准等。 三、所有上级行的补充来文或本级行的补充文件归入相应专夹中保管,并及时补登文件清单。 第二十条 个人信贷业务与特定单位合作开展的,应对特定单位的有关合作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这类文件资料包括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审查审批资料两方面内容,应分别对两方面资料进行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件,合作合同等文件,应将合作协议、合同正本以重要档案的形式存放在专用保管箱内,长期保存。 二、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付本或复印件及其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连同行内对此合作计划的审查、审批及会议纪要等资
21、料作为一般信贷资料,作为该合作项目下发生的各笔贷款的首笔贷款资料保管,并为此档案专门设立文件清单。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信贷档案的保管应按照按户建档,分类保管、办理移交的原则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户建档:各级办理个人信贷的行处,必须为每个借款人建立信贷档案; 二、分类保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区分重要档案和一般信贷资料档案分别保管。信贷业务重要档案包括:质押品、质押收据、抵押权利证明、抵押物权凭证、保险单正本等,质押品必须入库保管,其它重要档案资料正本必须按户专门建档、设立资料清单、双人会同加封,入库或设专门保管箱内长期妥善保管。重要档案应按会计部门规定登记表外帐。重要档案资料的付本
22、或复印件与一般信贷资料归入客户档案保管。(2)信贷档案资料应按业务品种设立一级分类、以合作单位设立二级分类、以贷款经办人员设立三级分类。合作单位档案资料作为二级分类的第一份档案资料。每份档案资料均应设立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应根据各项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并列示于档案贷封面或存放在档案贷内资料的首页。举例如下:按揭贷款业务档案:*发展商项下贷款资料(附清单):*经办人员资料:各借款人档案(附清单); 三、办理移交:贷款经办人员在贷款发放并登录好信贷台帐后,应将所有重要档案复印后放入一般档案资料,将重要档案资料正本按上述重要档案存放要求办理重要档案的移交手续,将一般档案资料(至少包括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收入证明资料等)按要求整理后,办理一般档案的移交手续,信贷员应留存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一份,贷、还款凭证各一联备查,信贷员留存的合同、凭证必须保持完整、连续,并按户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未尽事宜由各项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对自然人收入调查及收入水平认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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