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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docx

1、浙江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0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文化大省,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浙委20041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省级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建设的重要平台。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围绕浙江当代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立足浙江社会科学学科的比较优势,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规范学术,生产精品,提升优势,培育人才”的原则,按照“有重点、入主流、上水

2、平、出特色”的基地建设方针,引导社科界推出一批在国内外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优势学科,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是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基地建设规划,学术委员会专家人选、基地研究项目和成果出版。其职能部门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是基地建设的办事机构,在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组织专家,具体承担基地建设日常工作。第五条 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评审基地,评估基地运作情况和基地研究成果。第三章 基地性质及建设标准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指:以某一研

3、究领域学术前沿问题和一些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中心,以该领域研究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或研究实体为核心,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单位组织持续、系统研究的开放式研究机构(平台)。第七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从2005年起,分三年滚动确定10至15个左右整体科研水平居于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第八条 基地建设的标准1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使该领域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或国内领先,使支撑该领域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2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研究,组织相关研究领域科研活动

4、及国际学术交流等,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人才库”。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全省性发展规划,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等,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情报资料的“信息库”。4通过深化改革科研体制,探索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科研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研体制及管理机制改革的示范基地。第九条 基地的运作模式基地实行开放的运作模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1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建设的所有事务,由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

5、变化自然交替。2基地核心成员应由基地所在单位的研究人员和本单位以外的省内外研究人员组成。每个研究方向都应聘请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负责相关研究方向具体研究计划的实施,由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3建立与基地主攻方向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一流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单位专家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基地建设方案、研究选题,指导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4基地每年确立的研究课题须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中至少有1/3的项目须由基地所在单位以外的研究人员承担。5基地可采用“一地一点”的运作方式,即一个基地只在一个单位设点;也可采用“一地多点”的方式,即一个相同方向的基地可

6、在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设点。第四章 申 报第十条 申报单位的界定申报基地者必须是隶属于政府或教育科研机构、拥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设备资料、运行经费等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科研资源配置最优化、科研成果产出最大化、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对现有科研机构和科研力量进行整改、重组,使之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后再行申报。已是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机构自然列入省社科基地建设计划,但不占指标。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1申报机构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省级重点学科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属于教育系统的科研单位必须在相关领域中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或具有省内领先的研

7、究优势。2拥有与申报方向一致的较强学术队伍。其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多方需要。3具有明确的基地建设方案。主攻研究方向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能够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设计的总体框架合理,选题科学,规划可行。4制定了有利于基地建设的措施,其运作机制科学、规范,有精干、高效的专职管理人员。5拥有独立的、并向相关研究人员开放的资料室,以及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等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等资料。主办一份学术性刊物(或以书代刊)。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或能调动相关资源,为研

8、究者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6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原则上以不少于12的比例配套投入。第十二条 基地名称基地不得采用二级学科以上的学科名称。基地的名称可以和申报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1基地采用法人单位申报制。符合申报条件的任何机构,经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批准,均可申报。2申报基地的单位须根据要求,详细填写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表,并在“单位承诺”一栏中应签署意见,认可盖章。申报单位在递交申报表同时,应申报基地当年启动的重大系列研究项目,该项目应是以省内科研力量为主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研究,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基地申报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直接受理

9、。基地申报专用表(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浙江社科网”上下载。申报所需材料: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表一式15份。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四条 基地评审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办聘请一定数量的省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团,对申报的基地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团中省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五条 基地评审原则1权威性。评选工作应体现学术研究的前沿性。体现浙江的优势学科及新兴学科和发展趋势。2公正性。评选工作贯彻民主、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单位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申报基地的评选。与基地相关的学者也不参加该基地的评选。 3滚动性。评选工作采取分

10、步实施、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方法。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按本细则,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2评审。基地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实地考察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会议评审不实行匿名评审。具体程序为:(1)评审委员会专家听取基地申报单位负责人对基地建设整体方案作简要介绍,并认真审读申报材料后,对基地建设的整体方案、选题设计、研究计划及基地建设相关条件提出质疑;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对质疑进行答辩;(2)在充分评议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一定比例,确定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3)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召开基地科研人员座谈会、考察申报基地的硬件设施,检查前期研究成果

11、等;(4)对申报基地综合评估,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基地。3审批公布。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立项基地,报省社联党组审议、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1基地研究的主攻方向对浙江当代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且特色鲜明、优势明显; 2基地建设方案思路清晰,所列选题能深入、系统地突显基地研究主攻方向和学术前沿,研究计划具有可操作性;3基地研究力量充实,具有在全国或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较好结构的学者群体,且前期研究成果丰富。4基地所在单位制定了强有力的基地建设措施和灵活的科研管理机制。第十八条 立项基地每年向社会公开招标研究项目的评审,由省社科发展规

12、划办组织的专家和部分基地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其研究项目经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第十九条 评审纪律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通讯评审期间被评审单位不得打听、了解有关评审委员会专家情况,在实地考察期间,评审委员会成员一律在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指定的地点住宿,严禁被评审单位以任何名义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赠送钱物,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一经查实,取消入选资格。第六章 基地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给予的优惠同等条件下,基地研究人员可优先获得省社科发展规划办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资助。第二十一条 基地

13、所在单位给予的优惠1与基地相关的博士点、硕士点可享受招生名额方面的优惠。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优先选派基地学术骨干出国、出境、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3在科研编制、办公用房、学科建设经费分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减免基地研究人员的教学任务。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4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5除配套经费之外,给予基地常规性运行的办公经费。第七章 基地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二条 基地采取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与基地所在单位共建的方式,实行定期

14、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每年组织基地评估(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另发)。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立项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公开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2)所在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所在单位给重点研究基地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4)在同一研究方向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上,已被省内其他科研教育机构超过。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联在“浙江社科网”上建立基地建设计划执行信誉栏,公布基地建设执行情况。第八章 基地建设经费及使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经费来源基

15、地建设经费实行财政支持与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1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2基地所在单位设立配套经费,支持基地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的出版、研究人员的培养和有关学术活动的开展。3基地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或捐助。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途1基地管理费(基地评审、基地运作评估、聘请相关专家等)。2基地建设费用。基地建设费用包括:基地研究项目的研究费用、成果的出版费用、学术活动费用、人员培训费用、基地刊物编辑发行费用等。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省财政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以每个基地一年30万元的规模,在经费上给予连续支持。省财政拨给基地的建设费应与申报单位自行配套的经费合并统一使用。其中,用于项目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经费应占总经费的70%。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立帐,以便审计检查;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登记造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的拨付基地建设经费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当年预算方案,省社科联党组核定后,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根据审批决定和基地立项、建设情况,具体负责经费的拨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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