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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docx

1、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

2、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具体办法由市法制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第八条市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市人民政

3、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衔接。第九条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第十条市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与立法后评估项目及项目责任单位。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后,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5、:(一)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二)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三)重大应急事项的;(四)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五)其他需要由市法制机构起草的。第十六条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第十七条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市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八条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二)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三)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通过委托方式确定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的,市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

6、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第二十条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领域情况、制度与措施建议、相关资料等,并根据起草工作需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二)协助开展立法调研论证活动;(三)指派有关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协调。第二十一条市法制机构应当对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可以参与起草单位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对草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报送草案代拟稿

7、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三条法规、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等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论证,有关论证材料随草案代拟稿同时报送。论证材料说明包括拟设定措施是否符合所规制事项的客观规律、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第二十四条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在要求或者约定时限内向市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草案代拟稿;(二)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情况等;(三)立法可行性评估情况,包括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内容;(四)立法论证情况,举行了论证会和听证会的,附论证会、听证会报告;(五)征求

8、和采纳意见情况;(六)相关依据及其他资料。属于修改项目的,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第二十五条市法制机构收到草案代拟稿后,发现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及时修改完善。第二十六条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要求或者约定时限内向市法制机构提交调研报告、草案初稿或者提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其他地方立法情况等资料。第四章论证与审查第二十七条市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公布草案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第二十八条市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研究、

9、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第二十九条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市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等代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论证修改的重要参考。第三十条法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一)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由市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会的

10、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等,听证报告作为草案论证修改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二条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市法制机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经过论证、审查修改成熟,拟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无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二)符合上位法规定原则,便于及时实施上位法、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三)拟设定的制度与措施具有操作性,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四)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合理设定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

1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三十四条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草案送审稿;(二)草案送审稿说明,立法可行性评估情况、论证会及听证会情况说明;(三)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四)相关依据。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三十五条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议草案送审稿时,由市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涉及地方重大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在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审议前,由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

12、前,将草案送审稿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参会成员和相关参会单位负责人。第三十七条市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审议意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由市长或其委托的人员作议案说明。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及签署时间。第三十八条规章签署后,应及时在遂宁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遂宁日报、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第三十九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

13、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规章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自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规章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第六章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第四十一条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法制机构负责。第四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

14、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规章解释由市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三条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请求解释的,由市法制机构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第四十四条市法制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五条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

15、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规章修改、废止建议:(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法规规章替代的;(三)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五)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第四十八条遂宁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及其英文译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市法制机构负责。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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