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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docx

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 是指收集、输送、处理、 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 程和自用排水工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 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 工作。(一)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 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 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 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 查处超标排放

2、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 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 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 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二) 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 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 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 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 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 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 实

3、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 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三) 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 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 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 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四) 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 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

4、 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 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 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五) 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 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 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 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 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 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 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黄埔区的国家和省重点

5、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 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二)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 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 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区、增城区的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 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三)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 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核发;公 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第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

6、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 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 状水体和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 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 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 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 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 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 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 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

7、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 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一) 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 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二)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 减,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 统。(三) 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 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 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 70%(四) 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 50%乍为用于

8、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 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 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 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 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 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 间不超过24小时。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 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 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 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一条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

9、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 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 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 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 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三) 环境保护行政管

10、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意见;(四)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 料;(六) 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七) 接驳设计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 办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 驳的决定。第十四条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 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一) 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 500立方米以上的医 疗单位;(二) 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 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 常年存栏量达到

11、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 头牛的养殖业;(四) 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五) 垃圾处理场(站);(六) 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七)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八) 其他月排水量 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第十五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 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 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第十六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 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 03)S515】要

12、求设计, 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 500毫米以上。第十七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 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 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第十八条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规范设置隔油池:(一) 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 食用油的;(二) 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第十九条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 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格栅栅条的间距为 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二) 格栅的安装角度在 80度以下(与

13、水平面夹角);(三) 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 满足使用要求;(四) 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第二十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 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第二一条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 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 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已按照环境保

14、护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且通过验收的重点排水户,应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定期 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二) 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 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 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 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 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 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三) 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第二

15、十四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查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 予许可的决定。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 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二) 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 驳;(三)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 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 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

16、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 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 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和隔油池。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 维护的位置。(二) 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 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 用管道收集。(三) 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03S702) 要求选用。(四) 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 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五) 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 30分钟计算确定。(六) 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 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七) 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 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 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 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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