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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docx

1、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基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

2、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一般规定(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3、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四)重组业务亏损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

4、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2特殊性重组亏损规定(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

5、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

6、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五)清算的弥补亏损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摘自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六)资产损失形成的亏损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

8、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二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七)有关批复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

9、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摘自国税函2009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八)境外所得的亏损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

10、)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摘自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九)筹办期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十)合并纳税形成的亏损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11、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

12、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十一)房地产企业亏损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十二)被投资

13、企业经营亏损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十三)追补确认的亏损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十四)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14、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十五)政策性搬迁形成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

15、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十六)汇总纳税形成的亏损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

16、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十七)税收优惠亏损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7、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三、纳税申报(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

18、”,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

19、额进行填报。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

20、”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7.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8.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9.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二)月(季)度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21、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摘自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

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

23、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但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

24、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五、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25、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二)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

26、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六、部分答疑(一)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2

27、011年08月01日问: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

28、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二)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三)亏损企业是否可享受残疾人工

29、资加计扣除?【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

30、资加计扣除。(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3日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五)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布日

31、期】:2010年12月28日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4000万贷:未分配利润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回: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六)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我公司材料购进、出口都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现税务局针对我公司20032012年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现在调查阶段,预计会调整关联交易金额,需补税。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是分每年进行。问题1、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如果调整当年是亏损的,可否弥补当年亏损?2、如果弥补亏损后,有盈利,但我公司当年在“两免三减”半优惠年度,是否可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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