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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docx

1、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公园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国家公园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依法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仅限于开展必要和适当的自然观光、自然教育等活动,并应当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服务活动与国家公园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目标相一致。第四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下列经营服务项目

2、,实行特许经营:(一)投资、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或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经营服务设施的;(二)提供社会资本参与的自然教育、交通、医疗、环卫等服务的;(三)销售生态产品、租赁设备的;(四)提供自然观光导览、解说或者经营户外运动项目的;(五)生产、销售载有国家公园标识商品的;(六)其他利用国家公园资源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 国家公园门票、宗教活动不得列为特许经营项目。禁止以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为名,在国家公园内开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开发利用活动。第五条 特许经营项目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者,协议约定其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实施一定期

3、限的特定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支付特许经营费。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拟实施特许的项目特点、项目周期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且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4、甄选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承担特许经营项目的下列管理工作:(一)审查经营者条件;(二)监督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三)建立和保管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台账;(四)依法处理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诉;(五)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费的使用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确立、公开和招标第八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据经批准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拟实施特许的经营服务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对实施特许的经营服务项目组织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一)项目名称;(二)项目选址;(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项目实施应达到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项目投资回报、收费标准及其测算、收费方式;(五)项目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六)可行性分析,即项目实施与国家公园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目标一致,有利社区发展和提高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七)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八)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九)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十)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拟实施销售生态产品或者提供自然观光导览、

6、解说等不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可以适当简化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项规定的内容。第十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的;(二)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第十二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7、采用招标方式竞争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招标、投标和中标情况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特许经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三条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招标,除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投标人按合理价格向公众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设施或者服务的可能性;(二)投标人在从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方面的经验和有关背景,包括该投标人过去提供相同或者相似设施或者服务的业绩和专业性;(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四

8、)投标人以往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五)投标文件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对国家公园的重要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和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带动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社区发展的有利条件;(六)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不能满足项目的生态保护或者环境治理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的;(二)投标人以往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过程中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三)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具有违法失信记录的;(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9、他情形。依法进行招标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全部投标被否决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五条 拟实施销售生态产品或者提供自然观光导览、解说等不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服务项目,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第十六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与特许经营者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或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其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10、、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和有关技术资质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要求;(六)项目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要求;(九)投融资期限和方式;收益取得方式,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十一)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及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其他可能涉及的补偿费用;(十二)履约担保;(十三)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有关权限与责任;(十四)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五)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

11、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六)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十七)违约责任;(十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特许经营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附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特许经营者注意其可能承担的生态破坏、资源滥用、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和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风险。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条款样本由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12、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协议变更前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协议变更可能使特许经营项目产生新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后协议内容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该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确定的要求。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收回特许经营设施及资产,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在履行特许经

13、营协议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责令特许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同时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立担保物权;(三)擅自处分特许经营设施或者资产;(四)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在国家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五)特许经营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被解除,但在被解除前的协议履行

14、过程中造成国家公园重要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或者价值减损的,原协议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修复。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特许经营者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义务。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实施特许经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依法撤回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被解除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提请香格里拉

15、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办理设施测试、评估、验收、移交和资料、档案接管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前通知特许经营者。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继续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前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以前发布新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期间年度特许经营绩效评价等级均达到合格,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申请续签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取得该特许经营项目新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忠实地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和协议

16、履行完毕以后,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第二十七条 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期间,特许经营者应当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特许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变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管理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维护使用情况、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情况、国家公园公众体验反馈、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运营收益,以及存在问题和改善对策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

17、管理局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公园访客的投诉、建议记录和处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确定的访客容量,科学调控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访客接待规模。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使用安全及有关资产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规定进行移交。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雇用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并确保居民与其他雇员同工同酬。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

18、项目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业能力培训。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特许经营者的申请,对特许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提供指导。第五章 特许经营费的缴纳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运营成本以及预期收益增长率等,邀请专家对项目的投资回报、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进行评估,并在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中载明。特许经营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根据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载明的特许经营费缴费标准及方式,提出特许经营费报价。应缴特许经营费的具体数额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中标人依法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

19、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费。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可以提请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费用减免优惠:(一)特许经营者是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且从事国家公园户外导览、生态产品销售等微利项目的;(二)与国家公园管理局合作,从事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提升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缴入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形式安排用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与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费主要用于国家公园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生态保护补偿;(二)必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三)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四

20、)扶持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的发展;(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家公园其他保护支出项目。第6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与拟实施特许的项目有关的国家公园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基础状况和价值做出评估,作为授予特许、评价特许经营绩效和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和使用成效等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绩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

21、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实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公众针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服务质量的投诉率,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纳为绩效评价重要指标。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结果,对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现状进行年度核查,依法追究破坏生态和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 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造成国家公园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损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经营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书面补充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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