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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心镇扩权事项意见的函doc.docx

1、关于征求中心镇扩权事项意见的函doc 浙府法函208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落实“减证便民”工作,01年我省组织开展了全省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经各有关部门梳理申报,省法制办审核认定,201年2月,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各级各部门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目录(浙跑改办字182号)(以下简称证明目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1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872号)要求,请各地、各

2、部门结合证明目录,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分别提出清理意见: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分别提出保留和取消建议.二、对省、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实施部门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开具单位请认真核对需要本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本部门无法调查核实的,也要提出建议使用部门取消的意见。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证明事项取消后,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一)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二)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三)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

3、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四)调整为部门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验方式办理;(五)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六)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证明事项取消后,要及时做好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逐项填写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附件1),填写时请勿改变表格序号。表格中未及事项,请填写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补充表(附件)。请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于218年8月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相关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送省法制办,

4、各县(市、区)政府清理情况由设区市政府统一汇总报送。(相关表格可到下载,邮箱密码:2456)。附件:。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2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补充表 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本地区证明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本部门证明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年7月31日 (联系人:陈建红、陈俊,电话、传真:7535,电子邮箱:130322)附件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5、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证 明名 称适 用事项依 据证 明 内 容出 具 主 体审批主体上一年度受理量(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调整建议(保留的,请说明理由)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否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设定依据效力等级(国家/地方)证明形式出具单位1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材料(作品、论文著作)真实性证明书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真实性证明两位国家或省级大师签字证明、或当地协会证明两位国家或省级大师或当地协会省经信委地方设定2有无走私违法行为证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

6、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企业无走私违法行为海关提供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海关省经信委取消部门调查核实办理地方设定3企业涉税证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01043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企业无偷税、漏税行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国税、地税部门省经信委取消部门调查核实办理地方设定4申请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省、设区市、县教育部门取消依据

7、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国家设定5人事部门证明申请任教3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证明非教师系列职称的申请对象一直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原件所在单位省教育厅取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地方设定6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具备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所需要的学校场地、办学设施、设备等基础性条件的证明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管、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省教育厅取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国家设定7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证明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符合教义教规,不存在条例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团体出具的书面审读意见原件全国性或省级宗教团体省民宗委国家设定8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证明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是用于宗教学习交流所必需的团体出具的同意宗教用品

9、入境的书面证明原件全国性或省级宗教团体省民宗委9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记录证明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该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行为的书面证明原件公安机关省民宗委10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申领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需要社会保险清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受委托、授权部门取消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11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申领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

10、登记条例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需要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的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受委托、授权部门取消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12单位证明材料办理边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边境通行需要单位出具书面材料所在工作单位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取消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13申请民用持枪证的枪支来源证明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枪支的合法来源配购证(回执)或调拨单调拨单(通知)由体育局

11、出具,配购证(回执)由民用配售企业出具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14用于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或土地实际所有人省公安厅15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的证明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库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验收纪要文件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加的验收组织县(市、区)公安机关16爆破作业区域证明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

12、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90012)爆破作业地点情况矿产采掘范围证明材料(1.对于矿山,明确为采矿许可证;2.对于矿山以外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需提交包含有地点信息经营、科研、生产活动合法性凭证)国土资源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取消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17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99-12)仓库安全评价情况评估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省、设区市公安机关18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

13、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52015)因故不能缴纳社保的人员与爆破作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聘任协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现或原所在单位设区市公安机关19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198年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中实施的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9号)建筑为合法性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县级以上政府(含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0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固定网络地址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14、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设立或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员资质、网络地址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固定网络地址证明,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运营商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经营单位变更备案22注册资本、净资产、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证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注册资本、净资产、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省公安厅2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990212)专用基金设备情况证明形

15、式调整为:设备清单和购买发票;3.出具单位调整为:申请单位(非营业性单位无资金资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区市公安机关取消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90201)申请人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情况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省、设区市公安机关25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物的证明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公安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狩猎场所在的建筑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26法定代表人离任审

16、计报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社会团体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财务状况2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被收养人身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30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港

17、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送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31总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证明总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外律师事务所由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省司法厅32分所负责人符合律

18、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担任分所合伙人条件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证明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外律师事务所由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省司法厅33申请人具有在香港、澳门执业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在香港、澳门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经内

19、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省司法厅3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司法厅35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厅3

20、6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情况(仅限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出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厅37从事与申请职业类别对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延续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的执业类别所需要的专业工作经历书面说明材料原工作单位

21、、执业机构省司法厅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申请人符合考核任职公证员的工作经历证明开具证明,任免文件,组织人事部门登记表省教育厅、省法学会、省社科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39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的执业类别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程度书面说明材料原工作单位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执业机构4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法律援助审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纸质申请人

22、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42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现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省司法厅44劳动关系届满终止或解除的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合同期满终止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省司法厅司

23、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注销)合同期满终止或辞职证明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执业机构省司法厅46司法鉴定人丧失行为能力证明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注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厅47派驻律师执业情况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拟派驻律师在总所的执业情况或派驻律师在分所派驻期间的执业情况派驻律师执业情况证明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总所为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由该省(区、市)司法局厅(局)出具意见)省司法厅48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任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开具证明原工作单位省司法厅49工作情况证明开具调出我省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证明根据外省相关部门要求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在单位工作起讫时间、纳入编制管理情况,工作单位简介等工作情况证明原工作单位省人力社保厅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工作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失业登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终

25、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工作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52工(军)龄证明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其相应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或缴费年限证明等原工作单位或军队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53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用来证明供养亲属是否有生活来源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54医疗诊断证明平产、

26、剖宫产、助勉产待遇核准支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确认生育类别医疗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流产、引产手术待遇核准支付确认怀孕终止时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证明是否患有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或病理切片报告医疗机构57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确认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出生证、户口本等可以说明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省、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58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参保人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59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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