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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x

1、西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西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地方标准管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版)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修订、废止等工作,以及地方标准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估。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按照编号规则对地方标准进行编号。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

2、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本部门标准化工作,负责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并对地方标准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原则,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动本市自主创新成果、技术积累、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加强对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跟踪和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3、。第二章 制定范围第八条 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不得制定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地方标准。第十条 西安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三章 立 项第十一条 制定及修订地方

4、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法规、规划、政策依据;(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的;(五)同现行地方标准没有交叉;(六)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七)提交地方标准草案。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需求的地方标准项目、各级科研课题、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申请的地方标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经审查后优先立项

5、。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符合应急标准要求的项目参照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管理要求随时申请立项。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条件要求,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除具有传统特色或亟需的地方标准之外,地方标准应由同行业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可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与遴选。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西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可提交标准

6、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问题。如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四)申报标准制定项目的,应提交标准预研草案;(五)西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提出重点项目。第十六条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

7、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审查时明确标准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归口单位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内容进行解释,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制定保证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提出立项审查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立项的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立项协调会。对涉及多个行业

8、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协调,确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将拟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公示14个工作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确定立项编号、标准名称、项目类别、制定或修订、计划起止时间、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第二十二条 西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项目

9、计划下达的时间完成,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三条 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的项目,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未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项目且未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不得重新申报新项目。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第四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内容负责。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

10、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职责:(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三)充分研究标准各相关方意见,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加标准起草组、部门或者行业利益;(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要求;(六)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和管理的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验、验证、实施或评价。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按

11、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同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不少于15家(人)。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在征求意见并修订后,应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转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会议,征

12、求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或要求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或理由,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定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初审。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起草组开展的工作及会议情况;(四)制定标准

13、的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省级地方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论述: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说明与原标准的差异,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通过技术初审的项目,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标准送审材料(一式一份,含书面材料和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包括:(一)送审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申请审查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

14、本;(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电子文本;(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或应用报告;(七)审查专家推荐名单和专家简历及其电子文本。第五章 审 查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第三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审查组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组长一般由政策性强、业务熟练、科学公正的专家担任。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在召开

15、标准审查会议前5日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并在标准审查会议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提供。第三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标准审查会。审查会议应听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介绍立项需求与目的,听取主要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五)标准技术内

16、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七)对重大创新性标准,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评议、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长、组员签字,并附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实记录标准修改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报批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

17、业部门,申请报批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二)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已按照专家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三)标准(报批稿)符合GB/T 1.1、GB/T 24421.3、GB/T 28222的要求,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地方标准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四)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五)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六)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已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七)标准完成情况简要说明。第四十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简要说明报审查组组长复核

18、并签名。第四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复核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简要说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符合要求、报批材料符合规定后,统一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含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二份)包括:(一)报批标准的公文;(二)标准(报批稿)及电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含征求意见汇总表)及电子文本;(四)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会议纪要(原件);(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且报批地方标准名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

19、文件。第六章 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第四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批准该地方标准。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地方标准报批稿不予批准发布。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西安市地方标准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形式为:DB6101/T(代号)(四位顺序号)(发布年代号)。第四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20日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在其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公

20、开地方标准全文,供公众免费查阅。地方标准文本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版本为准。需要地方标准印刷用稿时,应当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地方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标准发布公告各一份。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第四十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第四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地方标准实施工作,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满一年

21、的地方标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评估。第五十条 鼓励驻本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认证、评估,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第八章 标准的修订和复审第五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因个别内容影响标准的使用需要修改时,或者对原标准

22、内容有增减时,应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征求意见、审查后批准发布。第五十二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三)科学技术发展;(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变化;(六)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第五十四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将到期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及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建议。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第五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第五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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