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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docx

1、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 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效劳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下面是xx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工程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给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防止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

2、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给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给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给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给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催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工程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标准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

3、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工程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工程,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工程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4、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方案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方案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对工程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工程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效劳工程,应当就

5、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工程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效劳工程,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的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工程政府采购方案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方法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给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给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

6、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工程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工程代理效劳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给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给商邀请)公告和工程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效劳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给商。 10、标准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工程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工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

7、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工程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工程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给商的根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给商提供根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

8、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给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给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给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当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给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给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给商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效劳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效劳工程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残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和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通

10、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采购预算及方案 第五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区财政局批复。 第六条 编制月度政府采购方案。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方案,政府采购方案实行网上和纸质双重报送制度,每个月15日之前报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和区采购办审核。 第七条 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人员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工程的采购预算

11、,落实采购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产目。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员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工程内容,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严格方案管理。采购人员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做好产品及工程调查后结合工程实际需求、办公需求等适时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其中,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章 采购执行与审核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

12、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科室上报采购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编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由采购专员负责采购或者通过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不得随意指定品牌和型号,须遵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应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相关政策。常用办公设备采购应从政府采购常用办公设备推荐名录中选择,推荐名录中所列设备不能满足特殊行业、特殊业务需要的,那么由所属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区招管办审批前方可采购。对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区财政局和招管办分别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效劳外,以下

13、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到达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效劳类工程,金额到达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工程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效劳类工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到达3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工程金额到达5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工程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到达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和工程类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到达100万元以上; (二)效劳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到达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单项或者批量到达上述标准以上的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一个预算工程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效劳进行拆分,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15、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是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工程一致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但又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工程),可采用政府采购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

16、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方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单价或者批量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效劳类工程(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效劳除外),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工程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

17、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目标。 第十九条 标准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和变更 (一)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包括采购活动开始前和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方式变更,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及验收 第二十条 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员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由各物品采购科室成立验收工作小组,但

18、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主要负责人。在采购完成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工程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的一般货物或效劳,应明确采购小组依据采购合同、中标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货物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机器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延续性的日常效劳工程(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效劳),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方法,严格对效劳

19、单位提供的效劳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供给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工程完成后,根据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支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属于集中采购工程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

20、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工程的;假设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假设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 (二)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对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提交的政府采购拨款申请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拨款程序,将款项拨付至供给商或采购人,并在采购人提交的合同或货物交付验收单原件上加盖号码章,标示付款金额等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退回采购人。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1、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采购工程类别、名称; 2.采购工程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给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预算、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材料与采购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工程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

22、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要求 第三十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残联各科室应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方案,集中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方案的工程,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规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前方可执行。由于人员编制限制,对于公开招标的,委托招标公司开展工作,由方案和法规科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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