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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XXXX0625.docx

1、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XXXX0625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1.2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土建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遵循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包括:(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697-2009;(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工程测量规范(

2、GB50026-2007);(4)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2010.3);(5)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0.8.30);(6)关于统一监测项目命名和监测用表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中心2011.7);(7)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8)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9)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测合同、监理合同和第三方监测合同。(10) 其它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 。1.3 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福州

3、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监测管理。本办法将作为各相关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考核的依据。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方监测,其他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在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控量测中的职责、监控量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中施工监测定义:由施工单位根据其承包合同权利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监测单位,并委托其对本施工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实施的工程监测工作,实施该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即为施工监测单位。本办法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使用。2 施工监

4、测单位资质管理2.1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资格认证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矿山法隧道、高架桥梁工程:除满足基坑、隧道工程监测资质外,可以选择具有公路、铁路及地铁桥梁及隧道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监测业绩: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地下工程监测业绩,且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他要求: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承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严禁进行业务分包,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任何施工监测单位在同一条

5、线工程范围内承接的业务量不可超过3个标段。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外业监测人员3人,并应满足现场作业需求,监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项目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外业监测人员资质: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测量初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

6、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测仪器。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资质首先需满足监测合同要求,并符合以上相关规定。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报审流程:承包单位按照分包申请(附表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安质部)审查,工程部流转单至安质部审批签字。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合约部)各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报审材料: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合同、主要人员三金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附表二)。变更流程: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按照人员更换申请(附表三)由承包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质部)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7、安质部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3施工监测单位职责1、根据规范、合同及指挥部相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审。2、按照批准后的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布设、标识、监测及初步分析。3、参加施工监测方案评审会议、测点验收会议、监测监控信息反馈周会等相关会议。4、编制监测日报,提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并于每日15:00前将当日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连续。5、参加日常/联合巡视、标准化月度工作检查。6、施工现场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或出现警情、险情等

8、)时,应加密监测频率,并及时以速报形式将数据报送各相关单位。7、参加预警分析会,按要求加密监测频率,将监测成果报送各相关单位,提供消警数据依据。8、完成日常施工监测档案管理,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交监测档案(含技术总结报告等)。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4.1 方案编制前交底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监测方案编制交底会议,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咨询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交底内容包括:施工监测方案编制要素(附表四)、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审批及备案等流程。4.2 方案编制施工监测单位是方案编制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方案编制工作,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编制过程的指导与

9、审核,施工监测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完善监测方案内容,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监测方案终审,终审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主体基坑(包括附属结构)、盾构隧道(包括旁通道)及其它单位工程需单独编制监测方案,独立组织专家评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助。4.3 方案评审应邀请五人或五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安质部、工程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和风险咨询单位参加,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对评审结果和资料的汇总和保管。工程联系单(附表五)、评审会议议程(附表六)、专家意见表(附表七)。4.4 方案报审施工监测方案报审(附表八)时施工监测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在方案中完善,上报

10、承包单位审查,由承包单位按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当工程结构形式发生变更或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针对原方案进行补充变更,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5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应检验合格,经过计量专业部门的检定,并在规定的检定有效期内,各仪器在每次工作之前均经过检校。测试元器件如轴力计、锚杆拉力计等传感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率定。5.1 精度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报审的监测仪器精度要求如下:序号监测项目仪

11、器名称精度要求1墙顶水平位移全站仪测角精度优于1,测距优于1mm+2ppm2地表、管线、房屋、围护结构、隧道结构沉降水准仪往返中误差小于1mm/km3土体及围护墙(桩)深层水平位移测斜仪综合精度优于0.25mm/m4砼支撑应力钢筋应力计综合误差小于0.5%FS5钢支撑轴力反力计综合误差小于0.5% FS6轴力读数仪频率仪精度优于0.1Hz7地下水位水位计精度优于10mm8隧道收敛仪收敛计精度优于0.1mm9裂缝观测仪游标卡尺精度优于0.1mm5.2 备案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测量仪器进场一周内按监测仪器报审表(附表九)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核

12、实测量仪器数量、精度、检定情况。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报审材料各方备案。对重新检定的测量仪器,应将仪器检定证明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备案。5.3 使用要求测量仪器设专人保管、保养,建立仪器管理台账(附表十),在日常使用中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附表十一)测量仪器除日常保养维修外,还需根据使用情况定期(一年)检定,仪器检定应送国家计量局授权的检定单位,不可随意拆卸装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按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附表十二)均需记录在案。对检定过期、不合格的测量仪器应做好标识,严禁使用。6测点布设6.1 材料报验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规范精度、量程要求选择正规厂家的元器件及材料,并在埋设前一周

13、向监理单位报审,报验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钢筋计、反力计、应变计等出厂合格证、出厂参数说明,测斜管、水位管等埋设材料出厂合格证。6.2 测点布置要求(1)基坑工程、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埋设数量、位置需满足监测方案要求。(2)基坑工程监测点埋设应从基坑边缘以外3倍开挖深度范围,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基坑各监测项目(如测斜、地表隆沉、墙(桩)顶位移)应埋设在同一监测断面上。(3)隧道工程地表环境监测点埋设范围可按照盾构隧道外边缘两侧各2H,且不小于20m 确定,H 为盾构顶埋深。6.3 测点布设项目测点布设项目包括基坑墙顶沉降、位移等各常规监测项目以及工作基点和深层沉降点等规范要求不详细的监测项

14、目等。具体各常规监测项目监测点埋设参照设计要求、规范及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布置。以下补充规范要求不详细的监测项目的监测布置要求及常规监测项目图片,供各施工监测单位参考,与规范冲突处以规范要求为准。6.3.1 工作基点(1)基坑工程工作基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且不少于3个(水平位移工作基点不少于4个)。(2)隧道区间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隧道变形影响范围以外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每300m布设一组,每组不少于3个。如下图:埋设于土体内水准工作基点埋设于建筑物上水平位移工作基点6.3.3 围护墙(桩)深层水平位移(1)一般每2030米或每个施工段两侧的围护墙(桩)内各布设一

15、个测斜孔,重点部位可适当加密,每侧边或每一开挖段监测点不少于1个,测斜管深度宜为围护墙(桩)深。(2)当围护墙(桩)内测斜管失效时,应在对应位置的坑外土体中设置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测斜管布置深度应大于围护墙(桩)以下510m。测斜管安装示意图测斜管端头保护6.3.4 支撑内力(1)钢管支撑:采用反力计测试,监测点应布置在支撑的固定端。(2)砼支撑: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沿基坑纵向每开挖段应有一组支撑轴力监测点,环境要求较高时可适当加密,每层支撑的轴力监测点不应少于三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在竖向宜保持一致。砼支撑钢筋计布置示意图砼支撑钢筋计埋设固定端安装好的

16、轴力计钢支撑轴力计示意图6.3.5 地下水位(1)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2)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3)水位监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对于需要降承压水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还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6.3.6 地表沉降(基坑)(1)每开挖段宜设一测量断面,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且每侧

17、边或每一开挖段至少设一组测量断面。(2)每一测量断面在坑外的监测距离宜大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每一测量断面上的监测点宜由内向外先密后疏布置,且不宜少于5个测点。沉降点埋设示意图硬化层沉降点埋设6.3.7 地表竖向位移(盾构)(1)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根据平面分布可分为平行于隧道轴线的纵向隆沉监测点和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隆沉监测点。(2)对于二、三级监测,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平面布置示意图如下图所示,布置平面范围不小于隧道边线以外2H,且不宜小于20m;在深厚淤泥质土层下,布置平面范围不宜小于3H。垂直于隧道方向的间距宜按照“3m,5m,7m,10m,”先密后疏布置,数量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且单侧不

18、少于4个点。(3)一级及以上监测,监测点须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在二、三级的基础上适当加密。(4)盾构进出洞区域除布置一般测点外,还应布置地面深层监测点,布设位置如下图所示:6.3.8 周边管线变形(1)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的平面间距宜为1525m。(2)给水、煤气、热力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6.3.9 建(构)筑物位移设于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一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3个测点。建筑物沉降点示意图6.3.

19、10 隧道衬砌环收敛、沉降隧道隆沉和偏移每5环设一测量断面,衬砌环变形(收敛)每25环设一测量断面,异常情况应加密布设。施工阶段隧道收敛、隆沉和偏移监测点布设见下图一,道床浇筑完成后隧道隆沉和偏移监测点布设见下图二。隧道隆沉和偏移埋设点位应稳固,可在侧墙或管片上钻孔,深度应不大于50mm,不小于30mm,外露不大于20mm,并在管片或侧墙做明显标识。图一 收敛、隆沉、偏移监测点 图二 隆沉、偏移监测点以上监测项目布设有特殊要求、其他如坑底土体隆起、立柱竖向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等监测项目测点埋设方法与原则及以上监测项目参照标准、规范。6.4 其他要求现场测点埋设时间、方

20、法与记录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及轨道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做好测点埋设过程资料留存。附表十三:监测点埋设时间节点参照表附表十四:沉降(位移)监测点埋设记录表附表十五:测斜(水位)管埋设记录表附表十六:应力计埋设记录表附表十七:反力计埋设记录表7 测点标识与保护7.1 测点编号(1)沉降点用字母C表示,地面、地连墙顶、建筑、管线分别为DC、QC、JC、GC字母表示;水平位移用W表示,倾斜用X表示,测斜管编号用CX表示,支撑轴力用ZL表示。(2)地表沉降点按断面从基坑边开始向外依次编号,管线沉降点按沿线方向顺序依次排序。序号监测项目代码图例正负号使用单位1建构筑物沉降JGC升为正,降为负mm2建构筑物位

21、移JGS按方向mm3建构筑物倾斜JGQ按方向mm4道路沉降LMC升为正,降为负mm5铁道沉降LJC升为正,降为负mm6立柱沉降LZC升为正,降为负mm7地连墙墙顶沉降ZQC升为正,降为负mm8地连墙墙顶水平位移ZQS向坑内为正,坑外为负mm9墙体测斜ZQT向坑内为正,坑外为负mm10土体测斜TST向坑内为正,坑外为负mm11砼支撑轴力ZCL压力为正,拉力为负kN12钢支撑轴力ZCL压力为正,拉力为负kN13水位DSW升为正,降为负mm14隧道纵断面沉降XD/SD+环号升为正,降为负mm15横断面沉降点(上、下行线分别或同时掘进)XDC环号+测点号或DC环号+测点号升为正,降为负mm16拱底沉降

22、S/XGC+环号升为正,降为负mm17拱顶沉降S/XGD+环号升为正,降为负mm18隧道收敛S/XGJ+环号压缩为正,拉伸为负mm19不明管线沉降GXC升为正,降为负mm20不明管线水平位移GXS升为正,降为负mm21给水沉降GCJ升为正,降为负mm22污水沉降GCW升为正,降为负mm23雨水沉降GCY升为正,降为负mm24燃气沉降GCR升为正,降为负mm25热力沉降GCR升为正,降为负mm26电力沉降GCD升为正,降为负mm27电信沉降GCX升为正,降为负mm7.2 标识要求(1)对基坑工程,在相对醒目位置标识基坑监测图全图,测斜孔、水位孔需标明孔深,再在对应断面标识断面号及示意指示,每个测

23、点需用明显颜色标识,并附加保护措施,以避免施工中堆压、破坏。(2)对盾构工程,隧道内的隧道隆沉、偏移、衬砌环收敛监测点可用标识牌对应标识,地表纵横断面点可按照盾构环数对应标识,均需标识醒目。(3)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测点按常规醒目、顺序编号。7.3 保护要求测点埋设并完成监测点验收后,日常监测点保护工作由施工监测单位实施,承包单位监测管理人员应重点做好监测点保护协调和管理工作。(1)工作基点、地表沉降、周边管线变形监测、建筑物沉降点、隧道衬砌环收敛、沉降等测点保护应采用油漆等其他明显标志进行示意保护。(2)围护墙(桩)深层水平位移测点安装时,做好管节的固定、孔底和孔口的密封。孔口加盖子或布条

24、塞住管口,防止异物掉入管内。测孔底部沉淀有泥沙时,应使用高压水枪清洗。(3)围护墙(桩)顶部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测点埋设时应避开基坑护栏、挡水墙,可在挡水墙或地面上作明显标记,必要时对该点四周加护栏保护。(4)混凝土支撑内力传感器安装好后,将传感线置于圆管内,圆管连同支撑一起浇筑,使用时将导线牵出,做好分股标记。(5)钢支撑内力计安装好后将传感线引至基坑护栏,并固定在基坑护栏上,做好分股标记。(6)地下水位监测水位管管口高出地表,加盖保护,防止雨水、地表水和杂物进入管内。水位管处应设警示等醒目标识,避免外因破坏。7.4 损坏修复现场特别重要的测点损坏后,施工监测单位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25、第三方监测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监测例会商定补救措施。如需修复,施工监测单位应填报监测点损坏修复报审表(附表十八)、监测点损坏、更换记录表(附表十九),并及时修复完成,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参与对修复点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施工监测单位对测点初值进行采集。8初值采集8.1 工作要求测点验收后2天内,施工监测单位对验收合格监测点进行初始值采集工作,形成初值采集相关表格,监理单位对初值采集过程旁站。8.2 工作流程(1)施工监测单位在测点验收完成后,及时安排采集监测点初始值,24小时内完成数据处理,填报监测初值复核意见表(附表二十),上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核。(2)施工监测单位落

26、实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意见后将监测初值复核意见表流转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两方数据进行复查,并出具审核意见。(3)施工监测单位根据监理审核意见落实整改完成后,上报至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监理单位留存备案。9 日常监测数据采集9.1准备工作(1)每次数据采集前,施工监测单位应确认基准点、工作基点是否牢靠、稳定,并进行复核测量。(2)所有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确认仪器状态是否在检定时间范围内,是否可以正常使用。(3)非仪器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仪器。9.2 作业流程9.3 现场测试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标明:日期、时间、天气、使用仪器、仪器编号、观测人、记录人、标段工点名称等内容,打印装订成册并归档。原始记录包括

27、:水平位移原始记录、沉降原始记录、支撑轴力原始记录、坑外地下水位原始记录、测斜原始记录等。9.4数据衔接当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监测点,在工程影响范围内需要进行重复监测时,其监测点累计值数据必须从该测点布设时开始计算,即需要将该测点前期累计变化量累加到后期监测数据上,做到数据衔接。9.5信息变更因外部条件限制或人为因素导致监测范围、频率、数据及方案等相关监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进行监测信息变更报审。施工监测单位应填报监测信息变更报审表(附表二十一),按审批流程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咨询单位审批,审批完成通过后方可变更。存在信息变更情况如下:(1)因外部条件限制导致部分监测点

28、不能按照方案要求埋设或监测时,应进行监测范围变更报审。(注:对结构重要监测点不能按照方案要求埋设或监测时,监理单位应召集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共同会议确定处理措施。)(2)因施工工况变化致使监测频率需调整时,应进行监测频率变更报审。(3)因现场条件变化、施工设计方案调整导致监测工作与原监测方案内容不符时,应进行监测方案变更报审。10 监测频率各施工站点监测设计图上均有明确监测频率要求,各相关规范上的监测频率亦有明确规定,本章依照规范及前期监测经验制定,供各监测单位参考。10.1 盾构工程10.1.1 盾构工程地表环境监测频率内容监控等级监测范围施工监测频率特级监控盾构切口前方20环,盾尾后

29、方100环范围内测点沉降。每天至少二次;一级监控盾构切口前方20环,盾尾后方100环范围内测点沉降。变形速率大于5mm/d时,每天至少二次;变形速率小于5mm/d时,每天至少一次;二、三级监控盾构切口前方20环,盾尾后方80环范围内测点沉降。变形速率大于5mm/d时,每天至少二次;变形速率15mm/d时,每天至少一次;变形速率0.51mm/d时,每二天至少一次;变形速率小于0.5mm/d时,每周至少一次或更长;(注:监测等级与环境安全等级相同,环境安全等级参见相关规范。)10.1.2 盾构工程隧道内监测频率施工状况监测范围施工监测频率施工期间车架后20环1次/d车架后20至50环1次/2d车架后50环以外1次/7d后期稳定性监测整条隧道1次/月10.1.3 旁通道(联络通道)工程施工状况监测范围施工监测频率钻孔和冻结阶段本体结构周边环境1次/d开挖阶段2次/d融沉阶段1次/d后期稳定性监测1次15d10.2 基坑工程施工状况施工监测频率应测项目选测项目围护结构施工期间1次/d1次/7d地基加固和降水期间1次/3d1次/7d基坑开挖期间开挖深度010m1次/d开挖深度1015m2次/d(一级基坑)1次/d(二、三级基坑)开挖深度15m2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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