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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剖析.docx

1、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剖析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一、总说明2二、报表目录4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

2、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5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6(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8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

3、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同级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收集、录入、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

4、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1日前报送省统计局。2. 本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和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指导市

5、级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审核、评估、分析与发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

6、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以及各类型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

7、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二、报表目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 报 范 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 方 式页码(一)综合定期报表Z401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季报辖区内保障性安

8、居工程管理部门各市统计局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5Z402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季报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市统计局季后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6(二)基层定期报表Z201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市统计局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7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 号:Z 4 0 1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 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月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合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城

9、市棚户 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 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 区其他甲乙丙1234567891011一、年度供地情况本年实际供地A1平方米二、年度计划情况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A2套集中新建A3套配建A4套改(扩、翻)建A5套本年计划购买套数A6套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A7套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A8户其他A9套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A10套集中新建A11套配建A12套改(扩、翻)建A13套本年实际购买套数A14套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A15套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A16户其他A17套四、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A18万元公共预算安排资金A1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资金A

10、20万元省级预算资金A21万元市县预算资金A22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A23万元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A24万元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A25万元银行贷款A26万元其他渠道安排资金A27万元五、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A28万元公共预算安排资金A29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A30万元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A31万元银行贷款A32万元其他渠道安排资金A33万元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2.上报时

11、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

12、;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5.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A2=A3+A4+A5 (2)A10=A11+A12+A13 (3)A19=A20+A21+A22 (4)A18=A19+A23+A24+A25+A26+A27 (5)A28=A29+A30+A31+A32+A33宾栏:1=2+3+4+5+6+7+8+9+10+11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表 号:Z 4 0 2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 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3、 1 2 年 1月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本年实际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本年实际甲乙丙1甲乙丙1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建设情况本年计划完成户数本年已开工户数本年已竣工户数本年已竣工面积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合计中央实际安排资金省级实际安排资金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县级实际安排资金农户实际自筹资金其中:银行贷款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仅限新疆地区填报)A34A35A36A37A38A39A40A41A42A43A44A45户户户平方米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本年已开工户数本年已竣工户数本年已竣工面积本年计划安排资金本年实际安排资金A46A47A48A49A50

14、A51户户户平方米万元万元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3.报送时间为季后11日前,报送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5.本表A45、A46、A47、A48、A49、A50、A51无需填报。6.本表审核关系:A38=A39+A40+A41+A42+A43+A45 A43447.本表数据来源: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二)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表 号:Z 2 0 1 表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

15、国统字(2011)57 号2011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 月 项目名称: 01项目代码:-02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03项 目 性 质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2.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04项目立项时间年月05项目开工时间年月_ 省(区、市)_ 地(区、市、州、盟)_ 县(区、市、旗)_ 街(乡、镇)_ 街(村)、门牌号06项目竣工时间年月07建设类型 1.集中新建;2.改(扩、翻)建;3.配建08棚户区类型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合计廉租住

16、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 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其他甲乙丙1234567计划总投资B1万元本年计划投资B2万元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B3万元本年投资完成额B4万元资金来源合计B5万元政府安排资金B6万元银行贷款B7万元其他资金B8万元住房施工面积B9平方米新开工住房面积B10平方米住房施工套数B11套新开工住房套数B12套住房竣工面积B13平方米住房竣工套数B14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依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名单,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2.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

17、性安居工程项目。3.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 (2)B2B4 (3)B3B4 (4)B5=B6+B7+B8 (5)B9B10 (6)B11B12 (7)B9B13 (8)B11B14 宾栏:1=2+3+4+5+6+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概念及范围1.保障性安居工程 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18、。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2.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3.公共租赁住房

19、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4.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5.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6.各类棚户区改造 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

20、危房改造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指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指国有森工林业局、国有营

21、林局局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杂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国有林场危旧房,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125-99)C、D级的危房;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指对国有垦区危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

22、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指原国有重点下放到地方管理的煤矿棚户区,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7.农村危房改造 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8.游牧民定居工程 指政府针对地处

23、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9.集中新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规划选址,集中安排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不再配建其他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10.配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建比例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安排,也可以在一个单体工程内安排。配建项目如无法有效区

24、分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标,可按规划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比重分劈投资、资金、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等指标。11.改(扩、翻)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有住房的基础上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12.购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购买住房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住房可以购买新建住房,也可以购买二手住房。13.长期租赁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14.公共预算

25、安排资金 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15.中央预算资金 指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16.省级预算资金 指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转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相应栏中。17.市县预算资金 指市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18.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数额。19.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20.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指从地方债券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21.银行贷款 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完成发放的资金数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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