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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军事制度.docx

1、元代的军事制度元代的军事制度 元代的军事制度 2009-11-18 23:37:01| 分类:文史艺术|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元代的军事制度(一)元朝建立以后的军事制度元世祖忽必烈占领中原地区后,借鉴和吸收汉法 ,对蒙古国的军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混合蒙古、中原和南宋多种因素、具有北方民族显著特点的军事制度。军事统御机构。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蒙古军分为左右两翼,大汗、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探马赤军、汉军的军事领导体制,在中央设立了枢密院,作为掌管全国军事事务的最高机构。同时,在边疆地区和中原腹心要地委派宗王出镇,在各省设立行中书省

2、、行枢密院等机构,选派亲信大臣前往任职,代表中央政府实施对地方军事活动的具体管理,而出镇宗王则代表皇帝凌驾其上,双方互相监督和牵制。这样,就由枢密院、出镇宗王和行中书省等,构成了比较严密的军事领导体制。枢密院:枢密院设于中统四年(年)五月,是秉承皇帝旨意统一节制全国军队、处理朝廷军情要务的最高军事机构,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元史?百官志这样说: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卒,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到全国统一后,枢密院的基本职能固定下来。大体包括:筹划军事部署。建立全国军事镇戍体系,布置和调整各地军队,设置各级统军机构,调集军队进行战争。

3、 管理军队。掌管全国军籍,派员到各地检视军队,查阅军籍,制定军事法令、条例,奏报皇帝后颁发实行。 铨选军官。制定有关军官选任、升迁、袭职及俸禄、赏罚等规定,并具体实施。提供军队的后勤保障。安排军队屯田,为军队提供粮饷、衣装,为大的军事行动筹备军需物资。军队的马政、通信等,由中书省兵部负责;武器的制造和储存,由武备寺负责。这两个方面的事务不归枢密院掌管。初设枢密院时,只置枢密使、枢密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职。元廷非常重视对军权的严密控制,因此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作为枢密院名义上的最高长官。实际上处理军务的是两名副枢密使。至元七年(年),在副使上置同知枢密院事一员,作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由蒙古贵

4、族担任。至元二十六年(年),又在同知枢密院事上设知枢密院事。此后便形成制度,即由皇太子兼枢密使,太子缺位时枢密使为虚衔;知枢密院事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知枢密院原设一员,后来增至十余员,元成宗以后的各朝皇帝都在其中指定一名知院为诸院之长,总管枢密院事务。院官以下,还设有判官、参议、经历、都事等属官和院吏数十人。担任知院的大多数是蒙古人,此外还有少数色目人(指哈剌鲁、钦察、唐兀、阿速、回回、阿儿浑等西北各民族人民),汉人和南人(原宋王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不能任此职。同知枢密院事的职务也基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副使以下酌用汉人,如元初勋臣史天泽、赵壁、张易三人就曾任副使,后来就连副职也不用汉人

5、。枢密院的主要官员由皇帝亲自择用,属官由枢密院自行选择,奏请皇帝批准,依旨任用。即使汉人在院作官,枢密院内有关军权和兵籍等事,也不得阅其数.据元史?兵志载: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唯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对军情要务,枢密院直接向皇帝奏报。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的官员与枢密院官员一同商决。皇帝每年去上都避暑,枢密院官员大多随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人于大都,暂司本院事务。重要的公文和军情奏报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置。如发生突然事变,留守的院官有权调动军队和采取紧急措施。忽必烈设立枢密院后,取消了蒙古军左、右翼万户长,蒙古各千

6、户直接由枢密院节制和指挥。为保证草原地区军事活动的统一,朝廷常年委派一员知枢密院事坐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在战事频繁的西北地区,有时也派遣知院督领军务。除枢密院外,元朝在中书省还设有兵部,也是中央军事机关,但职权范围很小,只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田)、牧(养)之政令。 宗王出镇:元朝建立前,蒙古国实行裂土分民的宗王分封制度。蒙古宗王在自己的封地内集行政权、军权、财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往往无视朝廷的政令和军令,从而对皇权的稳固构成了严重威胁。忽必烈即位后,采取收兵权、控制财政和司法权等措施,限制已经受封的宗王,同时果断地将宗王分封制改为宗王出镇制。从至元四年(年)开始,忽必烈继续把自己的四个儿子忽哥

7、赤、那木罕、忙哥剌、奥鲁赤,封为云南王、北平王、安西王、西平王,分别镇守云南、漠北、陕西和吐蕃地区,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封地。这些宗王被授予节制当地所有军队的权利,平时只在名义上有管辖军队之权,就镇地区内的军队由朝廷设置的军政机构管理;如有战事,则为最高指挥官,即按照皇帝旨令统帅诸军作战。全国统一后,宗王出镇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哈刺火州(今新疆吐鲁番)、别失八里(今新疆吉木萨尔)、辽东等边疆地区和鄂州(今湖北武昌)、扬州等重镇,都先后设置了出镇宗王。出镇的蒙古宗王,基本限于忽必烈的后裔,其选派、移镇和承袭都由皇帝决定;如有失律 、 僭越 乃至 谋反 等行为,朝廷即可将其撤罢,召回治罪,另择他人

8、前往。地方统军机构:元代的地方统军机构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忽必烈即位后,鉴于都元帅兵权过重,即采取设置统军司等措施予以分权,后来又改为行中书省,以行中书省节制统军司,统军司掌管各万户军队。在对宋战争中,忽必烈又对地方统军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将河南、山东等地的行中书省和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战争结束后,在江南地区分设行中书省,下置各道宣慰司,掌管军民政务。全国统一后,行中书省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了河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十个行省。各行省下设统军万户或元帅府,掌管镇戍军队。行中书省本来统管军民政务,但忽必烈在位时又陆续设立行枢密院,分行省军权。这

9、种行省、行院并置的情况,显然不利于地方的军权统一。元成宗即位后,采纳群臣 兵柄一归行省的建议,以行省统军,不再将行枢密院作为地方常设的军事指挥机构,形成了各省平章掌管地方军务、行枢密院只作为临时性军事指挥机构的基本体制。这一体制在成宗以后的各代一直坚持了下来。各行省设立两员平章兼管军事,总督本省军马,平章以下的行省官员非经朝廷特别许可不得过问军事。行省平章秩从一品,大都由蒙古人担任,有时也用色目人,汉人不得任职。行省下属的军府,分为万户府(或元帅府)、千户所、百户所三级。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宣慰司,掌管军务和民政,有战事则兼都元帅府或管军万户府。各行省军队的调动,需经枢

10、密院批准。行省内军队镇戍、屯田的地点和军府的增减,也要由行省平章和枢密院官员协议确定,并报皇帝批准。某一地区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调遣军队镇压;如不行,则再传令附近行省发兵会剿。行枢密院作为常设地方军事机构被撤销后,有时在战事频繁的地区还作为临时性的指挥机构存在,就地节制军事,常冠以地域的名称,一旦战事结束就事已则罢.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文宗天历二年(年)设立的岭北行枢密院,是为出镇漠北的知枢密院事设立的一个常设机构,在漠北专掌军务多年。军队种类及编制元朝的军队按组织系统,划分为中央宿卫军和地方镇戍军两大类。宿卫诸军在内,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按军队成员的不同,又

11、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军队总数在文献资料中未明确记载,据各方面情况推算,大约有百万人左右。宿卫军:元朝的中央宿卫军由蒙古国时期就有的怯薛组织和新建的侍卫亲军构成。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后,把大汗卫队扩充至万人,编成名为怯薛的禁卫军。怯薛直接与皇帝发生关系,主要掌管宫城和皇帝大帐的防卫。忽必烈即位初年,其幼弟阿里不哥在漠北称汗,原来的怯薛军一部分归属于阿里不哥,一部分属于忽必烈。忽必烈随即从属下的蒙古千户中征集了一批卫士,使怯薛军又达到了万人。作为护卫亲军,怯薛建立在严格的贵族制基础上。按规定,入选怯薛的条件是:凡万户、千户、百户、那颜以及白身人(指无功名的人)的儿子,弓马娴熟、相貌

12、端正、忠诚可靠者,皆可入选。参加怯薛,被视为特殊的光荣。怯薛军士开始只能从蒙古贵族和牧民中选拔,但后来色目人、汉人乃至南人也大量涌入,朝廷不得不多次进行淘汰。怯薛军的定额为万人,但经常被突破,多时曾达一万五六千人。由于其地位和待遇特殊,因而成为政府的一大负担。元史?兵志讲:朝廷对怯薛每岁所赐钞币动以亿万计,国家大费每敝于此.朝廷为减轻经济负担,对怯薛经常进行裁减和核定人数。至元文宗时,怯薛宿卫有。万多人。侍卫亲军始建于中统元年(年),其职能类似历代王朝的中央禁军,由皇帝亲自掌握,归枢密院掌管。主要负责元朝大都和上都的安全和 腹里的镇戍。(腹里是指元中书省直辖的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和

13、内蒙古部分地区)侍卫亲军还是朝廷的常备精锐部队,随时可以派出去执行镇压起义、叛乱和守卫要害地区、抵御外来侵扰的使命。侍卫亲军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第一个卫军组织称为武卫军,约万人,其士兵来源于中原各汉军万户属下的军队,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统领。以后又改名为左、右翼侍卫亲军,左、中、右三卫,兵员有所增加。至元十六年(年)全国统一后,忽必烈大规模扩充侍卫亲军,并按照卫军士兵民族成分的不同,分别编组成汉人卫军、色目卫军和蒙古卫军。汉人卫军以汉人为主体,是以原来的左、中、右三卫亲军为基础扩充起来的,先后设置有前、后、左、中、右五卫,武卫、虎贲卫、忠翊卫、海口侍卫等卫军机构。色目卫军是忽必烈

14、于至元十八年(年)着手组建的,抽调各军色目人之勇悍者 聚为亲军宿卫,先后设置的唐兀卫、钦察卫、贵赤卫、西城卫(亦称阿尔浑卫)、康里卫、阿速卫、隆镇卫、龙翊卫、斡罗思卫等卫军机构。蒙古卫军是由蒙古人组成的,设有蒙古侍卫、宗仁卫等卫军机构。此外,还在东宫(后转给后宫或枢密院)之下设立了几个卫军机构。至元文宗朝末年,侍卫亲军中设有近个卫,总人数逾万,其中汉军士兵约占三分之二。这些卫军中,还有一些专职卫队,如专供大朝会用的围宿军,大祭祀用的仪仗军,巡幸护驾的扈从军,守卫皇帝财富的看守军,夜间巡查的巡逻军,保护漕运的镇遏军,修治城隍的工役军,负责催差、押运、屯田的军。由于侍卫亲军多是由元军中的精锐士兵组

15、成,具有较强的作战能力,因此成为元军的中坚力量。镇戍军:元朝的地方镇戍军队,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散在全国各地镇守的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等构成。蒙古军。全部由蒙古本族人组成,是元军的主力战斗部队。据元史?兵志记载: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千户组织是蒙古军的基本组织形式。由于战争的需要,蒙古军不断扩编,至元朝后期,据称有万人。元廷被明军逐出中原后,在几十年中仍能与明朝抗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在北方草原保留着一支数量可观的有战斗力的蒙古军队。探马赤军。 探马赤 一名,来源于突厥

16、语的答摩支和契丹的挞马 ,意即扈从官和前锋之士.探马赤军是元军的精锐骑兵,又称重役军或先锋军,专门担任攻坚冲锐或镇守战略要地等艰巨任务。其成员主要是从蒙古、色目部族中挑选而来,也有少量汉人,但核心和骨干则选自蒙古兀鲁兀、忙兀、弘吉剌、亦乞烈思和札剌儿漠南这五个部族,所以有时人们也称探马赤军为蒙古军。宋朝灭亡后,一部分原在中原地区镇戍的探马赤军被调入京城,编组成蒙古侍卫和东宫蒙古侍卫;其余大部分则被朝廷调遣至山东、河南、四川、陕西以及江南、云南和西北地区的要害地区镇戍。汉军。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不断有大金国的契丹、女真及汉人军队归附蒙古汗国,加上以后在新征服地区招募的军队,就成为广义的汉军。太宗

17、窝阔台称帝后,用蒙古军制来组织北方汉人部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在汉军中,契丹人是主要成分,此外还有乣人、女真人、山后(今山西、河北两省内外长城之间的地区)汉人和中原汉人。后来在征战中契丹人损失较多,只得从中原汉人中进行补充扩建。忽必烈即位后,曾从中原地区签军近万人,补充汉军。全国统一后,元廷对汉军和原来隶籍于蒙古军的部分色目人军队,加上分编在各军中的新附军人,重新进行了编组,设立近百个万户府、元帅府分管这些军队。由于有探马赤军屯戍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等腹心要地,汉军等大多镇戍长江以南各省,只有少数军队留在江北。在元王朝的军队中,除蒙古本族军、探马赤军外,汉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处于举足轻重的

18、地位。新附军。元灭南宋后,有许多降军归附。对这些南宋军人 堪以当军者收系当军,依旧例月支钱粮,不堪当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这些由继续当兵的原南宋军人组成的军队,叫新附军。比如,在襄阳和崖山之战中,南宋军队被元朝整编的新附军就有十多万。对这样一支数量很大、训练有素的军队,元朝统治者既不敢轻易杀降,又不敢轻率遣散,实际上是很不信任的。平时将他们分编于侍卫亲军各卫和各地镇戍军,每有战事发生,则首先被调发出征。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元朝命宋朝降将范文虎率万新附军出征日本,结果几乎全军覆没。经过多年的战争消耗和自然减员,新附军人数量日益减少,至元朝后期,新附军的名称已经很少有人提到了。在上述四

19、种镇戍军中,元朝统治者最为信任的是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元经世大典叙录?政典总序中说:朝廷以蒙古军驻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汉军、探马赤据汉江之南,以尽南海,而新附军亦间厕焉.由此也可以看出元朝统治者对不同军队的亲疏倚重关系。除上面讲到的四种地方镇戍军队外,元廷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编组了一些乡兵,如辽东的乣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湖广的土军、黎兵、侗兵、徭兵,吐蕃地区的土蕃军。这些军队由所在行省设军府管理,主要担负维持地方治安、缉捕盗贼之责;需要的时候,也要被调出征或镇戍其它地区。此外,元朝还有一种无军籍的答剌罕军,汉人称为乾讨虏军.这类军人有战争时临时召集,不入兵

20、籍,朝廷也不给粮饷,其任务就是随出征大军掳掠钱粮,战争结束即遣归原籍。由于其成员多为无赖之徒,带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元廷常常三令五申,加以约束。兵种:元朝的军队分为陆军和水军两大类,以陆军为主。陆军中有骑兵、步兵、炮兵、弩兵和工兵等兵种。蒙古军、探马赤军及侍卫亲军中的蒙古卫军、色目卫军,主要以骑兵为主;汉军、新附军及侍卫亲军中的汉人卫军,以步兵为主。制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军人被集中起来,编成炮军,亦称炮手军。元军单独编有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和炮手万户府,也有隶属于其他万户府的炮手千户所。五卫侍卫亲军中,都设有弩军千户所,是专业的强弩部队。武卫亲军和上都虎贲亲军,主要担任修筑城防工事的任务,是

21、当时的工兵。各军中擅长水战的人也被集中起来,编成水军,也叫水手军。元朝的水军在灭宋过程中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围攻襄阳时,忽必烈采纳部将关于 围守襄阳,必当以教水军、造战舰为先务的建议,大力发展水军,造船五千艘,日练水军,虽雨不能出亦画地为船而习之,得练卒七万。可见当时的元朝水军已有相当的规模。在元灭南宋的五次重大战役中,即襄樊之战、破夏贵大军阳罗堡之战、破贾似道大军的丁家洲之战、破张世杰水军的焦山之战以及最后的崖山海战,水军或与陆军协同作战,或单独作战,显示出元朝水军在造船、训练、作战和指挥上都很有成就。元朝水军还曾两次远征日本,虽未成功,但也表明其力量及航海技术已具有远洋作战能力。元军设有蒙

22、古回回水军万户所 ,管领水军。水军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史?兵志载: 择濒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阅习,伺察诸盗 ,又于钱塘扼海口处,置战舰百艘,海船二十艘。 军队编制:元军的编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蒙古旧习,按十进位编组。十人为一队,十队为一百户,十百户为一千户,十千户为一万户。万户是元朝军队组织的最高编制单位,但实际上所辖人数常常不满员。万户府分为三等,七千人以上称上万户府,五千人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人以上称下万户府。千户、百户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兵役制度在建立元王朝之前,蒙古实行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即至岁的男子,不分贵贱,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此,有人说其军即民年十五以上者.进

23、入元朝后,在蒙古各部中仍实行这一传统兵役制度,而对其他民族则采用军户制。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就是由国家强行指定一部分百姓承担服兵役义务,这部分居民的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另行管理。元朝政府对军户户籍控制十分严格,除贫乏无丁者,得以放罢为民 和少数为朝廷服务的名医、种麦能手可以免除军籍外,其余民户一旦被签发为军户,即要永远出人服兵役,不得更改,父死子继,世代为兵。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则聚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另以民补之。这就是说,在元朝,只有兵户要服兵役,其他人户无此义务。军户制实际上是一种世兵制。蒙古国灭金后,便在自己所控制的北方广大

24、地区进行人口调查,据此制定了赋役制度。当时,有不少家庭既要出人当兵,又要承担各种赋役,负担很重。为改变这一情况,蒙古国采用史天泽关于兵民分治的设想,即指定一部分百姓充当军户,专门出人当兵,在赋役上给予减免和优待。这一制度推行后,既保证了兵源的稳定,也使其他百姓能安心生产,承担赋役。后来,元朝统治者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凡签定为军户的,政府在赋役方面都给予豁免和优待。如规定军户限田四顷,以供军需,余田悉纳赋税.也就是说,每个出兵的军户可免交四顷地的税粮,这四顷地就叫做赡军地.元代北方地税每顷石,四顷地总共可免交石。这些本应交纳的税粮,就作为军人购置装备和生活的费用。此外,军户还可免去科差、劳役等负担

25、。 元成宗大德三年(年)曾下诏规定: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边远出征军人全行蠲免,其余军户有物(力)之家,奥鲁官凭准有司印信文字,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力)之家不得配椿科着外,据人夫、仓官、库子、社长、主首、大户车牛等一切杂泛,并行除免.元王朝的各种赋役名目繁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杂泛,也就是夫役,即出人力、车牛等无偿地为政府办事;二是差役,即从民户中抽调一些人无偿从事政府所需要的某些职业,比如充当里正、主首等基层职事人员和管理各种仓库的仓官、库子。此外,元朝对那些由赋税所得不足以满足国家需要的物资,都要通过和雇和买的方式从民间征购,即政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雇佣百姓的车船或购买百

26、姓的物品。杂泛差役、和雇和买,都是元王朝强加给百姓的沉重的封建义务。根据规定,对这两类义务,边远出征军人家属可以全部免除;其余军户免除杂泛差役,但要区别丁力财产情况,富有的承担和雇和买,贫困的豁免。尽管后来政策有所改变,但军户在这方面享有的特殊照顾却一直维持了下来。元朝实行户等制,就是将全国居民依据财产和劳力的不同,分为三等九甲,也叫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签发军人和定立军户即以户等为根据,一般以中户充军,上、下户为民,著为定籍.这样,军户既可负担自身购办军马、兵仗、器械和盘缠等费用,又不至于使其他居民因承担军户赋役而增加负担。考虑到各军户财产和劳力存在较

27、大差别,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情况,元朝政府还实行了正、贴户制。所谓正、贴户制,就是以两户或三户合并正军一名 ,也有 三户、五户并作一军 的。在这两三户或三五户中, 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出人当兵的户叫作正军户,也叫军头,出钱资助的叫作贴军户。正、贴户均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没有当兵的人丁,便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而由正军户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有了合适的人丁,就要继续出军,并恢复原来的正贴军关系。军户履行服兵役义务,必须以正身 应役,不得逃役或以他人代替。但事实上元朝民间常有 雇觅 他人替代的情况,有钱人家则干脆派 驱口 (即奴隶)顶名出征。政府虽严令制止, 募代者杖百,实际

28、根本不可能禁绝。有一次检查,一下子便查得募人代者户;没有查到的就更不知多少了。军人如果在出征或镇戍时逃亡,就要到原籍勾取其兄弟子侄来顶替;如果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存恤 (缓征)一年,病死者可存恤半年,到期则要继续出人服役。作战期间,军人通常是没有假期的;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一般可以放还一年或数年。侍卫亲军和屯田、镇戍军人,通常实行轮流休假的办法。军户的武器装备,探马赤军户是自备;汉军军人则由政府发给冬夏装,配备武器,每人每月发给米五斗、盐一斤;新附军士的装备,全部由政府供给,每人每月发给六斗米、一斤盐,并给其家庭发放四斗米、一斤盐。汉军军士服装的不足部分以及其他装备与开支,由军户自理。大体有

29、这样几种办法:或是由军户直接将所需费用送到军中,称为封椿钱,也叫封装钱;或是由所在军队预以官钱,给戍军费,而以各奥鲁所征还官 ;或是先于奥鲁内收敛数足,解中书省纳讫,凭都、省咨文数目,于行省见在钱内支散军人用度;比较普遍的是,由各万户、千户派人到军士所在奥鲁,协同差来的千户、百户,向正、贴军户征取。出征军人每年所需各项费用是相当大的。据元代有关文献记载:征戍远方,一兵岁费,不啻千缗.千缗,相当于至石米。承担这样的开支,对许多军户来说是很困难的。为此,不少正、贴军户常常不得不典卖土地,有的甚至沦为乞丐。同募兵制相比,实行军户制,士卒不易逃亡,可以保证元朝军队有稳定的兵源;同时,由于军费中的很大一

30、部分由军户供给,因而可以使政府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负担又不致过重。在蒙古国的对外战争和元朝的统一战争中,军户制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军户制归根到底是元朝封建政治的一部分,反映的是贵族地主对农民进行压迫和剥削的封建生产关系,因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其弊端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由于军户负担过重,加之军官对士卒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以至军户日蹙,军官日富 ,结果造成越来越多的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在军户中,一方面是百丁万亩不介胄 ;另一方面,许多两椽茅屋一孤影,妻子寒饿常酸辛的贫苦军户却被迫出军,久服劳苦, 近者六七千里,远者万里之外,每遇收捕出征,万死一生,终年应役欲谁代,穷边刁斗昏复晨.军役和

31、军官、奥鲁官的侵渔,使大多数军户贫困化。元朝中期,这种现象日趋严重。备受压迫的征戍军人和军户往往被迫逃亡,有的则出家为僧道,以躲避军役。元朝政府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并未起多大作用。至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彻底崩溃了。元代除实行军户制外,在部分地区还搞募兵,招募一些愿意从军的死士,蒙语称为答剌罕.这些人多编组于炮军、弩军、水手军、匠军中。忽必烈伐宋时,曾招募被征服的西方各国的俘虏 色目人,编组成军,随军南征;平定江南后,又招募各地驱口,开垦屯田,以供军需;此外,还在汉人中招募亡命有罪之徒为兵。元宪宗时,延安一带籍民为兵,皆悬赏募之,人率授银三十两始行.但招募的士兵大都成分复杂,只要 津馈

32、不如于前 ,便会成批逃亡,虽以法诛之,莫之能止也.所以,元朝统治者主要采取的还是签发军户的办法,募兵所起作用是很小的。奥鲁:奥鲁为蒙语,即 老小营盘、营盘 、家每(们) 之意。蒙古人过的是游牧生活,出征时,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行,自云用以管行李衣服钱物之类.每遇战事,成年男子上前线后,留下妇女、老幼看守营帐辎重。这种留在后方的营帐,就称为奥鲁。后来把作战时留在后方、聚营而居的家属营帐,都叫做奥鲁,并设置专门官员进行管理,这类官员也叫做奥鲁。因此,奥鲁一词既是指军人族属,也是指政府设置的专门管理留在战线后方的军人族属的官员。蒙古国在原金朝地区签发汉军后,对留在原籍的汉军军户另立户籍,设置机构和官员管理,这种机构和官员也叫奥鲁。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奥鲁是由军队系统管辖,即在所在万户下设奥鲁总官府,千户设奥鲁官,为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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