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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 P GBXXXXX-2007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ement plant design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 ,xx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ement plant design GBXX

2、XXX-2007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7年月日 出 版 社 2007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通过总结我国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实践经验和收集、研究我国水泥厂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有关资料,并在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环保局建材规划发1997400号批准的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JCJ11-97)的基础上修订。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JCJ11-97)(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自该规定实施以来的近十年时间里,国家先后颁布了建设项目

3、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也于2003年修订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原引用的一些法规、标准、规范也有部分已修改、升版。规定中部分条文已无法指导和规范当前的设计,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由中国水泥协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中心站组织,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中材国际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南京凯胜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中心站等参编完成具体修订工作。 本规范共分五章,主要内

4、容有:总则、一般规定、水泥工厂污染防治、矿山开采污染防治及采后生态恢复、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本规范中的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范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中心站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水泥协

5、会 国家建筑材料规范定额中心站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材国际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XXXXX-2007, 1 总 则 . 1 2 一般规定 . 2 厂址选择及总图布置 . 2 2.12.2 工艺及环境保护设计 . 3 2.3 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 . 4 3 水泥工厂污染防治 . 5 3.1 粉尘 . 5 3.2 废气 . 6 3.3 噪声、振动 . 6 3.4 废水 . 7 3.5 固体废物 . 7 3.6 绿化 . 8 4 矿山开采污染防治及采后生态恢复 . 9 4.1 一般规

6、定 . 9 4.2 矿山开采 . 9 4.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 10 4.4 采后生态恢复. 11 5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 12 , 1 ,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水泥工厂及用于水泥生产的原料矿山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中应结合生产工艺的革新,采用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替代原、燃料的使用,推广废物、废气、余热的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1.0.4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应

7、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厂址选择和优化的工程设计以及环境保护设计,达到控制污染、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 1.0.5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1.0.6 废气、废水排放口设计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满足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1.0.7 水泥工厂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 2 一般规定 2.1 厂址选择及总图布置 2.1.1 厂址选择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

8、的相关规范进行。 2.1.2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劣质地、荒地或坡地时,不得占用好地。 2.1.3 厂址严禁占用国家基本农田。 2.1.4 厂址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确定;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 新建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的要求。不应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设置经常有人居住的房屋,并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进行绿化。 2.1.5 水泥工厂总图布置应根据项目所在

9、地的自然条件和区域环境特点,并应符合降低烟气、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要求。 2.1.6 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大方位的下风侧;具有生产性噪音的车间应远离厂前区、生活区,并宜远离厂界。 2.1.7 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尽量做到挖、填平衡。特殊情况,余土应采取处理措施。山区建厂应采取保护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 2.1.8 采用地表水的给水水源取水口,宜设在城镇和工业企业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应符合当地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全厂性污水处理宜设置于厂区和居住区夏季

10、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1.9 水泥工厂码头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与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一致。 2 码头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区域内。堆放原料码头的雨水应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2.1.10 厂区绿化布置应纳入水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中,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2(2环境保护工艺设计 2.2.1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艺技术和工艺环保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

11、类,严禁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2.2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之一。环境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标准及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2.2.3 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与工艺方案协调一致,环保设施、设备及其它措施的污染防治能力应与主机设备相适应,并应留有富裕系数。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对现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治理和改造。 2.2.4 新建水泥工厂工艺设计应从节能、降耗、减排、环保角度制定方案,使环

12、境保护设计与工艺设计协调,工艺技术方案与节能、利废方案协调,节能环保措施与生产措施协调。 2.2.5 水泥工厂设计应“以节能、节地、节水、节约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为中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固体废物利用率和降低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2.2.6 当采用低品位天然原、燃料生产水泥熟料及水泥时,残留在产品或排放物中的有害组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及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2.2.7 水泥厂处理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它废弃物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理处置方案,根据废弃物的特性确定生产设备、确

13、定运行参数,产品或排放物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及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2.2.8 各生产车间布置应在平面和高度上留出满足环保监测和通行的空间。 3 2(3 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 2.3.1 水泥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3.2 环保设施维护应设专人负责。 2.3.3 水泥工厂可设立环保监测站,并应根据工厂规模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人员。 2.3.4 水泥工厂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它废物时,应设污染源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配备。 4 3 水泥工厂污染防治 3(1

14、 粉尘 3.1. 1 水泥生产线上的除尘设备应根据所属生产设备的能力、处理物料的特性配备。 3.1.2 水泥生产线的废气经除尘处理后,烟尘或粉尘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及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规定,并应满足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建厂地区有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其他排放标准时,应采用其中相对严格的标准及指标。 3.1.3 煤粉制备系统收尘应选用煤磨专用的除尘设备,除尘设备应有防燃、防爆、防静电等设施。 3.1.4 收尘系统应采用负压运行。 3.1.5 水泥生产线上的各系统均应封闭,下料口及物料转运点应设置收尘点,收尘点设计负压

15、值应能保证粉尘不外逸。 3.1.6 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各种不同类型物料的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物料的储库型式;粉状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封闭,非粉状物料的贮存宜采用封闭形式,装卸过程宜在建筑物内进行,应对物料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收尘措施,并应对收尘后的废气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 3.1.7 热力设备、运行过程产热的工艺环节的收尘器及其收尘管道应做好保温。寒冷地区建厂,应加强保温和扩大保温范围。 3.1.8 各废气排出口处气体流速应根据烟囱高度和环境平均风速确定。 3.1.9 各除尘设备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宜设有连锁运行装置。当除尘装置出现故障、造成事

16、故排放时,应先停止运转工艺设备,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再投入使用。 3.1.10 水泥窑废气处理系统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 3.1.11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回转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烟囱、烧成窑头冷却机排气烟囱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项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连续监测装置应满足现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的要求。 5 3.1.12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点,采样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

17、157)的要求,并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平台。主要采样点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GB15562.2)的规定。 3.1.13 水泥生产线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它废物时,水泥窑排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利用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3.1.14 水泥生产线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它废物时,应根据待处置废物特性及处置能力确定废物专用储库型式及储量;废物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封闭,并应设有防渗、防漏、防雨、防

18、冲刷、防恶臭等措施。 3.1.15 自建生活用热锅炉时,其吨位及所用燃料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的要求。 3(2 废气 3. 2.1 水泥窑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其他有害气体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及烟囱 (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规定,并应满足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当建厂地区有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有其他排放标准时,应采用其中严格的标准及其指标。 3.2.2 当采用挥发性硫含量高的原料、燃料或替代原燃料、使水泥窑废气中二氧

19、化硫排放浓度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要求时,窑的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脱硫设施,也可采取其它减排措施。 3.3 噪声、振动 3.3.1 噪声控制及噪声污染防治应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同时应在噪声传播途径上加以控制。 3.3.2 设备选型及布置应根据减振降噪的设计要求,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声规律,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吸音、减振、密封措施。 6 3.3.3 集中布置的大型高噪声设备宜远离厂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有高噪声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密封隔声围护结构。 3.3.4 单独布置的小型高噪声设备宜采取隔声

20、罩或在敏感受声侧设置声屏障及其它隔音措施。 3.3.5 输送块状物料的下料溜子应降低落差,其内应做防磨设计或采取其它降噪措施。 3.3.6 应根据其产生气流噪声的特性及风管直径选择风机进出口风管的消声器。 3.3.7 余热锅炉、生活锅炉的安全阀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 3.3.8 余热发电汽机房的设备应采取控制噪声措施。 3.3.9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3.3.10 防止振动的危害,应控制振动源,并应采取隔振措施,同时防振设计应符合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规定。 3.4 废水 3.4.1 水泥工厂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应在保证用水

21、水质的前提下,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4.2 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清污分流制排水系统。 3.4.3 水泥工厂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及当地有关的环保要求。在水资源缺乏地区经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 3.4.4 污水处理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并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宜预留一定的处理能力。 3.4.5 总排放口应设置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并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GB15562.2)的规定。 3.4

22、.6 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它废物时,废物渗滤液、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冲洗水、厂区初期雨水均应收集并集中处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 3.5 固体废物 3.5.1. 除尘设备收下的粉尘,应设置将其纳入生产流程的回收系统。 7 3.5.2. 当采用高硫、高氯、高碱或其它工业废物作为替代原料生产水泥熟料、窑尾旁路放风或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窑灰无利用价值或暂不能利用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理措施。其处理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要求。 3.5.3. 水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放出的各种废渣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

23、不应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3.5.4. 废弃的含铬耐火砖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随意抛弃,应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或生产厂处理。厂内临时存放地应具有防雨、防渗措施。 3.6 绿化 3.6.1. 厂区绿化设计应根据水泥工厂的特点、厂容景观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进行。 3.6.2. 新建项目应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新建项目厂区绿化应满足道路运输、消防要求,并应以无裸露土地为宜;扩建、改建项目的厂区绿化率宜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尚应满足建厂地区的绿化要求。 3.6.

24、3. 厂区绿化应降低草坪比例,并宜采取立体绿化。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宜设防护林;物料储存、装卸及倒运区的边缘宜设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应布置成透风、半透风式,且其树种应具有吸尘和减弱风速的功能,同时应选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树种。 3.6.4. 辅助生产区、厂前区和生活区环境绿化应具有吸尘、消声和美观的功能。 3.6.5. 厂区入口处主干道和厂区主要道路两侧宜设置绿化带,并应选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树种。 8 4 矿山开采污染防治及采后生态恢复 4(1 一般规定 4.1.1 水泥原料矿山选址及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本着

25、 “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4.1.2 大中型矿山应进行工业化开采设计,应采用机械化开采。矿山环境保护设计应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同时进行,矿山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剥离物利用及采后生态恢复等。 4.1.3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高低品位、优劣质资源搭配开采,并应综合利用矿山低品位矿石及剥离物,同时应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1.4. 矿山生态环境应边开采边恢复。 4(2 矿山开采污染防治 4.2.1 在石灰石矿山的开采设计中,应采用先进的爆破方式,爆破规模、用药量等均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6、(GB6722)的要求。同时矿山应配备移动式液压碎石机。 4.2.2 距居民点或其它重要建筑物距离较近、较松软的矿岩,应采用机械松动岩石的开采方式。 4.2.3 矿山开采过程中,在各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4.2.4 矿山应配备洒水降尘设备与装置,并应在爆堆、采矿工作面、运输道路及其它扬尘点进行洒(喷)水降尘。 4.2.5 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堆放,其堆场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措施。 4.2.6 如因开采矿床将导致矿区周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

27、面塌陷,设计中应采取保护措施。 9 4(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4.3.1 矿山应少占、分期占用或租用土地。矿山开采工艺设计中应对已占用的耕地和森林,提出土地复垦规划。 4.3.2 对于非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具有保护价值、并可能受到矿山基建或开采过程影响的动、植物,矿山开采工艺设计中必须提出保护措施,其保护措施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 4.3.3 矿山基建应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宜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其中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并可用作采后矿场、废石堆场等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3.4 矿山工业场地

28、建设宜利用劣质地、荒地或坡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工业场地应进行环境绿化。 4.3.5 采矿场排放的废水,宜作为生产用水或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4.3.6 矿山工业场地生产及生活排水应集中处理,并宜用于工业场地绿化或卫生用水,必须外排的废水应进行处理,并应在其质量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后排放。 4.3.7 矿床开采边坡角设计应根据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深度、边坡存在期等确定。应对采矿场永久性坡面采取安全稳定处理措施。 4.3.8 对矿山低品位矿石及剥离物,应进行梯次利用及综合利用。 4.3.9 矿山应设置废石堆场,堆场容积应满足总排弃量容积的需要,并宜留有一定的余量。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沟渠倾倒,均应运往堆场堆置,也可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4.3.10 废石堆场宜设置在采矿场附近,其位置应有利于自然山林、水系的保护和防止泥石流的发生,并不应影响矿山发展和边坡稳定的条件,同时堆场宜选在汇水面积小、纵坡平缓、容积大、且便于拦截地表水的山谷中。废石场的下方,应避开重要的农业设施交通干线和居民点。 有常年流水或有地下水外渗的沟谷内,不宜设废石堆场;无法避开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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