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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焦化安全规程.docx

1、版焦化安全规程2008版焦化安全规程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焦化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范围:增加因工艺及技术的不断改进,一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处理方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面增修所引用标准。 术语和定义:依据标准导则增加,共增加,条。 基本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三同时、培训、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条款,对后面章节出现的共性问题,也归入此章。 厂址、厂区和厂房:该章各节各条款较之原条款变动较大,基本都进行了 增修。如焦化厂厂址的布置;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焦化厂主要

2、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等均依据相关标准全面进行调整。 电气设施:对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作业场所的照度重新进行划分;增加电缆、电缆沟等内容。 化工装置:对储槽的布置、防火间距,储槽防火堤的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增修。 炼焦:增加固定煤塔式捣固装煤、干熄焦等内容;对焦炉机械的各条款采用标准术语。 煤气净化:增加对鼓风机房的要求;增加鼓风机各种联锁;对电捕焦油器真空碳酸盐法脱硫等内容。 粗苯加工:提高对苯类储槽的要求;增加苯加氢装置内火炬的设置要求。 焦油加工:增加酚盐的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内容。 焦炉煤气制甲醇:整章增加,分,节共,条。 检修:增加吊装、动土、焦炉热修作业等内容。

3、工业卫生:对作业场所中粉尘和有毒气体浓度、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等进行全面调整;增加防射线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钢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孙风江、王先华、高成凤、沈素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4 基本要求2 5 厂址、厂区和厂房4 6 消防设施6 7 电气设施7 8 化工装置9 9 备煤11 10 炼焦13 11 煤气净化16 12 粗苯加工19 13 焦油加工20 14 焦炉煤气制甲醇22 15 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23 16 检修24 17 工业卫生24 焦化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使用和运行。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低倍数泡沫灭

6、火系统设计规范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计水位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时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 3.2 内涝水位 在地势低洼处,由于区外径流侵入或暴雨期间雨水汇集而无法及时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或因厂区附近的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的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的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的水位称为内涝水位。 3.3 频率风向 在一定时期内某风向所发生的次数,以百分数表示。 3.4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

7、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5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6 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火灾危险场所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8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3.9 可靠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被隔断介质不泄露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10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磺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

8、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HAX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萘醌二磺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 3.12 H.P.F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HPF(含醌、钴、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法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以碳酸钠货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的脱硫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使用。

9、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

10、管理部门参加 。 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0 企业对设计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

11、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设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施醒目的安全标志。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和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的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回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连

12、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15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的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连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4.1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19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以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连锁。 4.21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

13、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6000的相关规定。 5 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5.1.2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裂度高于9度的地震

14、区; b)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 采矿陷落及错东区界内; e) 爆破危险范围内; f) 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 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5.2 厂区布置 5.2.1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

15、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3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距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141、GB50160的规定。 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

16、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质检,不易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睡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点。 5.3

17、 厂房建筑 5.3.1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程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及GB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3.3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5.3.4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5.3.5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5.3.6 厂房、梯子的出入

18、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3.7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5.3.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6 消防设施 6.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6.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6.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a. 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

19、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储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6.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6.6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

20、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6.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没火气,并宜6.7设蒸汽灭火街头。 6.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6.10 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7 电气设施 7.1 防火防爆 7 .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

21、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7.1.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7.1.4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甲、乙类厂房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文献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采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

22、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7.1.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地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

23、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7.1.7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7.1.8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7.1.9 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表面附着的可

24、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7.2 防触电 7.2.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盒绝缘杆等。 7.2.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7.2.3 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 7.2.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2.5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7.2.6

25、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7.3 照明 7.3.1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7.3.2 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7.3.3 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7.3.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7.3.5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a. 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

26、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 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 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7.3.6 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入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7.4 通讯和仪表 7.4.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 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 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c. 受煤与储煤有关岗位; d. 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 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7.4.2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

27、进入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8 化工装置 8.1 通用规定 8.1.1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8.1.2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8.1.3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8.1.4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其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c. 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 6222-86的有关规定。 8.1.5 设备经常放

28、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8.1.6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8.1.7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50057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做静电跨接; e.用泵输送苯等qing类液体应按G

29、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8.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8.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8.1.11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8.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8.1.13 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护内

30、无爆炸性气体。 8.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 炉管漏油、漏气; e.煤气管道泄露。 8.1.15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8.1.16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8.1.17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 8.1.18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

31、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中卫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示。 8.1.19 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8.2 管线 8.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8.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8.2.48.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8.2.6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8.2.7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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