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愿服务爱心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镇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和完善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全镇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县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县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爱心银行”经营项目是“志愿服务时间”,经营理念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激励引导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投身全省文明城市、国家级温泉旅游度假区创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智慧云平台登记注册的志愿者。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爱心银行”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
2、责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爱心银行”运营管理、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等工作。第五条村、志愿服务队每月要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做好协调和保障工作,为志愿者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志愿者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理论宣讲、扶贫济困、关爱自然等各项志愿活动,自觉奉献爱心、帮助他人。第七条“爱心银行”实行专人规范管理,负责商品的采购、登记、管理等工作,镇党政办每月对商品购买、兑换情况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八条“爱心银行”提供志愿者积分兑换、志愿者证打印、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出具等服务。三、积分管理及兑换第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所在村、志愿服务队要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内容和质量等进行量化评分,并在志愿服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原则上每开展1小时志愿服务活动记2分。志愿者积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第十条志愿者积分累计达到 200、600、1200、2019和3000时,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第十一条原则上每5个积分折合人民币1元,志愿者积分达到或超过10分时,可以出示“爱心存折”,到“爱心银行”兑换相应价格的商品。第十一条志愿积分兑换流程为: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志愿者信息查询积分选择商品兑换核销志愿积分。第十三条“爱心银行”定时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三上午 8:0011:30,下午 2:305:30。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镇宣传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