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理由是:1、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这是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二、对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传统模式(一)传统模式的法理基础1、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2、维护消费者的主权,保护消费者的人权;3、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更加
2、突显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二)传统模式的经济逻辑1、消费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和原动力;2、消费者的理性决策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核心;3、消费者剩余是度量社会福利的重要指标。(三)传统模式的途径1、依法保护竞争2、依法披露信息3、依法平衡谈判力量(四)传统模式的局限性首先,有限理性的消费者能从竞争中受益吗? 其次,信息是越多越好吗?强光可能致盲。 第三,有限理性个体与有限理性个体所组成的组织之间其决策能力是等同的吗?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消费者有以下行为倾向: 损失厌恶、时间不一致偏好、沉没成本效应、信息感知的有偏性、取景效应、情感因素。三、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特别保护(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的特别保
3、护1、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是:(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其条款在内容上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变更的;(4)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格式条款具有如下功能:1)格式条款的使用,节省了缔约的时间和费用。2)利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拟定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预估风险,并以此等条款而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甚至将风险转移给他人。3、补充功能。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外,合同法又设置
4、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则是:第一,要求格式条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约的时候,必须要满足提请合理注意的义务。第二,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平等;危险分担的不平等;妨碍达成合同目的的约款。第三,合同法中规定了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第四,格式条款不得排除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第五,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这个条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确,则就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2、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应当负有必
5、须和对方订约的义务,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3、消费买卖和服务合同中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规则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邮购买卖、使用买卖合同等合同中所设定的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则。(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都是商品的新兴行销方式。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固为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制造利润及方便,但也形成诸多纠纷,而消费者受害之案例也层出不穷,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特设专门规定对此加以规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二:企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及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在订
6、立邮购或访问买卖合同时,履行其告知义务,这项告知义务应以书面为之,告知事项为:买卖的条件、出卖人的姓名、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住居所。同时,告知消费者可在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表示解除合同。而且,消费者在解除合同时,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需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为确保消费者这项解除权,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抵触法律的上述规定,无效。(3)现物要约所谓现物要约,是指企业未经消费者要约,即迳行邮寄或投递商品的行为。企业经营者为现物要约时,消费者如不愿买受的,对该业已在其占有中但仍属企业经营者所有的商品,是否有保管义务,学说上不无争议。 为解决消费者的困
7、扰,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现物要约的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者邮寄或投递的商品不负保管义务。由于还规定,消费者可定相当期限通知企业经营者取回,或静待一个月期间的经过,如企业经营者在前述期限或一个月期间经过后,仍未取回,即视为企业经营者抛弃其寄投的商品,消费者无法通知企业经营者取回的,也同。如消费者因寄送的物品受有损害,或因处理该物品而支出必要费用时,消费者可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损害或偿还费用。上述做法值得借鉴。(二) 有关侵权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产品责任领域严格责任的确立2、责任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3、专家责任例现在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医患关系看成消费关系(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惩罚性和一般性赔
8、偿是相对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功能不完全是补偿,还包括了惩罚和制裁功能。问题是,知假买假和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四、消费者权利1、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法律上赋予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从两方面来解决的:一是以该权利来制约生产经营者,使之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二是要求国家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加强检查监督等手段,尽可能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尊重。产品召回中的产品是在产品责任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又不同于前者。我国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现有主动召回
9、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2、知情权。包括:(1)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可靠、全面;(2)商品必须依法说明质量等级,附有使用说明,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厂名,厂址,明码标价;(3)商品和服务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或以其他文革以假乱真;(4)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主动向消费者介绍、操作示范或测试,并真实、清楚地回答消费者的有关询问。3、自主选择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于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当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限制。4、公平交易权。包括两方面:交易条件的公平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前者指交易条件的真实和交
10、易机会的平等,后者指交易双方交易以后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当。5、求偿权。表现在,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中,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一是合同担保担保责任,二是产品侵权责任。在司法救济程序方面有利于消费者。6、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包括:(1)要求国家制定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理性的消费者;(2)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3)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和遇到消费问题时,消费者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帮助,包括由大众传媒经常提供消费商品服务和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以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
11、。(4)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起社会责任,进行消费教育,做到安全使用知识家喻户晓。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五、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和解2、调解3、申诉4、仲裁5、诉讼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证考察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一)仅供参考条款仅供参考条款是指预售房屋买卖格式条款中所谓“甲方(建设公司)提供有关标的的广告及宣传品,仅供参考之用,一切应以本合同为依据。”或“房屋施工结构以依照建筑主管机关审核的设计图纸为准,如广告、传单或其他文件、资料与本合同有出入时,均以本合同记载为准。”或在合同书所附的房屋平面图上说明:本图仅供参考,正确图应以政府机关核准的图为准。等等类似的记载。如何理解上述条款?(二)变更设计条款预售房屋的变更设计,如是出于买受人的要求,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前提下,可以由双方通过合意而为之。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纠纷的是,出卖人未经买方的同意自行变更设计,导致买方主张变更后的设计与出卖人销售当时的广告、平面图及口头解说等相关资料不符,构成物的瑕疵。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多以其拟定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出卖人可变更设计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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