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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管理规定.docx

1、动土作业管理规定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动土作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动土作业的管理,确保动土作业有关人员、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动土作业票办理及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参建单位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榆能横山煤电一体化发电工程所有参建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工程部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协调动土作业的实施。(二)审核动土作业许可证。(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认。(四)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协调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进行会签

2、,审核对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一)动土作业单位和作业机具、人员资质的审核、备案。(二)审查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和风险辨识与评价。(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认。(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要进行现场确认。(四)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一)提供有效的单位资质和人员、机具资质证件。(二)编制并落实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开展工作前风险辨识与评价。(三)标注动土范围(包括:长度、宽度、深度、面积等)以及动土范围内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三)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

3、实安全措施。(四)安排作业监护人。第八条 土地管理单位职责根据施工位置对动土作业区域内油气、电力等原有地下设施进行核实确认,提出防护要求。 第九条 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职责(一)核实动土区域内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核实地下设施、电缆、管线位置、走向,管线内的介质、流向及其它相关情况。第三章 制度内容第十条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严禁动土作业。第十一条 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动土作业(一)开挖深度大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4、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具体见工程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一)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二)需要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已审批,并编制了“一单四卡”(作业任务清单、风险辨识卡、风险控制卡、质量验收卡、能量隔离卡),组织了学习、安全技术交底。(三)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四)作业人员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五)确认现场按方案要求已经配备动土作业支撑、防护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六)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七)如有

5、必要,动土作业开始之前必须制定抽水、排水方案,准备好排水设备以处理动土期间任何可能的渗水。雨季要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防止地面水进入基坑。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一)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改为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二)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开挖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等应进行有效保护。(三)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

6、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3.禁止在基坑周边超堆荷载。如施工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堆载,在施工方案中应通过设计计算确认。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1 m,高度不得超过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

7、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四)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五)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六)夜间动土作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七)在动土过程中如果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

8、以下措施:1.撤离作业人员。2.撤出施工机具。3.设置警戒围护,安排警戒人员。4.通知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人工挖掘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当进入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当坑体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确保有足够的氧气含量。(三)作业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负责。(四)基坑必须有效支护或放坡。(五)基坑内必须提供至少两个合适的上/下的通道。(六)相邻的开挖作业人员相隔不得小于米。第十五条 使用机械设备动土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报验和检查确认。(二)特种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

9、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监察部将审核证书原件并保留复印件。(三)操作人员要每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四)动土区域内如有埋地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当动土离地下设施约1米时必须停止机械开挖,改为人工清理、挖掘。(五)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作业区域。(六)挖掘机回转半径范围必须设置警示、隔离标志,并安排专人监护、指挥。(七)相邻的挖掘机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八)挖掘设备不得跨骑在基坑上,挖掘和运输设备应该远离坑体边缘,就位于稳固的场所。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土方回填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防止塌陷等隐患发生。第十七条 作业

10、许可证管理(一)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按许可证项目填写,不得空项。(二)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1.动土作业内容说明。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3.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4.作业所需设备。5.其他相关资料。(三)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1.动土作业许可证应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批,工程部会签。2.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人员名单应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3.跨项目区域的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工程部及施工作业属地项目部的相关人员确认会签。4.动土作业许可证所有签字人员应到现场

11、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不得代签。(四)动土作业单位进行动土作业时,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持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以备检查。(五)动土作业许可证 一式四份,现场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各一份。最长有效期为7天,保存期一年。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一)动土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开挖的深度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二)发生事故时,动土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指挥部调度室。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制度适用性进行反馈。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工程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动土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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