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349号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管水平,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2月27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
2、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3、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施工单位自购自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严禁对外出租。第四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4、安全管理。第五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告知登记(详见附件)。第六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保证体系,设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设备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现场人员变更时,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经总包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5、人员变更。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科学发展、科技兴安的步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活动中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首次安装或使用前,应当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机械设备产权备案;(三)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
6、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以及安装拆卸相关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需经专家论证的,对论证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五)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进场查验;安装/拆卸前应当向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经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书面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7、、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六)安装/拆卸、附着、顶升作业前均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应由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七)负责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随机巡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对交接班检查记录签字确认。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投入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型号必须与鉴定(评估)验收的型号相符;对主要构配件进行了改造的,须经住建部重新组织鉴定(评估)验收合
8、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得向无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售、转包或分包;(三)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评估)报告或验收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构造图),防坠器、同步装置的合格证、鉴定证书(含试验报告),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五)配合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进场检验;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
9、自检,自检合格后,与总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升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持有附着式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七)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拆/升降作业和日常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安装完毕后,需进行防坠试验和安装验收,并向总包单位出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办理使用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取得营业执照、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业务;(二)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安拆作业和维修人员;(三)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
10、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生产制造厂、产品型号、设备编号、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安全锁标定记录,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历次安装拆卸相关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四)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含安装平面布置图),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安装/拆卸作业应由出租单位自行完成,其作业人员应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书。作业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五)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且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书面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及管理说明,办理
11、使用交接手续,并负责日常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出租单位提供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租赁行业确认书和进场设备相关资料,核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书;(三)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监督检查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情况;(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碰撞措施;(六)审查进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办理告知性登记情况;(七)参加塔
12、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进场查验和使用前的联合验收。对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停工;对不听制止或拒不停工的,及时向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直至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租赁行业确认书和进场设备相关资料。审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资格证书;(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出租、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资料的审查情况,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出租
13、、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情况和机械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情况;(四)审查进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办理告知性登记的情况;(五)参加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和使用前的联合验收;(六)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对不听制止或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验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业务信息化系
14、统;配备与检验检测项目和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二)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机械设备,应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检验检测单位和委托单位均不得甩减检验检测项目。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不得明示或暗示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购买、租赁或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二)同一施工现场有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2台及以上多
15、塔作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和协调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并负责落实;(三)提供大型机械设备进场的道路,协调解决影响机械设备安拆和使用的既有障碍(包括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压线、水塔、航空管制区等);(四)提供相关地质勘察报告。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有机协作,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第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均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未接到检验检测合
16、格报告前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五)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不灵敏的;(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没有经过部级鉴定(评估)或验收的;(七)没有履行产权备案的;(八)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性登记的。第十九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升降、拆卸的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根据不同型式、型号
17、的机械设备,分别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公司应每月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检查,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维修保养记录归集于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一)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机械设备更换构配件、电器元件时,应选择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二)在安装/拆卸前,出租单位应向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拆告知。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三)
18、施工高度达到八层或25米时,必须安装使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呼叫器;(四)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必须按照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有效期限为1年。防坠安全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起作用;(五)在完成整机安装后,应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七)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机械设备运行的安全
19、状况进行检查,并做交接班检查记录。在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排除。作业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进行进场检验,加强对防倾、防坠以及同步等安全装置的检查。对已产生变形、裂缝、严重锈蚀的杆件、防倾、防坠、同步性能差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材料,应清出现场;(二)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升降、拆除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
20、GJ202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同一个单体工程上采用不同型号和不同厂家的产品;(三)架体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因建筑物结构的层高特殊、在15m架体高度范围内不能保证设置三处附墙支座时,按照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 的规定执行;架体应采用阻燃密目网和脚手板,其内侧必须设置具有抗冲击力的安全防护网,架体底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用翻版封闭严密,并设置中间和顶层隔离防护;自2015年1月1日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外立面、底板、脚手板必须使用防火功能的防护产品;(四)安装及每次提升、下降作业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交底,合格后方可升降或使用,检查验收资料应归集于安全管理资
21、料;(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放置零散钢管和架板等易坠落的物体,并及时清理架体上的垃圾;严禁放置集中荷载;在升降工况时,严禁架体上站人,电源总控制箱(配电箱、柜)不得随架体升降;(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作业、防坠试验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均须由其专业承包单位实施。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和自行制作的简易吊篮。更换吊篮构配件时,应选用原生产厂家的产品;(二)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均应由出租单位负责完成,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转租吊篮;(三)吊篮安装自检合格后,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出租单位应
22、与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存相关资料;(四)出租单位应当对进入吊篮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吊篮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出具考核合格证明,考核资料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保存。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吊篮。吊篮出租与使用单位均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五) 吊篮安全锁应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标定,标定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且不得大于1年。标定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保存。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时,吊篮必须停用;(六)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应当配备独立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固定在有足够
23、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固定在吊篮悬挂机构或前支架上,严禁将安全带系在吊笼上;(七)每班作业前,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加强使用巡查,发现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等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机维修。吊篮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八)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防电焊火花迸溅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地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九)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或进行立体交叉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从门窗、洞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十)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拆卸必须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单位对检验
24、检测项目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发现属于淘汰型的、存在重大本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应立即告知出租和总承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在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检验检测单位不履行检验检测或答复的,即视为受理该申请。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机械设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三)受理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四)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机械设备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纠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发现出租、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建设等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条第一款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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