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2、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
3、部门。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
4、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
5、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十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
6、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五)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
7、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8、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
9、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
10、的统一格式印制。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
11、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
12、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
13、、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4、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
1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
16、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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