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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改政策详析.docx

1、上海税改政策详析 94年税制改革之前,流转税有产品税与营业税各统江山,税改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依然分而治之,一个是全额纳税,一个是差额纳税,均为流转税种,却各行其道,国人皆日可杀,如今上海露出了一丝曙光,黎明即将到来,流转税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成形,值此关头,小子试作解读,观众其诸闲时且听之。 为什么选择在上海试点,其一上海市国税地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增值税与营业税本就是实质上的一家人在管,国地税没有矛盾,不似其它省市国地税明争暗斗,互争雄长。其二上海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比较发达,加之今年国务院专门行文要求加快现代流物产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促进上海现代服务业非常有利,再看财政部、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有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多好的政策啊,假设南通公司需租赁一套关键生产流水线,是向上海公司租赁还是广州公司租赁呢,假如支付价格一致,显然上海公司更具竟争力。上海又一次受到了高层的青睐。其三上海财政日子好过,赚了固然好,赔了也不会抱怨,毕竟上海跟中央比较紧,政治局委员做镇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111号 发布日期:2011-11-16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3、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什么叫现代服务业?一般指商贸、文化、旅游、物流、软件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外包、会计事务所、金融保险等,简而言之就是传统服务业的相对,传统服务业无非是吃(餐饮)住(住宿)行(交通)等。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

4、分开来的,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为从古代就有驿站,何来现代之说,不过现在的物流却是将仓储、运输、配送等联为一体,可以称之为现代改造的古代服务业吧,呵。这里的单位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归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因此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这些负无限责任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境内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除双边协定规定免税外,显

5、然是要交营业税的,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则规定: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在进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打架了。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如果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由发包人对外开出发票,则承包人相应的票据应当交由发包人入帐,否则收入与成本不相配比,其间的差额本质上就是发包人的管理费。类似于利润性质,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如果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人开出发票,则发包人取得的管理费类似于佣

6、金性质,则要交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其他个人其实就是个自然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中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才视同销售,而将自然人剔除在外,因为自然人在实际操作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无帐可言,如果视其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再搞个17%税率,明显不当。对非企

7、业性单位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给予了选择纳税人类型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松懈。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字样,一般纳税人总体而言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之专用发票抵扣制,但也有的纳税人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个主要是进项票搞不到手的,比如砖窑厂购进黄沙石子,另一个情况是规模太小,建帐建制困难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般而言是财政部规定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城乡信

8、用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却是由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管着的,而朋友们一般注意到一旦涉及减免税的政策,必定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文,因为减免税就是减的财政部的钱,这财部与总局哥俩真是扯不断,理还乱。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为什么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是税制堵漏的考虑,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嫁了一般纳税人就要从一而终,不能当觉得一般纳税人合算时就是一般纳税人,风声不对了,就改成小规模纳税人了,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是科学的,

9、小规模纳税人是不科学的,怎么能逆历史潮流而动呢,只有一般纳税人越来越多,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才能形成,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才能发挥出最大优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读:因为境外单位没有在中国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扣缴的税款只能入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去。如此一来又便宜了沿海地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增值税由于

10、抵扣制,两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并不会增加,比如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组织联运,A签总运合同,向客户开具100万发票,B向A开具30万发票,A增值额100-30,B增值额为30-进项,如果将A和B这个长期从事联运合作的共同体,一个从大同通过火车运到秦皇岛,一个紧接着从秦皇岛海运到上海,作为一个纳税人,其增值额就是100-B的进项,总体税负不变。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

11、行。 解读:为什么我国有些商品成本要高于国外同类商品,很大原因就是物流成本太高,过桥过江全要收费,所以一方面要整治乱收费,另一方面要在税制上采用抵扣增值税来避免重复征税,这次鉴证咨询服务也走上了增值税制,将来的税制改革中一部分就是纳税服务外包,税务机关不再搞什么纳税服务了,由中介机构来搞,本来营业税率是5%,现在虽然是6%,但可以抵扣了,还是合算的。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

12、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里的有偿应当作广义的理解,特别是“其他经济利益”一说,比如A为B咨询公司运了一批培训资料不要钱,但B公司后来又免费让A公司员工参加培训,这里面就有个经济利益的问题,我的理解是非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不需要征税,比如陈光标给贫穷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但是关联方不要钱提供服务必定是有利益在内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毫不犹豫的拿出核定征收的利器来。 员工为本

13、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以工资形式奖赏,不涉及流转税,但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也不要交税,就有点不解了,铁道部免费把员工从北京送到海南度假就不要交税?难道说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嗯哈!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里还是存在一个双重征税问题,境内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也要交税,而国外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则会要求境外单位扣缴相应流转税

14、,晕,又扯上双重避税了,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好: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境内提供。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一条非常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 实际操作中不少国税局只看到“赠送”没看到“无偿”,一般的无偿赠送正如第九条所说的其实是有经济利益在内的,本质上不是无偿,而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这才叫

15、无偿赠送。这种无偿赠送你还要征税岂不是杜了公益慈善的路子嘛,估计以后对老少边穷地区及突发灾害事件的捐赠不会再搞什么视同销售罗。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解读:有形动产可以获取增值税发票,所以税率高,交通运输业相当一部分是人工成本,加之对现代物流的重视,税率为11%,比农副产品还低2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由于有限的抵扣,其附加值很高,所以税率定的低一点,只有6%,现在我们国家

16、财政收入不少,但要将财政支出政策用好用活,促进经济的发展,必然要采取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服务业作为中国由农业国而至工业国再到现代高科技转型的必由之路,税收的支持必不可少。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解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基本上不超过3%,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超过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利于抑制这种落后的税制,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型,正如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其实现在不少地方税务机关都在瞎扯蛋,价格明显偏低部分进行核定,其他不低的部分就按帐面处理,不伦不类的收入既有查帐,又有核定,成本却全部是查帐,这个不能叫做核定,应当叫做关联调整,关联调整是查帐征收的属性。如果纳税人

17、拒不接受调整,不提供资料,此时再搞核定,但核定就应当是全面的核定,不要再搞出个查帐不是查帐核定不是核定的四不象东西。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解读:一般纳税人一般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注意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简易办法,而该一般纳税人的其它项目则依然是一般计税方法,一国可以两制。但选好了轻易不能反悔,否则征收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同时造

18、成避税漏洞。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解读:接受方支付的价款其实就是含税价,因为增值税要由接受方来负担,所以先计算出提供方的不含税计税依据尔后算出税率来扣缴。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

19、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这个留抵税额怎么办,一方面清算时会销售一部分,可以抵扣掉一部分留抵税额,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在应交税金的借方,退不了税,如何处理,没法处理,只能算是企业的损失,抵顶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吧.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

20、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应税服务如果可以抵扣,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凭证,问题是加工修理修配也属于劳务,现在税率是17%,是不是高了点,有无必要改变一下。比如高精尖设备修理,要支持吧,附加值也挺高的,但税率太高,而现代服务业税率只有6%,本均是劳务,奈何迥不同?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21、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

22、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读:第四款上海的试点企业不但可以取得上海交运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取得外地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过前者可以抵扣11%,后者只能抵扣7%,显然此举对上海的物流企业是个利好.但对一个地方的优惠就是对其他地方的歧视,明显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这只是个短期措施,相信试点不久就将全面推开了. 目前境外进口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只能以代缴税款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服务类进口确实海关也不好掌控,无形的嘛,将来商务部或许要作为进口服务的征收机关罗,哈哈.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23、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境外一般而言没有中国所谓的发票,所以关键要看付款证明与合同,当然付款证明还要辅之以银行对帐单,这样的要求有点紧了,估计将来还是看通用缴款书,象当年不仅要有发票,还必须商品入库或款项付出才能抵扣,最后还不是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

24、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解读:上述这些项目之所以要征税,是因为下一环节已经脱离了增值税链条,如果不征税,就造成增值税的流失,比如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免税化肥,销售化肥环节不征税,又让其抵扣,无疑是增值税的流失,混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可以抵扣,沿用了增值税条例的做法,一方面不容易划分,另一方面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25、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解读:固定资产通过多年摊销得到价值的补偿,如果仅仅因为一期的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部转出,显然并不合理.(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解读:货物运输服务可以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明摆着是鼓励现代物流嘛,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率11%,联运的不能抵扣,完蛋了。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

26、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读:执法部门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

27、增值税是收不到了,再不让进项转出,岂不是违法没有成本呢?所以要转出,这倒是个好主意,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无非是把这些货物、劳务、服务要么用于业务招待,要么用于赠送,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是对自身提供应税服务而言,外购的用于无偿赠送或业务招待还是要进项转出,不需要视同销售。其实即使视同销售,因为购进价即为视同销售价,交的增值税额也无什么区别。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28、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读:当期购进,有了进项,但是未必全部销售出去,而有的时候进项不多,但销售额确很多,有失公平,所以把时间跨度拉长到一年进行清算,这种按销售额来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办法更好一点,说白了,不得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当根据购进成本来划分,但购进成本无法分清,退而求其次,才按销售比例来划分。 第二十七条 已抵

29、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解读:比如购进数批货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移动法发出,其中既有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由于笔数繁多,往前追溯到底有多少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会计与税收成本太大,于是直接按当期实际成本扣减进项税额,体现了效率原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

30、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解读:这里有个当期的概念,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税,现在由于服务中止或折让,原先确定的纳税义务部分或全部不存在,还是要回溯到从前,哪里来哪里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解读:第一款情况下再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导致虚开行为,所以不允许其开具专票,同时还惩罚式不许抵扣,第二款是促

31、进更多的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形成更大范围的抵扣链条循环。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是含税价,销售的是不含税价,进项已经转出,实质上已经交了税,所以销售时如果再按17、13、11、6%来交税,受不了,所以采用实际税负制,匡算出个征收率3%,实际上也是不合算的。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多缴税款不允许抵扣,只允许扣减,如果说这个企业要注销咋办?从32条不存在退税一说来看,这笔帐又是企业的损失了,增值税不退,企业所得税就允许扣减吧。呵呵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注意价外费用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同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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