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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18.docx

1、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18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127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

2、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第二章 配备标准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下同)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的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含)以内的国产轿车。第六条 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可配车辆的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第七条 优先配备使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在不造成浪费的情况下逐步换乘国

3、产自主品牌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八条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第九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越野车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中型以上旅行车、货车、客车和其他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

4、管理。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第三章 编制核定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核定标准为:(一)在职市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三)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

5、)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每2人1辆确定。(四)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下同),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15人的,按15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五)市、县两级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20人的,按2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六)科研、高校、剧团等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人员编制每90人1辆定编。编制超过90人

6、的,按9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医疗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其工作性质,按原编制核定。(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八)兼职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定编。(九)市政府驻外机构、市接待办等单位,根据其对外工作性质,综合人员编制和现有车辆情况定编。(十)鉴于县处级非领导职数未相对固定,为落实新编制总数“双压缩”(实有总数压缩、原编制数压缩)的要求,按照以上原则,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50%(含)以上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折半取整核定;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不足50%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折半

7、后,按四舍五入原则核定。(十一)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编制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十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其特殊工作任务和车辆性质,综合单位现有车辆和原编制情况核定。(十三)市直单位所属(或内设)科级机构原则上不单独配备一般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且市政府原核定了公务用车编制的,按原编制核定。(十四)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第十四条 临时机构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原则上由该机构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部门调配解决。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

8、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或上级无偿调拨车辆,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第十六条 为便于统筹管理,设置一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总编制数的2%)的机动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第十七条 车辆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在每年的6月进行。第四章 购置审批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第十九条 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二)有编制空缺或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条件,且有购车需求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

9、公车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9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市直单位填报赣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1),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市财政局核定购置经费,于当年5月、10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二)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其公车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后,填报县(市、区)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2),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于当年5月、10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三)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其他单位参照市直单位审批程序由本地

10、区相关部门审批后,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填报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附件3),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临时申请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一)市级干部因人事、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二)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配备(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第五章 采购上牌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批准后,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附件4),由市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根据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

11、通知单,由本级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用车采购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第二十三条 组织采购时不得购置未经审核批准的公务用车。第二十四条 购车资金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公务用车。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车主管部门开具的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附件5),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一)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其他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开具。未经定编

12、审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上牌。第六章 处置审批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公里数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处置,须填写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附件6),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务用车报废首先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行处置(各县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公务用

13、车处置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回收,报废残值上缴本级财政。对拟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程序提交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本级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述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第三十条 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拨。车辆调拨依据本级公车主管部门调拨意见,由调入和

14、调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车辆过户手续。第七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度假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规范交通行为。(一)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三)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外,一律封存停驶。(四)建立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和节奖超罚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15、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公车运行成本。(五)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禁止擅自驾驶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县(处)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三十五条 严禁多占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向下级单位或

16、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占用或更换公务用车,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车辆。第三十六条 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车辆,应按照捐赠方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每年2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年度统

17、计报表(附件7)。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购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市直机关向有关部门或本系统下级机关统一配发车辆、或拨给专项购车经费的,应事先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情况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须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重点检查、随机抽

18、查、交互检查等形式,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和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违规批准或进行公务用车采购;(四)为未经批准购置的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入户上牌;(五)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七)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八)其他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行为。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须加强对本级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和配备更新数量及标准核拨年度运行经费与购置经费。第四十

19、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须加强对本辖区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公车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建立公务用车交通违法信息直通制度,定期将公务用车交通违法信息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车主管部门须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各项制度,抓好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本级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公务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财政部门应停止划拨使用经费。第四十五条 在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

20、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审批、购置、处置、监督管理等工作均参照一般公务用车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务用车管理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赣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2.县(市、区)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3.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4.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5.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

21、通知单6.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7.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年度统计报表附件1赣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配备(更新)单 位配备(更新)理 由编制数在编车辆数其它车辆数拟购车辆情况品 牌型 号排气量厂家指导价(万元)数量资金来源(万元)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其它12345市机关事 务管理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填写此表一式四份,市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购车单位各存一份。附件2县(市、区)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填报单位:

22、(盖章) 年 月 日配备(更新)单 位配备(更新)理 由编制数在编车辆数其它车辆数拟购车辆情况品 牌型 号排气量厂家指导价(万元)数量资金来源(万元)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其它12345本级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1.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适用此表。2.填写此表一式四份,市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公车主管部门、购车单位各存一份。附件3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配备(更新)单位编制情况配备(更新)车辆情况资金来源(万

23、元)编制数在 编车辆数其 它车辆数品 牌型 号排气量厂 家指导价(万元)数量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其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填写此表一式两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各存一份。附件4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存根联 NO:XXXXXX经研究,同意 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辆。购置车辆品牌为 ,车型为: ,排量为: ,价格为: 。二 年 月 日-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NO:XXXXXX 政府采购办:经研究,同意 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辆。购置车辆品牌为 ,车型为: ,排量为: ,价格为: ,请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盖章)二 年 月 日附

24、件5: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存根联 NO:XXXXXX经研究,同意 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辆。车型为: ,排量为: ,价格为: ,车架号: 。二 年 月 日-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NO:XXXXXX 车辆管理所:经研究,同意 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辆。请按规定为其办理上牌手续。车型为: ,排量为: ,价格为: ,车架号: 。(盖章)二 年 月 日附件6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车主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处置方式报废车牌 号码品牌型号排气量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购买时间价格(万元)处置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25、(盖章) 年 月 日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注:1.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其他单位填写此表一式三份,本级公车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填报单位各存一份。2.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填写此表一式四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公车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填报单位各存一份。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栏仅限“处置方式”为“报废”时填写(公务用车报废时上述情况均需增加一份表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附件7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年度统计报表( 年)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单 位车辆数配备(更新)数量处置数量车均数据编 制 数实 有 数总 数类别总 数类别 公 里 数 (km)百公里油耗(L)费用(万元)购置上级调拨接受捐赠报废拍卖调剂其他总费用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其他 费用注:本表“车辆数”一栏为当年12月31日数据,其他栏目均为该统计年度内的数据,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非历年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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