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应用英语系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要点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要點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2、十四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教評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應用英語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2條 本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任期依其行政職務期滿而卸除,其餘委員於系所務會議中就本系所教授中推選產生,必要時得自副教授中推選產生,副教授仍不足時才自助理教授中推選,由系主任聘任之。委員以七至九人為原則。並推選候補委員(至多二人)
3、,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或如有選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輪流遞補出席該次系教評會。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遞補時,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選任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第3條 本會由系主任召集,開會時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第4條 本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暨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改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及年功加俸等事項;其他有關教師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相關事項,亦得由本會審議之。惟本校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聘定為院長之人選,若
4、其專長領域與本系相符且本系仍有缺額,本會同意逕聘為本系專任教授。第5條 為確保本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專業評審之威信,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低階不能高審),並尊重著作外審之專業判斷。必要時,可借重校內外專家學者參與,組成升等審查小組。第6條 升等審查小組委員得由系主任提名,經本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高一等職級以上教師組成升等審查小組,小組成員至少5人。升等審查小組由教評會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具擬升等職級資格者,則由升等審查小組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審議教師升等事宜,原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會議,並得就升等案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小組審議事項,視
5、同教評會之決議。第7條 升等審查小組成員應避免推薦下列人士:一、當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二、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親屬。三、當事人提列一至三人為不適合列入升等審查小組名單。第8條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須先經由本會決議,送院教評會通過後,再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第9條 本會應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升等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第10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升等、聘任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
6、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迴避者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若未請假缺席達三次者,經教評會認定通過,應予解除其職務。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連續二次,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並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除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案件外,開會人數得以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額數開會。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第12條 本會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委員出席會議
7、討論議案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加該案之投票或評分,如有爭議由主席裁定。第13條 本會對教師升等評審未獲通過者,應具體敘明其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於前項升等未獲通過之決定,如有不服,依本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相關規定,得於知悉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於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14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要點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名稱原條文名稱說明第三條 本會由系主任召集,開會時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
8、兼任並擔任會議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2. 修改第四條 為確保本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專業評審之威信,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低階不能高審),並尊重著作外審之專業判斷。必要時,可借重校內外專家學者參與,組成升等審查小組。1.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2.新增第五條 升等審查小組委員得由系主任提名,經本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高一等職級以上教師組成升等審查小組,小組成員至少5人。升等審查小組由教評會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具擬升等職級資格者,則由升等審查小組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主持會
9、議。審議教師升等事宜,原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會議,並得就升等案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小組審議事項,視同教評會之決議。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2.新增第六條 升等審查小組成員應避免推薦下列人士:一、當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二、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親屬。三、當事人提列一至三人為不適合列入升等審查小組名單。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2. 新增 第七條 本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暨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改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及年功加俸等事項;其他有
10、關教師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相關事項,亦得由本會審議之。惟本校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聘定為院長之人選,若其專長領域與本系相符且本系仍有缺額,本會同意逕聘為本系專任教授。第四條 本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暨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改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及年功加俸等事項;其他有關教師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相關事項,亦得由本會審議之。惟本校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聘定為院長之人選,若其專長領域與本系相符且本系仍有缺額,本會同意逕聘為本系專任教授。原第
11、四條遞移第八條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須先經由本會決議,送院教評會通過後,再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2. 新增第九條 本會應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升等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2. 新增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升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
12、、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迴避者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若未請假缺席達三次者,經教評會認定通過,應予解除其職務。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連續二次,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並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除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案件外,開會人數得以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額數開會。第5條 本會將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方得決議,但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事項,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13、以上(含)同意,不得決議。委員公出或請假時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關其本人、配偶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連續二次,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並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除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案件外,開會人數得以二分之 一以上(含)委員出席之額數開會。1. 原第五條遞移2.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3. 修改第十一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第六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原第六條遞移第十二條本會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委員出
14、席會議討論議案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加該案之投票或評分,如有爭議由主席裁定。第七條本會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為之。1. 原第七條遞移2.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四條3. 修改第十三條 本會對教師升等評審未獲通過者,應具體敘明其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於前項升等未獲通過之決定,如有不服,依本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相關規定,得於知悉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於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1.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2. 新增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院教師評
15、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原第八條遞移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要點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名稱原條文名稱說明第四條 本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暨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改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及年功加俸等事項;其他有關教師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相關事項,亦得由本會審議之。惟本校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聘定為院長之人選,若其專長領域與本系相符且本系仍有缺額,本會同意逕聘為本系專任教授。第七條 本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
16、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暨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改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及年功加俸等事項;其他有關教師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相關事項,亦得由本會審議之。惟本校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聘定為院長之人選,若其專長領域與本系相符且本系仍有缺額,本會同意逕聘為本系專任教授。1.需先敍述本會目的。2.原第七條前移第五條 為確保本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專業評審之威信,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低階不能高審),並尊重著作外審之專業判斷。必要時,可借重校內外專家學者參與,組成升等審查小組。第四
17、條 為確保本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專業評審之威信,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低階不能高審),並尊重著作外審之專業判斷。必要時,可借重校內外專家學者參與,組成升等審查小組。原第四條遞移第六條 升等審查小組委員得由系主任提名,經本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高一等職級以上教師組成升等審查小組,小組成員至少5人。升等審查小組由教評會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具擬升等職級資格者,則由升等審查小組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審議教師升等事宜,原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會議,並得就升等案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小組審議事項,視同教評會之決議。第五條 升等審查小組委員得由系主任提名,
18、經本會通過,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高一等職級以上教師組成升等審查小組,小組成員至少5人。升等審查小組由教評會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具擬升等職級資格者,則由升等審查小組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審議教師升等事宜,原教評會委員仍得列席會議,並得就升等案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升等小組審議事項,視同教評會之決議。原第五條遞移第七條 升等審查小組成員應避免推薦下列人士:一、當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二、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親屬。三、當事人提列一至三人為不適合列入升等審查小組名單。第六條 升等審查小組成員應避免推薦下列人士:一、當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二、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親屬。三、當事人提列一至三人
19、為不適合列入升等審查小組名單。原第六條遞移第九條 本會應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升等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1.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11條2.刪除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升等、聘任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迴避者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若
20、未請假缺席達三次者,經教評會認定通過,應予解除其職務。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連續二次,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並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除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案件外,開會人數得以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額數開會。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升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遇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迴避者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若未請假缺席達三次者,經教評會認定通過,應予解除其職務。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連續二次,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並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除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案件外,開會人數得以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額數開會。1.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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